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基《因明入正理论疏》研究(2)
时间:2008-07-19 20:37来源:复旦学报,2005年第3期作者:郑伟宏 点击:
《大疏》几乎对所有的理论问题都作了全面深入的阐发,以下择要评介:
1.关于因明源流 窥基在序文的第一段叙所因部分论述了因明的源流,言简意赅,是关于因明发生和发展的重要史论。“因明论者,源唯佛说。……劫初足目,创标真似。爱暨世亲,咸陈轨式。”[2—卷一页二左至页三左]
唐疏强调因明有佛教之源。文轨《庄严疏》说:“大圣散说因明,门人纂成别部,或以如实存号,或以正理标明。”[3—卷一页一左] 强调佛经中已有因明理论,只是没有形成专门的著作。基疏进一步强调,因明论只是源于佛说,在佛经中可以找到许多分散的有关因明义理的文字。菩萨求法就从五明中求,其中包括因明。对此,慧沼门人道邑所撰《义范》作了很好的解释:“‘因明论者,源唯佛说’者,如《涅槃经》破十外道,具宗因喻,正明立破。诸经所言,自相共相,即明现比。故源佛说。”[4—卷一页一左]
基疏在强调因明源唯佛说的同时,又肯定正理派代表人物足目“创标真似”,即详论五分推论式的功劳。《方便心论》是佛家现存最早的关于论辩逻辑的专著,成书早于《正理经》,但在正理的影响下,佛教古因明著作《喻伽师地论》才开始重视五分论式,逐步建立因明体系。世亲是古因明最高成就的代表,陈那改五分论式为三支作法,创建新因明体系,其弟子商羯罗主作整理补充,于是有本论。
2.辨别真似能立、能破之同异 基疏对其能立、似能立、真能破和似能破四义之间的同异关系,根据三种比量理论作了详细的判定,为唐疏之首创。本文篇幅有限,仅对第一种能立与能破关系略加解释。第一句为:“有是能立而非能破,如真能立建立自宗;有释无此,能立自宗,即能破敌,必对他故。”[2—卷一页十七左] 智周的《后记》解释说:“有释无此者,此疏主断,即执者唯是能立而非能破,故言无此。”[4—卷二页十七左] 智周还举例说明。如果认为凡是能立者都只是能立而不是能破,这是一种偏执。从“有释无此”起是基疏的评论,窥基指出上述执见的片面性。能立建立自宗是对敌而言的,宗言必定是立敌不共许。自宗既为真能立,就有破敌之用,同时也就是真能破。在评论中窥基隐含了能立必须是共比量这一条件。
3.关于同品、异品 同品、异品即宗同品、宗异品,是陈那因明体系中两个初始概念,是建立因三相规则的基础。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对把握陈那新因明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疏关于同、异品概念的疏解虽然其中也有一些错误发挥,但是内容非常全面和丰富。
基疏对《入论》同品定义紧扣原文作了准确的诠释。“所立法”指宗中能别法而非宗有法;“均等”意为向所立法即能别法看齐,与能别法相类似,并非完全相同。基疏对同品定义还作了详细的发挥:(1)同品同于法与有法不相离性。(2)同品既是体类又是义类。(3)同品不与有法全同。(4)所立法兼意许。(5)同品有有体、无体之分。
基疏关于宗异品的解释特别强调宗异品除宗有法。宗异品除宗有法,这是陈那因明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唐疏的共识。玄应《理门论疏》列举唐疏四家关于同品之说,皆谓同品除宗,其第四家即为基疏。基疏关于同品定义的解释虽未明言除宗,从该疏明言同法、异法除宗有法和对共比量理论以及九句因的解释可知,宗同品也是除宗有法的。《入论》没有明言同、异品除宗有法,基疏明言异品除宗,有其坚强正当之理由。立量之际,立以宗有法为宗同品(自同他异品),敌以宗有法为宗异品(自异他同品),宗有法是同是异,未能共许,立敌各行其是,则是非无以定论。
4.关于因同品与因异品 因同品概念在文轨疏中已经使用,基疏广衍其说,并顺此而增设因异品。因的同品又称同法。
基疏对“品”和“法”又有明确的界定:“又因、宗二同异名法,别同异名品。此同异二,故名为法。次下二因同异,及上宗同异,并别同异,故皆名品。”[2—卷四页二左] 意思是说,宗、因双同为同法,宗因单同为同品,与所立法相同为宗同品,与因法相同为因同品;仿此,宗、因双异为异法,单无所立法为宗异品,单无因法为因异品。基疏的这一界说明白无误地为宗同品、因同品与同喻依,为宗异品、因异品与异喻依划清了界线。同喻依是宗、因双同,异喻依是宗、因双异。
基疏若能守此界说,即使是别创因同、异品二名,能方便善巧地阐述因明义理,也是可取的。因同、异品是不是印度因明本无而为唐疏新创,还有待深入探讨方可作结论。
5.关于同法(同喻)、异法(异喻)与除宗有法 基疏对同法、异法的解释与对因同品、因异品的解释相关联。对《入论》“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一句,基疏作了准确的解释:“处谓处所,即是一切除宗以外有无法处。显者,说也。若有无法,说与前陈,因相似品,便决定有宗法,此有无处,即名同法。”[2—卷]
基疏两次说到同喻要除宗有法。“处”指体,与义相对。指宗有法以外的其他一切体,如声以外的瓶、盆、电等。不管其有体也好,无体也好,只要它与前陈因法相似,它便具有宗法。
同喻除宗有法,是指同喻依除宗有法,这是对同、异品除宗有法的进一步发挥。此说未见于文轨疏,为基疏所独家阐发,这是陈那因明体系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在大小二论中隐而不显,基疏抉择幽徵,甚为精当,并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依基疏此释,衡以逻辑,同喻体非毫无例外的全称命题,而是除外命题。基疏此说,维护了陈那新因明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为今人作因明与逻辑比较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为判明三支作法的推理性质和种类提供了标准。今人多谓三支作法为演绎法,其谬也甚。基疏关于同喻除宗有法的精当解释,值得今日从事因明与逻辑比较研究之吾辈深长思之。
为什么同喻、异喻要除宗有法?先看同、异喻依,一个正确的同喻依必须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异喻依既是宗异品,又是因异品。有法声是因同品,而非因异品,这由因支所表示,为立敌所共许。但是声是不是无常的同品,这正是立敌争论的问题。为避免循环论证,为避免是非无以定论,宗同、异品必须除去宗有法声。由于宗、同异品除宗,同、异喻依也就必然除宗。
本来,宗有法是因同品,同喻体中的能立因法可不必除宗。由于同喻体中的因法与宗法有不相离之义,就是同喻依上积聚的因、宗双同之义,同喻依除宗,同喻体的因同品中也不得不除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