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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还是世俗化?——李向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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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来,一种奇特的中国社会现象就是“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对于佛教而言,就是“寺庙搭台,经济唱戏”。当代中国佛教得益于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获得了多方面的发展,诸如寺庙的恢复、寺庙经济的繁荣、佛教信徒的增加、佛教公益事业的发展、佛教文化进入社会视野,等等。

那种固执于以西方“世俗化”理论对此现象进行批评的议论,显然无法解释:倘若上述现象是世俗化的结果,那么佛教本身就应当是处于一种萎缩的状态。但是,恰恰相反,在佛教与社会的相互镶嵌式的合作之中,中国当代佛教获得了普遍的恢复与发展,佛教信徒在增加,社会功能在强化,佛教寺庙不断地建设起来。这一切与西方的“世俗化”概念正好相反,恰恰是其无法解释的现象。

中国当代佛教的发展路径,应当是“人间佛教”的社会化。这种概括才能面对社会现实,同时也才能落实“人间佛教”净化社会人心的初衷。

“人间佛教”的社会化模式,由此应当是走出寺庙,主动积极地与社会其他群体或组织进行平等互惠的彼此沟通。它必须获得一种进入社会的组织形式,这就是“人间佛教”在人间化基础之上的社会化要求。

太虚曾经在《怎样来建设人间佛教》一文中指出:“人间佛教,并非人离去世界,或做神奇鬼怪非人的事。即因世人的需要而建立人间佛教,为人可走的坦路以成为现世界转变中的光明大道,领导人世间的人类改善向上进步。”他还指出:“人间佛教,是表明并非教人离开人类去做神做鬼、或皆出家到寺院山林里去做和尚的佛教,乃是以佛教的道理来改良社会、使人类进步、把世界改善的佛教。”

太虚的“人间佛教”理念,把中国佛教对于真与俗、空与有关系的处理方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把人间社会视为人间净土,以实现自他两利、做人又成佛的社会使命。

印顺继承并发展了太虚的“人间佛教”理念,在1984年的《游心法海六十年》中认为:“太虚大师说‘人生佛教’,是针对重鬼重死的佛教。我以为印度佛教的天(神)化,情势非常严重,也严重影响到中国佛教,所以我不说‘人生’而说‘人间’。希望中国佛教,能脱落神化,回到现世人间。”

赵朴初也在《中国佛教协会三十年》一文中,明确深化了这一“人间佛教”思想。他说:“我们提倡人间佛教的思想,就要奉行五戒、十善以净化自己,广修四摄、六度以利益人群。”

然而,近代以来,太虚的佛教变革实际上仅实行了教义上的革命,在教制和教产层面上的变革还需要继续进行。“人间佛教”则把这个变革落实在社会民间,赋予其最实在的社会基础,不过,以寺庙为主体的人间佛教在践行“人间佛教”理念的时候,如何能够把利益人群的理念逐步落实到民间社会之中,其中依然需要某种制度、组织的支撑。否则,佛教信仰一旦从寺庙进入人间,佛教就分散化了,变成“信仰但不归属”的个人化形式;一个个单独的信仰个人,只能以功德互惠的形式表达其佛教理念,净化自我;而整体的佛教好像被人间蒸发掉了,无法以佛教教团结构形式进行利益人群的社会互动。

因此,重要的是,“人间佛教”的社会化如何能够以人间功德的社会关联方式,在以寺庙僧团为基础的模式里,建构出团体信仰或信仰群体的社会关联结构,建构出一种符合“人间佛教”的“组织体”,从而完成太虚提出的制度革命。

当今通常使用的“世俗化”含义,实际上是一个商业化或者庸俗化的所指。因此,中国佛教如果要处理好佛教与商业化的关系,更加需要教制层面的革命。而它的组织化路径,即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真正使“人间佛教”进入社会人际交往关系。佛教信仰制度化、组织体的一个最大好处,就是它能够把“人间佛教”予以具体的定义方式,而不是抽象的表达。而所谓的世俗化批评,最后也会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渐渐消解。与此同时,佛教作为一种宗教性的社会机体,当然能够从事社会经济、社会公益活动。这就是佛教搭台、和尚唱戏的逻辑还原了。

因此,与中国佛教发展紧密相关的问题,并不是世俗化还是神圣化,而是人间化与神圣化的关系。中国佛教的发展,不是对所谓世俗化的担心,而是如何使“人间佛教”社会化、制度化的问题。一个社会化、组织化的定义方式,会使“人间佛教”的“人间”概念落实在佛教信仰群体的组织层面。

“人间佛教”在中国社会结构里的神圣与现世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镶嵌的关系,一种尚未进行完全的制度分割的整合关系。单纯以一个舶来的“世俗化”概念来批评中国当代佛教的人间化模式,无法揭示其中被限制的“世俗化”现状。借用西方的“世俗化”概念来看待这个问题,那么,中国佛教世俗化的核心过程或许还没有开始。这恰好也是因为世俗化概念本非由中国文化语境中产生的基本证明。

在社会对佛教商业化现象的话语中,早已潜藏着一个对佛教的基本价值要求,那就是佛教本为净土,本为人间社会精神净化的一个神圣资源,不应当进入商业、经济领域。这一要求,其实只是一个佛教事业进入社会的方法和路径问题。当旅游经济、商业影响直接把佛教寺庙与社会经济紧紧捆绑在一起时,就出现了如何把握佛教自身“组织体”、如何以社会组织进行制度隔离的问题。如果“人间佛教”的社会化结构采取如慈善法人、社团法人等等形式,那么,即使它从事某些商业、经济活动,它也能在国家法律的空间中、在“民生日用之常”的服务过程中,“悟人道而立佛法”,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处“世俗”而化“世俗”、且不被“世俗”所化。

总之,“人间佛教”如要在实践层面开拓出一条社会化路径,关键是它进入社会的合法身份和其宗教资源的配置,既不与国家话语相悖,亦不深陷在市场运作逻辑之中,在社会中真正体现“人间佛教”的社会性,体现其摆脱了商业化、庸俗化捆绑纠缠、超越所谓“世俗化”的内在与外在的制约,化人间而社会化,使每一个佛教信徒能够印证自己在人间的觉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