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佛教已明确注意到近代社会以来仅靠杰出个人的道德示范已难以救世,而需要有道德的集团的积极作用,如太虚所说,“今日非个人恶止善行能达成拯世救民之目的,必集团之恶止善行乃达成之也。”而依佛教的观点,组织实体必须是一个伦理实体,不但僧团如此、家庭如此,整个社会也是如此,这种组织伦理对于社会和个人影响至大,而一个社会或组织的和谐伦理的建立,除了个人在道德主体层面重视修心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关注社会组织的思想建设、法制建设和利益分配的公正,三者的综合作用才能导致社会的和谐伦理境界的实现。
四、和谐的家庭伦理
个人的信仰类型,有的人不出家,是在家信徒,生活在家庭中,在家则有在家的规范,必须遵守家庭伦理。家庭是伦理实体,是个体最早接受道德熏染之场所。家庭遵守的伦理精神,事实上也是以“和”为核心和,太虚将在家信众称为“家庭僧”,认为“家族即最良好之和谐合聚的群众,亦自然之僧也。此家族僧以儒教之伦理及佛教之人乘,最得和谐合聚之理。”[13]因此,家庭伦理的本质也是和谐伦理。
建立家庭的和谐伦理,儒家和佛教的人乘伦理最具足。最基本的三皈五戒,三皈的本质是建立起坚定的宗教信仰和道德信仰,五戒之善,即不杀生戒、不偷盗戒,不邪淫戒,四不妄语戒,五不饮酒(不吸食毒品等乱性情用品)戒,中国佛教经常将此与儒家五常比较而视为类同。
佛教的家庭伦理特别关注和谐地处理家庭中各种关系的,基本要求是相互关爱和尊重,而不是单方面的,家庭成员都是平等的。
子女对于父母注重孝养、报恩。孝顺父母有五方面的表现,“一者供奉能使无乏,二者凡有所为先白父母,三者父母所为恭顺不逆,四者父母正令不敢违背,五者不断父母所为正业。”[14]还有其他类似内容的多种表达,孝作为佛教家庭伦理的重要规范,不但印度佛教重视,中国佛教更是有所发展,在中国佛教看来,佛教的孝是大孝,而儒家的孝只是小孝。报恩作为佛教伦理的重要道德规范,体现在子女处理与父母的关系上,是报父母之恩,对父母养育之大恩的回报,佛教称为“知恩报恩”,“父母恩重,抱之,育之,随时将护,不失时节,得见日月。以此方便,知此恩难报。是故,诸比丘,当供养父母,常当孝顺,不失时节。”[15]因此,子女对父母的孝顺和报恩,不只是对在家居士的要求,也是对出家僧的要求。
同样,父母对于子女的关爱责任也有五方面的要求,主要是养幼和教化。“一者制子不听为恶,二者指授示其善处,三者慈爱入骨彻髓,四者为子求善婚娶,五者随时供给所须。”[16]
家庭伦理有关系中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夫妇关系,这一关系的处理原则包括相互的责任与义务两方面。
夫敬妻有五方面的在求,在六个方位中,西方代表妻,夫敬妻,最基本的是物质方面的供养,这和妇女的经济依赖性相关,“若有人能供给妻子衣服、饮食、卧具、汤药、璎珞、服饰、严身之具,是人则是供养西方。”[17]更进一步的内容还包括精神方面的关爱、尊重和信任,“一者相待以礼,二者威严不媟,三者衣食随时,四者庄严以时,五者委付家内。”[18]佛教还有其他相类似的说法。妻事夫也有五方面的要求。“一者先起,二者后坐,三者和言,四者敬顺,五者先意承旨。”[19]另一种说法,妻子对于丈夫有十三乃至十四个方面的行为规范。
整个家族中,族中成员和族亲之间也是相互关爱,家庭中人以五事对敬待族亲,“一者给施,二者善言,三者利益,四者同利,五者不欺。”[20]族亲也以五事“亲敬”族中成员,“一者护放逸,二者护放逸失财,三者护恐怖者,四者屏相教诫,五者常相称叹。”[21]
如此,家庭成员彼此并重、关爱、帮助,使得整个家庭处于其于伦理责任的和谐境界,佛教称为“彼方安隐,无有忧畏。”
五、和谐的公民道德
每个个人同时又是社会的一个成员,作为社会成员,又必须遵守社会伦理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之中,每一个人的社会身份是公民,要建成和谐的社会,倡导和谐伦理,必须使每个公民具备优良的公民道德。对于公民道德在民主法制型社会中的重要性,近代中国佛教已由太虚法师明确而以比较系统地提出了。
太虚认为,对于中国人的道德状况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建设好公民道德,“今日中国国民最需要者,即为公民道德。”[22]如果没有这一点,要想建设“近代”的国家社会,终究没有一日的安定。
为什么要提倡公民道德?太虚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人人都有国家、社会的关系,每个公民都要能够考虑个人和国家、人民的关系,自觉地认识到自己是国民的一份子,时时顾及人民的利益安乐,一举一动都以国家社会的公众利益为前提。而一般中国人的观念,太虚感到当时多数受传统的影响,都有大家庭的组织,有家庭观念,知道各顾身家,但对于国家政治、地方公众之事,则认为与个人毫无关系,可以由皇帝或官绅去做,个人即使要做亦不可能,也就是说,中国传统的集权制度没有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机制。
公民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太虚提出的公民道德的基本精神是自由、平等、和爱,“自由、平等、和爱三事,准乎此者谓之公民道德,畔乎此者非公民道德。”[23]公民道德“以自由为质”[24],要使人达到自由,又必须使人自立、自治,而公民道德的“第一要点”是平等,全国民众是同体平等的,都要视为同胞兄弟一样。和爱是其实是和谐之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自由人的基于平等的依持,这里的爱指对于自身的爱,和指对他者的爱,无爱的观念,则这知道爱己,会放弃自己的自由权利,无和的观念,则不知道爱人,会侵犯他人的自由,三者的关系,太虚描述为“自由必持以和爱乃平等”。
公民道德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太虚列举了俭朴、勤劳、诚实、为公四条[25]。俭朴是要求减轻对于物质浮华的欲望,节约资源以作为社会生产的资源;勤劳则可以促使社会经济的进步,这一观点和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精神”相似;诚实,要做到心口一致、言行一致,以取得彼此间的信任,因为如果大家使用欺骗之心,社会生产的进步就很难成功;为公,就是要求大家在做公共的事业时,把秇心减少,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太虚认为,这种公民道德要求和大乘佛教的伦理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从佛教中可以发现和现代社会的精神追求相适应的内容。
五、和谐的生态伦理
人生活在自然界(国土世间)中,作为其中的一类生命体,佛教认为虽然最为殊胜难得,但也必须尊重其他生命和自然万物的固有价值,因此,在与国土世间生命类型和诸存在物的相处中,佛教的和谐伦理思想体现出了对于动物伦理和环境伦理的关注和智慧,构成其独特的生态伦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