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以印度佛教量论学者陈那(Dignāga)的《因明正理门论》与《集量论》为依归,参考国际量论学者的研究成果,探讨陈那比量或逻辑理论的某些基要课题,并兼做哲学性的阐述,希冀抉发这理论的义蕴。
本文共分五节,各节论述内容略说如下:
一、致知逻辑:本节论介陈那因明论式的基本架构与关键概念,并建议用「致知逻辑」一词来表征陈那的比量理论。
二、三相之因:对陈那而言,因法必须具备「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及「异品遍无性」三相才能成为正因。本节试图厘清「同品定有性」相的意涵。
三、肯定与否定:本节探讨因宗不相离关系以及同喻、异喻的意义与价值,强调陈那理论对这不相离关系之否定面向的重视。
四、陈那理论的逻辑性格:本节讨论陈那理论和西方演绎法与归纳法的异同,显示这理论为向知觉与常识开放,而具有否证性格的致知逻辑。
五、结语:文末探问「陈那逻辑是否还有现代价值」一问题,并简略讨论几个相关课题。
关键词:陈那、比量、量论、因三相、致知逻辑
页29
陈那逻辑理论探析
佛学研究中心学报第七期(2002.07)
一、前言
本文探讨印度佛教量论学者陈那(Dignāga,约公元480-540年)比量理论的某些基要课题。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与《集量论》等著作开启了中、后期大乘佛教的量论或知识学传统,其后的法称(Dharmakīrti,约公元600-660年)不仅宏扬此学,更进一步开创新局,对后世的影响尤为深远。现代佛教量论研究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有蓬勃的发展,斯学俨然成为国际佛学研究的显学。于此,当国际佛教量论学者早已将注意焦点转向法称学研究时,再谈陈那的比量或逻辑理论恐不免有些过时。只是,法称的逻辑思想毕竟根源于陈那的理论,在探究法称学之前,我人仍有必要先厘清陈那理论的逻辑性格。相关中文学界多半不熟悉晚近国际量论学者的研究成果,而国际学界对陈那逻辑的研究亦非全无疑义。因此笔者仅藉本文陈述个人研习陈那逻辑的心得,兼做哲学性的阐述,希冀抉发陈那比量理论的义蕴。
二、致知逻辑
如所周知,陈那比量理论的逻辑或因明论式由宗、因、喻三支组成,并
--------------------------------------------------------------------------------
*送审日期:民国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接受刊登日期:民国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页30
陈那逻辑理论探析
佛学研究中心学报第七期(2002.07)
以如下二范例为主要的代表论式:
﹛范例一﹜
宗:彼山有火,
因:以有烟故,
喻:凡有烟处,见彼有火,譬如灶等。(同喻)
凡无火处,见彼无烟,譬如湖等。(异喻)
﹛范例二﹜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喻: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同喻)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异喻)
这样的论证是推论者自身经特定推论过程以获致推论知(或,比量知)之后,再将推论内容表诠为语句的结果。将此等论式显示予他人,使后者获得新知识的活动,称作「为他比量」。在此之前,推论者自身达致推论知的活动,则名为「为自比量」。
此中,比量知的成就涉及三个关键概念,即宗有法(宗,pakṣa)、因法(能立法,证因,hetu)及宗法(所立法,sādhya-dharma)。宗有法是其之具有宗法一事尚有待证立的推论对象,因法是作为推论记号(证相,能相)以指示宗法(所相),或作为比量因以成就比量果的性质,而宗法则是为因法所指示,其之存在于推论对象一事尚有待证立的性质。整体言之,比量推论的进行在于以因法之存在于宗有法,及因、宗二法间的不相离关系为基础,以推论地确定宗有法具有宗法,或宗法限定宗有法。试以下图表之:
〈图一〉
页31
陈那逻辑理论探析
佛学研究中心学报第七期(2002.07)
这里,吾人所要确立的是步骤(3)所显示的,宗有法之具有宗法一义。以范例一为例,吾人实际上以得知某山(宗有法)确然具有火(宗法)为目的。但是我人或无法直接确认此事,而需要间接地经由步骤(1)与步骤(2)来成就步骤(3)。步骤(1)在于透过知觉或推论以确定宗有法具有因法,譬如藉由知觉以知晓彼山有烟(因法),步骤(2)则在于确认因法与宗法间的不相离关系,如透过回忆忆及说「如某处有烟,该处即有火」。以此二步骤为基础,即可以建立宗有法与宗法间的连系,而完成步骤(3)。这(1)、(2)、(3)三个步骤分别与组成因明论式的因、喻、宗三支相应。
佛教逻辑学者以「法」(dharma)与「有法」(dharmin)这对概念,表达涵盖甚广的依属或限定关系。以范例一为例,彼山是有法,烟与火则是发生于彼山上的法。以范例二为例,声音是有法,所作性与无常性则是概念地存在于声音内的法。由前一例可知,法与有法的关系的应用范围远较形上学的性质与实体关系来得广,虽说我们仍不妨用现代语的「性质」与「有性质者」二词分别指称法与有法。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推论里的因法和宗法必须有相同的所依,即存在或发生于相同的有法上,这样子,因法才能藉由指示宗法,以证立所欲推论的事态。于此,上图的「↙」和「↘」记号也可以理解成「具有」之意。
中文学界在讨论陈那因明时,习惯参照西方三段论式大、中、小三词关系之表诠方式,以诸如P、M及S等符号分别表示宗法、因法及宗有法,然后说宗支是「凡S是P」,因支是「凡S是M」,同喻体是「凡M是P」等等。陈那逻辑之异于西方传统逻辑,应已是不待繁言的事了。至于「凡S是P」等表述式则明显是错误的。宗有法具有宗法,而不即是宗法。同喻体自然也不是错谬的「凡烟是火」或「凡所作性是无常性」。图一里已使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法,小写字母表示有法,于此不妨以h和s分别表示有因法者和有宗法者,暂且说宗支是「凡p是s」,同喻体则是「凡h是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