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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永乐年间对僧团的全面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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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明初,针对元代佛教的诸多流弊,对社会僧团进行了多方面整顿,诸如:改革度牒颁出办法,严格剃度,淘汰僧尼,严肃戒律,裁并寺院等。经过整顿,元代以来佛教内部出现的严重颓靡之风大为改观。洪武后期还进行过“清教”。所谓清教,不过是一场清肃僧徒中“胡党”的政治运动,与整顿佛教的既定方针迥异,不能混为一谈。

   明初,对社会僧团的整顿,是针对元代佛教的诸多流弊而开展的。蒙古统治者狂热崇佛及滥发度牒、剃度无禁的结果,导致社会僧侣队伍的膨胀和整体素质的低劣,僧团内部戒律不肃,僧俗不分,僧人官僚化、贵族化、腐败化倾向严重。对此,游方僧出身的朱元璋自然会有更深刻的认识,登上皇位后,他便开始对佛教进行全面整顿。
   洪武、永乐间对佛教的整顿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讲,主要有:改革度牒颁出办法,严格剃度,淘汰僧尼,整齐法事仪规,严肃僧尼戒律,裁并寺院等。至于洪武后期的清教活动,那不过是一场清理僧徒中所谓“胡党”的政治运动,与整顿佛教性质迥异,应该别作理论。下面我们就这些问题逐次予以讨论。

     一、实行普给度牒办法,严格剃度制度

   明初以来,即废去前朝的纳赀给牒办法,实行免费给牒制度,自此僧尼获取度牒不再有出资之忧,加上社会人口的增多,要求剃度出家的人数呈激增趋势。如洪武五年(1372)八月,诏罢僧道免了钱,敕令免费颁给僧道度牒,到洪武六年(1373)八月,已发出僧道度牒96000余道,以后还有增加。面对这种严重情况,明政府略加限制,规定每年新度僧限以万人为额,但实际得到剃度的人数往往超过这个数。洪武十七年(1384),礼部尚书赵瑁曾说,自洪武十五年(1382)“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剃度)僧尼已二万九百五十四人,今来者益多,其实假此以避差役。请三年一次出给度牒,且严加考试,庶革其弊。”(注:[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僧道录司[M].北京:中华书局,1956.)赵瑁的建议被明统治者所采纳,并从三个方面着手限制剃度过热的世风:
   其一,做到出给度牒有节。当初规定每二年一给度牒,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再做修正,限三年一给度牒,并规定凡僧道,府不得过40人,州30人,县20人。今考,洪武后期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共领有府128,州194,县1152。(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五、一六[M].万有文库本.)另外还有些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不计入内。依此计算,当时天下额设僧道仅3.4万人。不过,今据其他资料估计,洪武永乐时期,天下僧尼人数虽可称精简,但不会少于10万,(注:[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僧道录司[M].北京:中华书局,1956.)所以明太祖做出的府不得超过40人,州30人,县20人的规定,只是一个写在纸上的理想限定数目,实际上从来没有达到过。
   其二,严格经业测试。明代承袭唐宋试经剃度办法,规定天下沙门讲习《心经》、《金刚》、《楞伽》三经。凡童行请给度牒,必须由各地僧司主持考试经业,考试及格者,申送到祠部,具奏出给度牒;不通经业者淘汰为民。宣德元年(1426),由于各地呈上请给度牒的童行太多,便严格考试程序,谕令礼部要僧录司先行审查筛选,然后由“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考试”(注:[明]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三四•祠祭司职掌•僧道给度[M].四库全书本.),能通经业者允准给度牒。
   其三,严格剃度,打击私度。与以往各朝相比,明代对出家者的年龄限制更多。洪武二十年(1387)规定,男子年20以上不许出家为僧,女子年40以下不许为尼。特别不许收蓄民间幼儿为僧童,若有违犯者,相涉僧尼及儿童父母皆坐以罪,甚至规定要对犯科“首僧凌迟处死,儿童父母迁发化外”(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若男子年20以下,14以上愿为僧者,须经父母准许,邻里结保,报告有关官署具奏取旨后,方许系童行籍帐从师受业,但系籍童行只能以俗名称呼,不得取法名。系童行籍满三年或五年者,要赴京参加考试,通经业者可取法名、颁给度牒、受戒为僧,不通经业者杖为民。若民童父母不愿意或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迈而无其他子孙赡养者,不许入寺为僧。先曾出家而中途还俗者,或有作奸犯科被黥面之人,不许入寺,住持私自允留要治罪。洪武二十一年(1388),又诏令僧录司行文天下,凡民年20以上申请出家者,全发往乌蛮、曲靖等处自耕自食。看得出,这些对出家者在年龄、身份方面的限制,无不与明初生息训养、发展经济的政策戚戚相关,规定男子年20以上不许出家为僧,主要是为了保证有足够的承担差役的丁口;女子年40以下不许出家为尼,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的适龄生育人口。
   在严格给牒办法及剃度制度的同时,又以严刑重典打击私度。《明律》规定“凡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六三•律例四•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M].万有文库本.)。在具体执行中,明政府经常以“家迁化外”的手段惩治私度,如永乐六年(1408),诏令“军民子弟僮奴,自削发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师,发五台山做工,毕日就北京为民种田及卢龙牧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发北京为民种田”(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四•僧道[M].万有文库本.)。所称“就北京为民种田”者,实质上是明初“发口外为民”的具体体现,属流刑范畴。这一规定与明初对北京一带的开发有关。洪武四年(1371),徐达移沙漠遗民3.2万多户屯田于北平府管内各地,即在今大兴、宛平、通州等县置民屯254屯,因为劳动人手不足,常有发罪徒到北平屯种的记载。(注:明太祖实录•卷六三[M].洪武十七年秋七月丙辰条.)所称发“卢龙牧马”者,反映的是明初的马政。洪武三十年(1397),设北平行太仆寺,北平行太仆寺在永平府卢龙县境设有马苑,一马苑有圉长二人,率50夫,每夫牧马10匹。永乐令的精神就是将私度人犯发马苑权充牧夫。除此,还有将私度僧发戍其他“化外”地区的记载,如永乐五年(1407),南直隶、浙江等府州有“军民子弟私披剃为僧、赴京请度牒者千八百余人”,明成祖为之发出龙吟,“命付兵部编军籍,发戍辽东,甘肃”(注:[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僧道录司[M].北京:中华书局,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