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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政策之演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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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新的问题又来了: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并不信教,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也不可能是宗教,新中国、新社会能否容纳和善待宗教?带着困惑和误解,解放初期,有的宗教人士打点行装离开大陆。应该说,他们中不乏佼佼者,在海外也为当地的宗教和文化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多数人还是故土难离。上海解放前夕,有人给圆瑛大师寄来机票,劝他离开,他说:“我尽管不清楚共产党会不会铲除宗教,但有一点是相当清楚的,那就是我们是中国的僧侣,出家不出国,应该爱自己的祖国。”他愿意等一等、看一看。
  其实,执政的共产党何尝不是也在“等一等、看一看”,不断提醒自己,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宗教问题,要采取如列宁所说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态度。
  有过失误,教训更深刻;有过反复,原则更坚定;有过曲折,认识更清晰。经过50年的思考和实践,经过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现在应该有更为坚定深刻清晰的认识了。
  第一,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与主张的辩证唯物论,并不冲突。
  我们主张的辨证唯物论,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宗教唯心论是不同的;但“物质的第一性”中,当然地包含着存在、客观的第一性,包含着承认客观事物存在、发展和变化有其内在规律,任何违反客观存在、客观过程的内在规律的外部干预,任何对复杂问题的简单处置,都是有害的。宗教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对客观存在、客观过程、客观规律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主张辨证唯物论与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不冲突。
  于是,问题就在于,是否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也是一种长期的客观存在?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决定着政策的基本取向。对此,我们是反复推敲、不断反思的:
  ——1952年,中共中央指出,“若干地方的若干同志,就是因为不了解少数民族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 因而发生了急躁冒进的错误。”
  ——1957年,周恩来在全国人大的一个座谈会上讲,“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现在应该担心的不是宗教能不能存在,而是民族能不能繁荣。”
  ——1982年,中共中央指出,“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1998年,全国宗教局长会议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不仅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还可能有所发展。”
  ——2000年12月,江泽民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
  说得很透彻了。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长期存在。共产党有什么理由不与宗教长期和平相处,不谨慎友好地对待宗教?
  第二,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与遵守自己的基本宗旨,完全一致。
  共产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群众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体现在许多方面,当然也包括他们对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不能因为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差异而导致信神者与不信神者的对立。片面强调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信教群众,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只会增加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对未来是否有“天堂”的分歧,没有理由不让位于携手共建现实美好世界的合作。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更多的人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民族振兴、共建现实美好世界的大目标。
  第三,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作基础。
  中国文化传统主张“和合”为贵。皇家故宫题的名,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老百姓墙上挂的匾,一团和气、满堂和气、和气生财、和气生辉;人们常常讲的理,人和、祥和、和睦、和谐、和以处众、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家和万事兴,都主张“和”。中国历史上在信教与不信教者之间,在信仰不同宗教者之间,很少因为宗教信仰而发生大规模的纠纷或争斗,更没有发生过西方中世纪十字军东侵和宗教改革时期基督教新旧两派之间那种长期、反复、野蛮的宗教战争,而是更多地像洛克的《论宗教宽容》所希望的那样,体现出对基督教不同教派和其它宗教的理解与宽容。基于儒学治国安邦的理念,中国历代的统治者一般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实行较宽容的宗教政策。
  中国文化传统看重求同存异、兼容并蓄,提倡吸纳世界上各种思想和文化,因而自然把宗教也视为一种文化。赵朴初生前津津乐道一段轶事:延安时代的毛泽东一日路过寺庙欲入,同行者说,那是迷信,有何看头?毛泽东说,不对,那是文化!讲“宗教也是文化”,这是一种既浅显又深刻、既有悠久传统又有现实意义的理念。对执政者来说,讲宗教也是文化,意味着处理宗教问题不能简单化,不能把宗教当作一种异己的意识形态,而是承认宗教里面包含积极的、有意义的东西,可以加以挖掘和整理,使其在现实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宗教学者来说,讲宗教也是文化,意味着思想的解放、观念的更新、视野的开阔、学术的繁荣。对宗教信仰者来说,讲宗教也是文化,意味着应更多注重于提高宗教自身的文化内涵和信仰者的文化素质。对社会来说,讲宗教也是文化,则意味着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也是对文化的尊重。
  第四,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宪法和法律作保障。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规定。国家对各宗教一视同仁,法律保障各教拥有平等的权利。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相一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信仰宗教违反法律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法律的保障,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因人为的因素而受到影响,不因领导人想法的改变而改变,从而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坚实的保障。
  以上认识和实践,说明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因为这是由我们的基本观点和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这是一个主张无神论的政党,一个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在维护宗教方面人权的问题上,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