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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教合一制”定义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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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围绕着康区封建农奴制下的政教关系,学术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出现了意见相左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政教合一制,“就是指世俗国王和教主由一个人担任”,也即把政权与教权集于一人之身看作是政教合一制的标志,而康区的政治制度并不是政治与宗教合二为一的,而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利用的“政教联盟”制度;①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康区实行的是政教合一制,因为“政教合一制度是大农奴主阶级对农奴实行专政的特殊形式,僧俗区分只是表现而已。这一专政的特点是僧俗大农奴主结合起来,利用神权强化政权,又利用政权维护神权,两方面相互利用,以加强对农奴的统治”②换句话说,只要僧俗大农奴主结合起来,相互利用,即为“政教合一制”,而政权与教权是否集于一人之身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是政教合一制的标准。总而言之,对“政教合一制”定义的不同认识是双方产生分歧的原因。

  这种对“政教合一制”定义的不同认识,我们在藏学研究的其他问题上也能找到。例如在确定西藏政教合一制究竟形成于何时这一问题时,《藏传佛教源流及社会影响》一书从“政教合一制”是寺庙和上层喇嘛“与世俗封建主阶级(农奴主、贵族、土司头人等)相互勾结,把政权与神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僧俗农奴主阶级联合专政”(这种观点与上述第二种观点相似)出发,认为到10世纪末,佛教在西藏再度兴盛起来后,政教合一制就逐渐形成。③而东嘎·洛桑赤列先生则认为,“只有当政教二者的首领都是一个人时,才是政教合一”(这种观点与上述第一种观点一致),因此,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是从众生怙主八思巴掌西藏政权之后开始的”。④由此可见,对什么是“政教合一制”,判断一种制度是不是政教合一制的标准是什么,在藏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这两种看法,使得我们在探讨某些问题时会得出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政教合一制”的定义进行重新认识。

  我们首先看一下各大辞书对“政教合一制”是如何下定义的。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对政教合一制的定义是:“政权和神权合而为一的政治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民众受狂热和专一的宗教感情所支配”。⑤《辞海》对“政教合一的定义是:“政权与教权合一的政治制度。古代一些奴隶制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国教,教规即国法,君主即国教首脑。这种制度也实行于欧洲中世纪的教皇国和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教新教国家。前者由教皇直接掌握政权,后者由封建君主改组本国教会,自任教主。”⑥《世界知识大词典》(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社会科学大词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以及《政治学常见名词浅释》(王松等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等书,对“政教合一制”下的定义与以上两书大同小异。概括起来有两点:一是政教合一制是指“政权与教权(或神权)合而为一的一种政治制度”;二是对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这种“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总结,归纳出了政教合一制的几个特征,其首要特征为宗教领袖与政治领袖同为一人,教权和政权由一人执掌。

  由此不难看出,判断一种政治制度是不是政教合一制的标准是看它是否将“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如果合而为一了,那它就是政教合一制,否则就不是。至于“宗教领袖与政治领袖同为一人,教权和政权由一人执掌”,这只是人们在总结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众多个政教合一制的表现形式后得出的政教合一制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不能把它作为衡量是否是政教合一制的标准的。因为“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政权与教权由一人执掌,只不过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种而已。因此只要一种制度表现为政教小分、僧俗一体,也即政权与教权二者合向为一,那它就是政教合一制度。

  那么,历史上除了政权与教权由一人执掌的这种“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形式,还有什么别的“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形式呢?随着我们对藏区政教合一制度研究的一步步深入,我们发现,还存在有政权与教权由一个家族或一座寺院执掌的“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形式。

  西藏历史上帕木竹巴政权的政教合一制就是政权与教权由一个家族执掌的。帕木竹巴政权崛起于元末,在明代的大部分时间统治着乌斯藏(卫藏地区)。帕竹政权实行的是政教合一制,这一点在藏学界是没有异议的。那么这个政教合一制是不是“政权与教权由一人执掌”的政教合一制呢?回答是否定的。帕竹政教合一制实行的是双头体制,即二首脑制。行政首脑为第悉,住乃东,宗教首脑为京俄,住丹萨替寺,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帕木竹巴政权的统治。但是无论是第悉,还是京俄,都必须是朗氏家族的人。帕竹政权自从建立之后,第悉、京俄二职就一直在朗氏家族内部循环往复,从未落入外人之手。换而言之,朗氏一族控制着帕竹政教合一制的政教大权,帕竹政教合一制是“政权与教权由一个家族执掌”的政教合一制。当然,在帕竹政权时期,偶尔也有一身而兼政教两权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而且都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出现的。如掌政权的人腐败无能,或家族人丁不旺,迫不得已只能一身兼二职。而在通常情况下,都是政权与教权分别由第悉和京俄执掌的。所以说,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表现形式是由一个家族执掌——这才是帕竹政教合一制的正常形式。⑦

  这种政权与教权由一个家族执掌的政教合一制在安多藏区也能见到。在安多藏区的卓尼一带,过去曾是卓尼杨土司统治的辖区。卓尼土司制度是政教合一的,其表现形式是“政属土司,教属僧纲。兄任民长,管理财务,弟任寺主,主持宗教;土司长子例袭土司,次子例袭僧纲”。⑧政权和教权都是由杨氏土司家族世袭继承,只有在杨氏家族“遇独子时,土司得兼僧纲”。⑨可见在正常形式下,卓尼政教合一制的“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形式也是表现为由一个家族执掌。

  此外,在安多藏区的甘南境内,还有一个以寺院为中心的政教合一制,这就是拉卜楞寺的政教合一制。在这里,拉卜楞寺既是甘南一带最大的寺院,拥有众多的属寺,掌握着教权;同时又是甘南一带的政治统治中心,掌握着政权,统治机构就设在拉卜楞寺寺院之内。所以完全可以说,拉卜楞寺的政教合一制其“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表现形式,是政权与教权由一座寺院执掌。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判断一个制度是不是政教合一的标准,不应是“政教二者的首领都是一个人”,关键是要看“政权与教权是否合而为一了”。至于政教二者合而为一的“一”是一个人也好,或是一个家族、一座寺院也好,这些都是形式问题,我们可以把它作为划分不同类型、不同模式或不同阶段的政教合一制之标准,而不能把它作为划分是否是政教合一制之标准。因为无论政教二者是合到一个人身上,还是合到一个家族、一座寺院之上,总之政教二者已经合而为一了,它们都应算是政教合一制,区别只是采用了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