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郑伟宏(1996: 94)即从「同品定有性」的语法结构来肯认相似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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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那逻辑理论探析
佛学研究中心学报第七期(2002.07)
尽管前述「于同品定有性」义较可能是陈那所采取的观点,他在《集量论》里却也曾表露出「唯于同品有性」式的理解方式。该书〈为自比量品〉第一节第五颂释文解释因第二相与第三相时说:[5]
…透过知觉或推论在彼[宗有法]处观察到[推论记号]时,人确定说,该[记号]也以一般的方式完全或部分地存在于[宗有法的]同品中。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相关的限定是,它只发生于同品中;并没有限定说,它必须发生于[每一个]同品中。但这样的话,别人或许会认为,[颂文里]再说「[推论记号]『不存在于异品中』」便一无是处。说这句话的目的在于强调,[该记号]---不存在于非同品内---不发生于与宗有法不一致的处所。
从文中提到因第三相将形同虚设的质疑看来,陈那应是以因第二相相当于「唯于同品有性」。这里所谓「完全或部分地存在于同品中」,是指因法或者仅存在于部分同品中(如范例一),或者存在于所有的同品中(如范例二)。不管哪一种情况,因法都只存在于具有宗法的事物中。如是,因第二相正与同喻体相应。而由于如是的因第二相几乎与第三相等值,后者岂不是多余的?对此一质疑,陈那的回答似乎语焉不详。
前面已述及,陈那在《集量论》同一节第六、七颂处将因第二相理解为「于同品定有性」。为何陈那在行文中会如此前后颠倒呢?这实在令人费解。是不是由于陈那本人对因第二相义理的混淆呢?若是这样,陈那恐怕还未全然掌握因三相的相关逻辑意涵。还是,陈那基于某种理由自觉地兼采「于同品定有性」与「唯于同品有性」两种理解方式?这似乎成了无解的难题。
如果我们依「唯于同品有性」义理解因第二相,则除了某些哲学的考虑以外(详第三节),因第三相可说是多余的,但陈那却在第六颂及其释文中强调「只具有一相或二相的推论记号并无法达成目的」(Hayes 1988: 240-1)。此外,前述陈那有关只具有一相或二相的推论记号所举的事例意义明确,并无诠释上的争议。因此我们认为「于同品定有性」义才是他主要的看法。不过,本文也建议将「唯于同品有性」视为因第二相的辅助或次要的理解方式,这样的因相无需凭借「异品遍无性」相,即可表诠为喻支的同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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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译自 Hayes 1988: 240,参见北川秀则1985: 96-99;相关证据另详 Ueda 1999: 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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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那逻辑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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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因第一相与第三相的理解一般并无歧异。第一相的满足可成就图一的步骤(1),而在将因第二相理解为「于同品定有性」的前提下,第二相和第三相二者的具备将确立因宗不相离关系以完成步骤(2)。如是,第一、二两步骤可进而促成步骤(3),成就以宗有法具有所推求宗法的识知或主张。
四、肯定与否定
如前述,因第二相与第三相具足得以确立因宗不相离关系。这关系可以用肯定和否定的方式,表诠为同喻和异喻二者,[6]显明《正理门论》「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的义理,使陈那理论依因证宗的格局更为清晰可见。同喻和异喻都各由喻体和喻依组成,以范例一为例,「凡有烟处,见彼有火」是同喻体,「譬如灶等」则为同喻依,或灶等物也可说是同喻依。异喻可依此类推。必须强调的是,陈那逻辑里同品、异品及宗有法构成全部的论域,而由与同品、异品相关的讨论来比推宗有法之具有宗法。因此同喻与异喻所涵盖的范围都必须剔除宗有法。[7]前面以「凡h是s」来表示同喻体时,应知这里的有因法者h和有宗法者s并不含括宗有法p。
依陈那之见,当吾人将为自比量内容表诠为三支论式时,就正理而言,应具说同喻和异喻二者,「由是具足显示所立不离其因。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8],虽说如果对方熟悉因、喻关系等,也可以只说一喻,甚至二喻都不说。这里陈那认为,肯定与否定两种表诠因宗不相离关系的方式原则上都有其必要性。肯定的表诠方式将不相离关系的肯定面向表现为同喻,否定的表诠方式则将同一关系的否定面向表达为异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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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将因第二相理解为「于同品定有性」的前提下,同喻并无法直接得自因第二相。值得一提的是,陈那《正理门论》「次余二种相,由喻能显示」等说法,并不足以显示因第二相与第三相分别与同喻和异喻相应;比较沈剑英1994: 59-61。
7. 从陈那对九句因里的第五句的理解,可见(宗)同品和(宗)异品都须剔除宗有法,而由于同、异喻正显示因第二相和第三相,可知同喻和异喻所涵盖的范围都必须剔除宗有法。
8. 详《正理门论》,于《大正藏》册32,页2-3。
9. 这里所谓不相离关系的肯定面向实即为同喻所显示,因法与宗法间的随伴关系(anvaya),而不相离关系的否定面向则是为异喻所显示,宗法与因法间的分离关系(viyatireka)。我们以「面向」一词来指示随伴与分离关系的一体性和相互依待性。附带一提,Richard Hayes (1988: 118-119)认为,陈那以随伴关系类同于因第二相「于同品定有性」,北川秀则(1985: 39)则以随伴关系为同喻所表述的因法与宗法间的普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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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同喻和异喻乃至它们所显示的肯定与否定两面向,在陈那理论里还具有怎样的意义呢?
有人可能以为,在逻辑上「凡A是B」与「无非B是A」依质位同换法(Contraposition)而等值,因此「异品遍无性」及与其相应的异喻已然足够,无需另外要求「同品定有性」和同喻。陈那显然否定这种看法。以《集量论》「声是无常,所闻性故」论式为例。虽然它的所闻性因于异品遍无,该因却不存在于声音以外任何无常的事物(即,依无常性征取的同品)中,它因此因不具有第二相而排除于正因之外。由此可见,因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并不可废。从这里看来,同喻似乎较异喻来得重要,而同喻依必须是确实存在的事物。相对地,异喻的功能在于遮遣,譬如遮除非无常者之具有所作性的可能性,因而所举出的异喻依不一定要具有实在性,如有人或不以范例二的虚空为实有。即使在无异喻依可举的情况,如立「声可知,所作性故」论式时,仍可在因三相具足的前提下,以所作性因为正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