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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超越与境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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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儒家的美育思想,也大略沿着孔子开创的道路前进, 比如孟子的“诚”的境界就与孔子的“仁”的境界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只不过“诚”作为一种境界更明晰了,也更加突出了个体的自我省察。“万物皆备于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孟子•尽心上》)对此朱熹认为:“此章言万物之理具于吾身,体之而实,则道在我而乐有余;行之以恕,则私不容而仁可得。”③“我”从“多”之体验中确认万物之理在“我”,并由此证实了自我心灵的博大,“我”之精神因而能够自由畅行于天地之间。在这儿,“我”既通于“天道”,就能够“替天行道”,将天之“道”推行与他人及社会,在这种推行的过程中,“我”既因通于天道而乐,也因在天道的推行中体验到“我”就是天道而乐,还因为将“我”之心真诚显现于世、惠及他人而乐。从此可以看出,“诚”实是对“仁”的推演与发挥。
   因学界对儒家美育着墨较多,挖掘也较透彻,这儿不再多言。 再来看道家的美育思想。
   “道”是理解道家美育思想的关键范畴。在庄子之前, 老子基本上规定了道家之“道”的主要内涵,首先,老子对“道”的设定具有深切的人间关怀,“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老子•十二章》)。从中可以看出,老子已经洞察到人性的失衡发展及其带来的社会后果,因而,从一开始老子对“道”的引入和设定就是因人而出,为人性寻找哲学依据的。通读《老子》,我们甚至可以感觉到与其说老子是在创造一种哲学,不如说是在树立一种人生信仰,以信仰的各种规定性来对人性加以限制。其次,老子认为“道”就是“至善”。他说“大道废,有仁义”(《老子•十八章》)将“道”置于前道德社会,如果我们假定可以采取儒家的思想来解释道家的“道”的话,那“道”就是一种最高的善了。
   庄子既继承了老子对“道”的理解和规定,又对其加以发展, 他从对“道”的存在状态的改造入手,突出了个体体验在达于道境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明确提出“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庄子•知北游》),将个体对道的体验与美感联系在一起。“体道”语出《知北游》“夫体道者,天下君子之所系焉”,另外,《应帝王》中的“体尽无穷,而游无朕”、《天地》篇中借孔子之口评价汉阴丈人为“体性抱神,以游世俗之间者”以及《刻意》篇中的“能体纯素,谓之真人”,都直接或间接提到了对道的体验。在上述的引文中,我们可以对“体道”的“体”做两种理解。首先,“体”就是指体道者不外在于“道”,而是全身心的投入;其次,“体”还表明要通过体道者的精神风貌和自由神态将“道性”体现出来。概而言之,“体道”就是对“道”的体验,并通过体验的个性心灵将“道”的境界和风采展现出来,在道境中实现精神自由。同时,庄子还用一个“游”字来描述“得道”的快乐和自由体验。在《田子方》中孔子问于老聃曰:“请问游是?”老聃曰“夫得是,至美至乐也。得至美而游乎至乐。谓之至人。”如果可以借一句话对庄子的理想人格作出规定的话,那应该是“明白人素,无为复朴,体性抱神,以游世俗之间者”(《天地》)。这是庄子借孔子之口评价汉阴丈人的一段话,汉阴丈人生于世俗之中却不依世俗的方式生活,他在世俗生活中追求一种精神独立,而这种独立因为与“道”同,其实就是一种精神自由。向着这种精神自由努力,是道家美育的主要目标。正如徐复观所言:“庄子绝不曾象现代的美学家那样把美,把艺术当作一个追求的对象而加以思考、体认,因而指出艺术精神是什么。庄子只是顺着在大动乱时代人生所受的桎梏、倒悬一样的痛苦,要求得到自由解放,而这种自由解放,不可能求之于现世,也不可能如宗教家的廉价的构想,求之于天上、未来,而只能求之于自己的心。心的作用状态,庄子称之为精神:即是在自己的精神中求得自由解放。”④“体性抱神”就是“体道”,但庄子在这儿透露出的理想人格范式却不是如学者所言的不食人间烟火。“游于世俗之间”既是对汉阴丈人的评价,也在《庄子》寓言故事的其他人物,如庖丁(庖丁解牛)、佝偻丈人(佝偻丈人承蜩)以及梓庆(梓庆削木为鐻)等人的身上得到较集中的体现,他们都承认“技通与道”并由“技”进“道”体验道性,获得自由。这充分体现了庄子美育思想的现世品格。
   庄子认为道“入”与万物之中,其显现要靠心灵之体验——体道, 即个体的心灵对道之境界的感受相亲历。这种感受和亲历在《庄子》中主要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坐驰”与“与物委蛇”(物化)。“坐驰”是“心斋”与“坐忘”的另一种说法,是纯粹的精神运动,它无待于外物的启发和与外物的自由之约,而力求通过摒弃“世俗之我”的各种束缚和规定性回到“原初之我”。“原初之我”因为是“道”的直接产物或亲嫡之生,而充分蕴涵着“道”,也充分体现了“道”,所以,回到“原初之我”也就是回归于“道”。“物化”,就是通过对物性(物之自然和自由性)的体验来与“道”共存。对这一思想的典型表现莫过于“庄周梦蝶”,庄周梦为蝴蝶是为了体验蝴蝶中的“道”或蝴蝶之性——自由,在这种境界中“我”、“道”、蝴蝶是相通的、共为一体的。“我”从蝴蝶无拘无束的飞翔和舞动之中反观到、体验到我之自由。“昔日庄周梦为蝴蝶,栩栩然蝴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遽遽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蝴蝶与,蝴蝶之梦为周与!周与蝴蝶,则比有分矣。此之谓物化。”(《庄子•齐物论》)这儿体现的是一种物我交融的境界,关键还是在“忘我”,而不是如禅宗的物我两忘(学界常常将庄禅体验并提,细究起来还是有分别的),因为在未进入“物化”状态之前,蝴蝶于“我”是外在的,“忘我”之后,才不知“我”为“我”,蝴蝶的在与不在都是以“我”为规定的,是以“我”与“忘我”为前提的,这一点还可以从另一则寓言中体现出来,在“濠上观鱼”中庄子对鱼之自由的解读其实就是摒弃“世俗之我”的知、欲的桎梏,同归与物。在庄子看来,摆脱了“涸辙”之限的鱼在水中自由游戏,水为鱼的生存和自由提供了完全的条件(仿佛“道”为人的自由提供条件),所以,鱼是快乐的。“世俗之我”的自由和本性是丧失和被吞没了,但物之自由性还在,“我”可以通过对“物性自由”的认同来通达“我”之自由。这种自由是意愿自由与精神自由的未分离时的整一性存在,是一种融二者于一体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