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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瑛法师与泉州开元慈儿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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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瑛法师开全国佛教界创办孤儿教育风气之先,他除了创办泉州开元慈儿院外,在此 前已在宁波创办孤儿院,在此后又劝上海佛教会创办慈幼院于宝莲寺。他希望有更多的 人兴办这类慈善事业。那么,圆瑛法师作为一名佛教徒何以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有 人曾责备圆瑛法师:“此慈善事业,乃社会之责任,出家人何必为此?”圆瑛法师回答 说,这种看法是“但知慈善事业是社会的责任,不知慈悲之道,为佛教之宗旨。”(注 :《宁波佛教孤儿院第二届报告序》黄夏年主编《圆瑛集》第102页。)他说:世间的父 母对于子女,都有慈悲之心,常衣之以衣,食之以食,使其离饥寒之苦,得饱满之乐。 如果对于邻家的子女,就不是这样,象这样是慈悲之心没有普及周施。“而佛教大乘菩 萨,视大地众生皆为一子。慈运无缘,悲含同体,平等普渡。欲拔众生之苦,欲与众生 究竟之乐,积极救世,其视父母之慈悲,广狭为何如也。”(注:《上海市佛教慈幼院 校舍落成致词》转引自明旸法师主编《圆瑛大师年谱》第147页。)他又说:“遇鱼鳖之 属,每舍资买之放生。”难道这些孤儿还不及鱼鳖之类,能眼睁睁地看着受冻挨饿而死 吗?他援引佛经说:“一切众生,皆当作佛。”今日的孤儿,“非仅他年之巨商大绅宰 官长者,即未来之诸佛也。”(注:《宁波佛教孤儿院第二届报告序》黄夏年主编《圆 瑛集》第102页。)救济孤儿,是大乘菩萨慈悲之道。“慈者,与一切众生之乐。悲者, 拔一切众生之苦。”(注:《佛儒教理同归一辙》黄夏年主编《圆瑛集》第61~63页。) 兴办慈儿院,对孤儿“教养兼施”,就是佛教徒的“修行”、就是“精进”(注:《宁 波佛教孤儿院第二届报告序》黄夏年主编《圆瑛集》第102页。)。“宏法为家务,利生 为天职。”(注:《泉州开元慈儿院缘起文》《佛音》第10、11、12期合刊。)兴办这类 佛教慈善事业就是佛教徒宏法利生的家务与天职!
   圆瑛法师在《泉州开元慈儿院缘起文》中说:对孤儿“课之以学,授之以艺,造就其 相当之智识与技能,俾成人后,得有独立生活之资格。”《简单》说:“本院本佛教大 乘慈悲宗义,与乐拔苦,专收无依孤儿,施以教养,俾成人后得有自立能力”(注:《 泉州开元慈儿院简章》《佛音》第10、11、12期合刊。)。显然,慈儿院教养是使孤儿 成人后有自立自主的生活能力与资格。1940年,慈儿院毕业的蔡尔辇和几位同学继续到 德化师范深造,师范学校所在地是著名瓷区,他们凭借自己曾在慈儿院所学绘瓷技艺, 利用课余时间为瓷店绘写瓷器,以收入供学习费用,解决了生活问题(注:蔡尔辇《追 忆泉州开元慈儿院》《晋江文史资料》第16辑。)。这是对圆瑛法师上述主张最好的说 明。
   在圆瑛法师看来,佛教徒也是国家一分子,也应该对国家社会的安宁尽一份责任。他 认为,孤儿无父母倚靠,如果没有人栽培,教养,“必至流为乞丐,习染不善之心,长 大之时,既无学问,又无职业,难免不为盗贼匪类”,危害社会国家。相反如果“能养 之,教之,则将来社会上,能少许多失学、失业之人。社会和平之秩序,自可希冀矣。 ”所以兴办孤儿教养慈善事业“寓有挽回世道,救正人心之至意”(注:《培风学校讲 学》《圆瑛法师讲演录》北京广济寺印本,第32页。)!圆瑛法师兴办慈儿院为的是树立 榜样,希望有更多的人成为他的后继者。他在《泉州开元慈儿院第一届报告书序》说: “圆瑛先后所办孤儿院,不是求名,专为利生,……成立一所,即有百数苦海众生得生 极乐,成立二所,其数自倍,若更待数年,两院所养成之数百孤儿,其中有成人发达者 ,或独力创办,或合力建设,或补助扩充,或鼓吹推广,当有无数孤儿院诞生,即有无 量苦海众生可以离苦得乐;果能各省、各县、各界同发是心,同创是业,自可使举国无 乞丐之人,山林绝盗贼之薮,人多慈善之心,国有祯样之庆,不难将恶浊世界,变成清 静世界矣。”(注:《泉州开元慈儿院第一后报告书序》转引自明旸法师主编《圆瑛大 师年谱》第99页。)
   在近代以前,佛教徒本着慈悲为怀信念做了不少为民众造桥铺路之类的善事,兴办慈 善性质的事业实体则是在近代才出现的新事物,这是中国佛教在当时所面临的新课题。 弘一法师于1938年10月在一次讲演中指出:“近年以来各地所发起建立之佛教学校、慈 儿院、医院、善堂、修桥、造凉亭乃至施米、施衣、施钱、施棺等事,皆时有所闻,但 不如他教仗外国慈善家之财力所经营者规模阔大耳。”(注:弘一《佛法十疑略释》《 弘一大师全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7册,第373页。)弘一法师这段话表 明佛教界兴办慈善性的事业实体,是近代出现的。他又说:“常人见僧尼唯知弘扬佛法 ,而于建立大规模之学校、医院、善堂等利益社会之事未能努力,遂疑学佛法者废弃慈 善事业。此说不然。依佛经所载,布施有二种,一曰财施,一曰法施。出家之佛徒,以 法施为主。故应多致力于弘扬佛法,而以余力提倡他种慈善事业。若在家之佛徒,则财 施与法施并重,故在家居士多努力作种种慈善事业。”(注:弘一《佛法十疑略释》《 弘一大师全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7册,第373页。)就是说,兴办慈善 事业是符合佛经的精神。弘一法师明确指出:“佛法非废弃慈善事业”!应该说,圆瑛 法师在兴办慈善事业方面所作的努力,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佛教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注释:
   (34)《泉州开元慈儿院缘起文》《佛音》第10、11、12期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