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别提起的是农禅结合法,这是佛门生活中革故鼎新的大举措,表现了中国禅宗对印度戒律的持犯和自身因地制宜的革新。参禅而又劳作,是印度佛教戒律所禁止的:“不得斩伐草木,垦土掘地”(8),但在中国佛教的实际环境中却显得特别重要,它一度维系着晚唐五代诸宗衰微时禅宗的兴盛,延续了禅宗的命脉。这种禅法具有山野古朴率真的况味,劳动的艰辛中蕴涵了生活的真谛,自力更生中体现了宇宙实相,其冲虚洒脱、涵容广大的境界,实实在在体现了禅宗无处不是道场的广阔胸怀与和光同尘的入世精髓。由小乘禅数学到大乘禅,由行住坐卧也是禅到引生产劳动入禅,禅法进入了更为积极和广阔的领域,中国禅宗从此挣脱了传统佛教戒规的限制,走出了印度佛教不事劳作的消极生存模式,终止了传统寺院役使奴婢的做法而代之以自食其力,其生产劳动化、人间化、平民化倾向是以往的禅法所不具备的。“古清规”的制定使禅宗生存的理论与实际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禅门独行,由海之始”(9)。
四、《敕修百丈清规》对于禅宗的意义
《敕修百丈清规》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怀海之后,中国社会经济形式又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带来了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更广泛的分工协作,这给禅门生活也带来巨大的影响。伴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形式的发展,禅门的实际生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着,原来怀海的古清规已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致使《禅门规式》在各朝代都有所修改和创新,北宋有《崇宁清规》,南宋有《人众日用清规》、《咸纯清规》,元有《至大清规》等。元顺帝时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辉奉帝命重修“百丈清规”,德辉参照《崇宁清规》、《咸纯清规》、《至大清规》,取长补短、折中得失而合成《敕修百丈清规》,后由政府颁行全国,至明、清两朝仍为通行本。
《敕修百丈清规》的主体部分是对职事的分工安排,以及由此涉及到的对任职人员的选拔、对各种职事的职责义务的规定等,还涉及到禅院的监察制度、司法制度等。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带来的更加细密的分工,宋时的《崇宁清规》所载的职事就有几十种,后来逐渐统一成“十务”,即:监院、维那、典座、直岁、首座、书状、藏主、知客、浴主、库头。到元代《敕修百丈清规》的确立,禅院的事务的安排已经变成一个更复杂的系统,形成以住持为中心,“西序”的七“头首”、“东序”的六“知事”(10)及“列职杂务”互相呼应的完整的管理系
统。
对这些职务管理者的任选是一件大事。《敕修百丈清规》首先关注的是作为全寺之主的“住持”的任选,因为住持关系到全寺僧众的生存和命运,是禅院的希望和未来,还可能是因为当时各禅院的住持具有一定程度的德才不济的现状(11)。“清规”要求住持具有德
才兼备的内在素质,由全体僧众共同推举来产生,“议举住持”一节说:
“两序勤旧就库司会茶,议请补处住持,乃请江湖名胜,大众公共选举。须择宗眼明白、德劭年高、行止廉洁、堪服众望者。又当合诸山舆论,然后列名佥状,保申所司请之。……明教大师日:‘教谓住持者,何谓也?住持也者,谓籍人持其法,使之永
住而不泯也………(12)
最后还得由朝廷或地方政府的认可才能真正生效,所谓“始由众所推,既而命之官。”(13)这体现了佛教与封建王权实质性关系,中国佛教与儒道一样最终必然要受到封建统治者意志的制约,所谓“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14)。对于两序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任选也以德才兼备为条件,“必择其已事已办,众所服从,德业兼修者充之。”(15)其职务一般由住持择其德才状况来任命。
在这些职务的行使中,为了防止行私意或不公,还采取了公开化的人事管理,所谓大请职和贴单。总之,清规中规定的禅院各职位的选任和各职责的具体运作都是极为周密全面的,公开的管理制度又为禅院生活的健康运行增添了外在的保障。《敕修百丈清规》的全面周密是对“古清规’’的补充和对禅院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其具体运行应当是完备的和富有效率的。
应当注意的是,《敕修百丈清规》的设计之所以是全面系统的、其运作之所以是有效的,是基于僧团的特殊性质的,离开这些依据条件,清规就失去其普遍有效性。首先,禅僧的宗教热情和对无上智慧的追求而形成的崇高的内省和自律,是僧团之所以存在并以稳定、秩序化方式生存的坚实基础。其次,清规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是清规的历史价值及时代价值的主要方面,也是因为禅院禅修的基本性质使它较远地避开世俗社会及封建政府官僚体制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了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反映了历史的要求。最后要说明的是,对人人具有“佛性’’或道德的依赖是清规之所建立的根据,这种积极的信仰力量和向上的人性力量成了立法最根本的“绳”,因而在僧团的集体生活中,这种“绳”必须永远处在最高的地位,成为每一位成员的内在追求。但这种崇高的信仰力量不总是一贯的,而且不是人人具备的,一旦僧团内僧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不是由于要做佛,而是由于某种不纯洁的原因进入僧团,就伤害了清规的根本;特别是在更后来的历史中,入寺做僧的目的和原因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清规”的约法便捉襟见肘了,一旦某个别有用心的“神僧’’由于心机缜密、或由于“清规”的不察而被推上住持的地位,僧团的利益就受到毁灭性的威胁。
《敕修百丈清规》比之于“古清规”自然是更为系统全面,是禅宗面临五家七宗禅的兴旺发达、禅院经济的繁荣和僧众的增多、禅院事务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因地因时对古清规的变革改造,是禅宗发展的需要和禅宗史的必然。《敕修百丈清规》的修订标志着中国佛教寺院组织管理制度向着严密、科学化方向进展,使中国佛寺管理制度最终确立下来,它在中国佛教寺院中从而获得了法律地位。
五、传统清规的历史命运及其现代转换
无疑,“禅门清规’’是中国禅宗乃至中国佛教组织化、集团化生存的有效法规,它以超越性的眼光和特殊的凝聚力保持了中国佛教在曲折的历史中经受了无数的考验。相比较而言,印度佛教衰落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印度佛教不能因时制宜制定符合自己时代发展的生存规范,特别是大乘佛教,不重视规范的组织化生活:“印度大乘法……不大重视有组织的集团,这也许是大乘法晚期衰变的主因,…‘虽然说,律是佛制的,只可依着奉行,但律是世间悉檀,更着重于时地人的适应呢。”(16)“古清规”与《敕修百丈清规》在继承佛门传统戒规的同时因时因地,不断地变化创新,维系了中国佛教发展的命脉,给中国人乃至伞人类保存了这份珍贵的精神食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