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列举了七个例子来说明。这是从自心的立场,基于人的相同心理感受本性的原则来推己及人。比如说,如果有人想杀我,我当然不希望被杀,我有这样的相法,同样的心理,他人也有这样的相法,也不想被杀,我为什么要杀他呢?能够体会到这一道理,就会坚持不杀,也是这一道德规范的心理基础。同样,其他的行为规范,都是基于这样的自通之法,而有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此七者,称为“圣戒”。这一原理,在儒家伦理中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在基督教伦理中,表达为“无论何事,你们原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6]这说明这一原理在宗教伦理中的共同性,佛教也由自通之法而建立和谐伦理。
二、心灵的道德和谐
从道德修养的角度看,心发挥着主体的作用,佛教称为“心生则种种法生,心灭则种种法灭”[7]。心中善的观念发动,善的行为才可能产生,“其心和顺,不相妨碍,离于妒嫉、斗诤、瞋恚。”[8]心中泯灭善念,不可能有真正的善的道德行为,即使有,也是伪善,心中恶的观念产生,就可能导致恶的行为,“善恶之事,由人心作。”[9]心和世界和,心安世界安,因此,心就是道德哲学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
佛教讲的心,依照圭峰宗密(780~841)的分析,有四重层次[10],最低层次的是肉团心,实际上是生理意义上的心脏,第二是缘虑心,即唯识宗讲的八种识,即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赖耶识,此八识通过“缘虑”作用而形成认识,实际上包括了感性、理性和直觉诸层次。缘虑心区分为“心王”和“心所”两部分,心王是心的自性之体,或者说认识的主体,具有缘虑、思量、了别、积累、保存经验等不同的功能。心所是心具有的各种心理活动和精神现象,是心的自性之用。一般理解的心,实际上就是这一层次的心所,具有价值上的善恶之分,总称为善心或恶心。就善心而言,唯识学分析为11种善心所(信、精进、惭、愧、无贪、无嗔、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恶的心所,则分析为6种根本烦恼(贪、嗔、痴、慢、疑、恶见)和20种基于根本烦恼而产生的随烦恼(忿、恨、恼、覆、诳、谄、憍、害、嫉、悭、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放逸、惛沉、掉举、失念、不正知、散乱)。第三是集起心,专指第八识的阿赖耶识,此识具有集起的功能,集起善恶的微细种子,含藏于自身,是各种善恶现行(指行为)的最终原因,同时又受这些行为的影响而形成新的善恶种子。第四是真心,是最高层次的心,阿赖耶识之上的本体之心,自性清净,灵灵不昧,了了常知,又称本觉真心,圆觉妙心。
对于心灵的道德和谐的追求,根本的原则是为善去恶,是所谓“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这实际上也是一个修心的功夫,佛教将这个功夫描述为“明心”“净心”“摄心”“治心”,等等,以抑制、克服、消除内心的恶,扩充、坚固内心的善,在心灵中养成一个坚实而不退转的道德自觉,形成良好的道德生态,这种善心生态,也就是清净心、明洁心、无浊心、离烦恼心、善调顺心、善寂静心、善修治心,等等。这种道德体系是以与乐拔苦的慈悲为核心,以五戒善(不杀生而仁,不偷盗而义,不邪淫而礼,不妄语而信,不饮酒而智)为底线,以十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三种身善业;不妄语、不恶口、不两舌、不绮语四种语善业和不贪欲、不嗔恚、不邪见三种意善业)为世间善的根本,在观念、语言和行为上都以善为准则。在此基础上,则是以四摄(布施、爱语、利益、同事摄)和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和智慧)为核心的“菩萨行”善业。这体现出佛教和谐伦理的层次性。
这种修心,从四种心的分类来看,在唯识的体系里,是要落实在第二、三层次的心,特别是阿赖耶识之上。因为此识包括是善恶的种子,可以说是善恶混。道德修行体现在转识成智,舍恶得善,转凡夫境界有漏有染的八识成为佛境界圆满的清净无漏的四种智慧,转第八识为大圆镜智,得此智而能保持一切善的种子,如实认识一切事物;转第七识为平等性智,依此智而能了知一切事相的平等,特别是自身和他者的平等,能够生起大慈悲心;转第六识为妙观察智,依此智而能善于巧妙观察事物,并根据人们的认知能力向大众演说宇宙真谛,令其开悟;转前五识为成所作智,依此智而能成就利益他人的作为。从禅宗和华严宗等佛教宗派看来,修心的功夫主要是顿悟。通过修心的功夫,使心中充满善,因众善而达到和谐。从佛教的这种道德实践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心中之恶得到抑制的精神世界,才是和谐伦理的基本状态,心中之众善得到发扬的精神世界是和谐伦理的更高境界。
三、和谐的僧团伦理
个人的道德生活,如果在僧团中,则要遵循僧团的伦理规则,僧团是一个伦理实体,这一实体遵守的伦理精神是以“和”为核心。作为佛教徒的“僧”(梵文和巴利文 samgha),其原意就有和、和合的意思,称为“和合众”,可以说,和谐是佛教伦理的本质。要成为和合众,必须做到理、事两个方面的和合,即理和与事和。理和是从根本与境界角度谈的,指僧人追求菩提、涅槃的同一解脱、共同价值。事和则是从具体的操作层面谈的,有六个方面,见和同解、戒和同行、利和同均、意和同悦、身和同住、语和无诤,称“六和”。
见和同解,是指人们在思想、认识方面的和谐,主要是指对于佛教真理有一致的正确理解。戒和同行(或戒和同遵,戒和同奉,戒和同修),是指人们遵守共同的戒律而和谐相处佛教专门为僧团制定相应的戒律,作为行为的强制性标准。利和同均,指利益分配的合理,以均衡为标准。意和同悦是指人们精神层面的和谐,同享心灵的和谐之乐。身和同住,是指人们行为方面的和谐,以此和谐,共处同一个集体之中。语和无诤,是指人们语言方面的和谐,不说伤害他人的妄语、绮语,不恶口、不两舌,在此和谐的语言环境中,人们团结友爱而无争斗。
星云法师对“六和”解释得非常明了,他认为,见和同解就是“思想上建立共识”,戒和同修就是“法制上人人平等”,利和同均就是“经济上均衡分配”,意和同悦就是“精神上志同道合”,口和无诤就是“言语上和谐无诤”,身和同住就是“行为上不侵犯人”。[11]
这种六和的集团伦理表明,要达到一种社会组织内部的和谐,最基本的是使组织成员在思想观念、制度建构和实际利益三个层面达到和谐。思想观念上必须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可以理解为思想的统一,但这种统一(同)不是先秦儒家解释的与“和”相对立的“同”,而是“和”基础上的“同”。有的佛教思想家特别区别了儒家的和谐观与佛教此处六和说的不同,“儒说小人君子,或和或同,今释子比丘和而同也。”[12]同时必须对和谐建立起良制的保证,树立对法律、规则的尊重意识,因制度的完善而和谐,由法律之同而和。和谐也必须建立利益的基础,包括对于物质利益的满足,各种利益分配因同而和,利益之中,不一定是指绝对的平均,而是均衡、合理、公平。由此三者之和,才可能有进一步的道德生活方面的和谐,有和谐的道德意识(意和)、语言(口和)、行为(身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