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教平等观的向度
马克思曾言:“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有情。”马克思的这句名言,并非从信仰的角度出发,但却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作为被压迫者的苦难与解放的宗教,其在创教阶段,大都存在着对现实不平等的反抗以及对平等理想的追求。不过,平等思想一旦进入宗教理解之后,就不再是纯粹现实意义上的具体权利诉求,而是与宗教的整体信仰体系融为一体,具有超越与抽象的特征。这一点,在佛教的发展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在原始佛教阶段,佛教的“四姓平等”思想针对印度婆罗门教不平等的“种姓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现实批判意义,但佛教进入到此后的部派发展阶段,尤其是大乘佛教阶段之后,其平等观就形成了抽象与超越性特征。概括而言,笔者以为佛教平等观的向度可概括为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作为究竟意义上的“理”的绝对平等,或者说“非实体”的本体意义上的平等。佛教的这种绝对平等思想是建立在其根本的理论基础——“缘起性空”之上。所谓“缘起”(pratityasamut2pada),是指世间一切万法的产生不是自己能单独生起,也不是由某种造物主生出,而是在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中产生。此即所谓“物不自生,亦不它生”而是“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的相互依存关系。法国的一行法师(ThichNhatHanh)为“缘起”自造了一个英语单词“Interbeing”,相当于英语“Interde2pendentCo-arising”,可翻译成“互及互入”、“相互依存”。既然世间万法是“缘起”的,那么任何万法就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固定不变的实体性存在,或者说都没有固定不变的自性之“我”的存在,佛教把万法的这种属性称做“空性”(Empti2ness)。在佛教看来,“空性”是一种究竟的、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是一切事物(万法)的共同本性。在此,一切事物的平等被统一于“空性”的共相之中,就象唯物论者将一切现象统一于“物质”的共相之中。在大乘佛教的发展过程中,“空性”思想被发展为“实相”、“真如”、“佛性”等思想,但这些概念都不具有“实体性”意义,而作为最根本的“空性”平等、“真如”平等、“佛性”平等思想,事实上都是一种“非实体”的本体意义上的平等。
其二,作为人性、人格、道德完善意义上的终极平等设定。佛教的这类平等思想主要是建立在“佛性平等”思想之上。在佛教看来,一切众生都有成佛的可能性,因为众生都本自具有“佛性”或曰“如来藏清净心”,而众生之所以是凡夫不是佛,那是因为众生的“佛性”、“如来藏清净心”被烦恼尘埃所覆盖,没有觉悟。因此,只要“转染成净”、“转识成智”、“转迷开悟”、“明心见性”,众生就能成佛。及至中国佛教特别是禅宗思想,则已经归“佛性”于“心性”之中,进一步宣称:心、佛、众生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观念,事实上也确立了一切众生在人性、人格与道德完善意义上的平等地位。同时,这种思想不仅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同时但它还确认众生与佛之间的平等,将“佛”看作是人通过自我超越能够达到的目标。甚至,佛性平等思想在确认人与人、人与佛之间的平等外,还进一步宣称“无情”与“有情”的平等。天台九祖湛然的所谓“草木无情而有性”的思想,认为草木同样具有佛性。当然,中国佛教中的“无情有性”思想主要还是立足于人的本位,即主要从“正报”与“依报”的关系来理解。也就是说,由于人的觉悟与成佛,所以人所投射的草木也因之而成佛;或者从“整体依存”的关系上来理解为:人的觉悟与成佛与其所处的环境(草木)相互关联。可见,正是由于佛教的这一更广泛意义上的平等思想,使得佛教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人类中心主义。
其三,境界论意义上的平等。在佛教信仰体系中,平等观念既是佛教实践的一个观照法门,也是开悟后的一种真实境界体验。佛教的平等观照的宗教实践目的,就在于通过平等的观照与体知使人们能超越纷繁差异的现象世界而获得一种统一,并籍此平等的统一体验而消灭“人”与“它(他)者”之间的隔离,从而去除对“自我”的执着,进入到“无我”的境界中。在大乘佛教之中,平等的最高境界就是一种“无差别”的境界,即“不二平等”境界。在“不二平等”的无差别境界中,世间的一切差别统统泯灭,于是把“入世”和“出世”打通了,把“真谛”和“俗谛”统一了。而这种“不二平等”的极致,便表现为华严宗中所示“一切诸法都相互为体,相互为用,举一尘即亦理亦事,谈一事即亦因亦果,缘一法而起万法,缘万法而入一法”的“互即互入”、“一切平等”的“圆融无碍”境界。在此不二境界中,觉悟者可以体验到“生死不二”、“凡圣不二”,甚至“烦恼与涅 不二”的平等境界。当然,这种平等的境界体验,只能是觉悟之后,或者说是“自性”呈现之后才能达到的,而获得了这种体验之后,一切二元的对立与冲突都得以消解。
二、佛教平等观与现实平等诉求之间的复杂关联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宗教中的平等作为一种现实理想的投射,其本质上虽然反映的是现实的追求,但它毕竟将目标聚焦在彼岸世界,而没有落实到现实平等权利的争取。事实上,大乘佛教虽然强调出世与入世不二的现实主义品格,但其平等思想也没有落实为现实的平等权利的实践追求。而作为现实社会的平等,它有着具体的内容,并要求为这些现实的、具体的平等权利付诸行动。现实的平等内容,一般是指向经济平等、政治平等与法律平等。经济平等主要指“分配尺度平等”和“机会平等”;政治平等指每个人平等地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各项权利,如平等享有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自由权利;法律平等指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经济平等是政治平等和法律平等的基础,政治平等、法律平等则是经济平等的确认和保障。马克思主义的平等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典型的现实主义平等,与宗教的抽象与超越性平等相比,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其一,马克思的现实主义平等观是从历史维度来考察平等观念,而不是从上帝的尺度或者某一宗教根本理论——如佛教的“缘起性空”理论来立论。正如恩格斯所说:“平等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个观念的形成,需要全部以往历史,因此它不是自古以来就作为真理而存在的。”其二,就平等的考察向度而言,马克思的现实主义平等思想着眼于具体的现实经济生活而不是抽象的人性(心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观察平等问题时,只能够用政治经济学来判定,而不能用道德来衡量,也不应该诉诸于任何人道、正义、慈悲之类的温情。因此,不同于宗教的个体心性觉悟或者上帝的救赎,马克思主义平等观将“生产力的发展”和“革命斗争”作为其实现平等的根本手段,认为只有“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将自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