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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永乐年间对僧团的全面整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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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编订周知板册,强化僧籍管理

   明初,除以严刑峻法打击私度外,又制订出一些重要的宗教政令及僧尼籍帐簿册,防止私度,清查伪冒私度僧尼。其主要体现在僧道寺观文册及周知板册的编订上。早在洪武十四年(1381),明政府曾设计过即将开设的僧道录司的职责之一是定期供报僧道及寺观文册,其具体要求事项和做法是:“各府州县寺观僧道并从僧录司道录司取勘置文册,须要开写某僧某道姓名、年甲,某布政司某府某州某县籍,某年于某寺观出家,受业某师,先为行童几载,至某年某施主披剃簪戴,某年给受度牒,逐一开报。供报各处有额寺观,须要明白开写本寺本观始于何朝,何僧何道启建或何善人施舍。”(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虽然囿于文献记载的匮乏,我们已无法考知明代僧录司编制供报僧道文册的具体情况,但我们知道明太祖在政治性格上是一个说一不二、雷厉风行的人,由此推测,明之僧道寺观文册编订制度曾实行过。这种文册逐渐完善、改进,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便颁行了周知板册,周知板册又称“周知册”、“周知文册”,是登录持有度牒僧尼的名籍册。据顾炎武说,其创行的背景是当时“京师百福寺隐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为僧,游食四方,无以验其真伪”(注:[清].顾炎武.日知录之余.卷三.禁僧[M].风雨楼丛书.)。其实,从内容看,周知板册所登记事项大体与唐宋僧尼供帐要求事项一致,故可以认为周知册的出现是唐宋以来僧尼籍帐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周知板册所登记各项又与明之黄册填报要求有对应关系,故亦可以认为周知板册是行诸僧团中的黄册,它是明代僧籍制度严格的历史产物。
   周知册的编制原则是居寺者俱要挂籍,凡天下僧尼均要于原出家地和出家寺登记入册,不许在挂搭处(临时居寺)入籍,造册起间各寺院不得放僧云游或容留游方僧。其用意很清楚,就是设法堵塞私度僧徒或隐囚罪犯隐匿遁逃的一切通道。其具体的编制办法是“自在京及在外府、州、县寺院僧名以次编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为僧年月与所授度牒字号俱载于僧名之下。既成,颁示天下僧寺,凡游方行脚至者,以册验之。其不同者,许获送有司械至京师治之重罪,容隐者罪之”(注:[清].顾炎武.日知录之余.卷三.禁僧[M].风雨楼丛书.)。
   有的学者认为,原来设计的僧道寺观文册就是后来的周知板册,但我们仔细研究,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从编订目的看,僧道寺观文册编制是“供报”,即通过文册编订,给中央政府提供一个了解各地僧道、寺观情况的档案依据,所以这种文册与唐宋时期的僧道名籍供帐并无二致。而周知板册则不同,它是“周知”,即通过板册编订,给地方寺观提供一个查验、捉拿伪冒私度僧尼的文字依据。其次,从编订程序上说,僧道寺观文册由僧录司督责地方各级僧司编订,层层汇综呈上,供报中央即可,它仅仅有一个自下而上的编订程序。而周知板册不仅有一个自下而上的编订程序,而且有一个编成后“刊布寺院,互相周知”(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的自上而下的颁示程序。所以,可以认为前行的僧道寺观文册与后来的周知板册是有区别的,周知板册是前行文册完善、周详、发展变化的结果。
   周知板册的编订与度牒的管理办法是相配套的,板册登录的僧尼均属持有真实度牒的僧尼,册中所登记事项大体与度牒一致,当初度牒颁出严格,这为周知板册的编订提供了条件。相反,通过编制周知板册,也可查验度牒真伪,清理僧团队伍。洪武、永乐间世风肃清,政令严峻,周知板册编订循制及时,它为加强僧籍管理、打击私度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后来度牒管理制度日久旷废,周知板册因执行手续太烦也停止编订,社会上冒籍私度为僧的现象日趋严重。正统元年(1436),行在礼部尚书胡 曾说:迩来洪武禁令废弛,度牒管理混乱,“有亡殁遗留度牒未经销毁为他人有者,有逃匿军民及囚犯伪造者,有盗卖影射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伪莫辨”(注:明英宗实录•卷二三[M].正统元年冬十月甲戌条.)。他建议仍循洪武旧制,编订周知板册以防止冒名私度现象。然而当时僧道录司的统辖力既衰,要想编制真实可信的僧籍册已不可能。特别是景泰、成化间,滥行卖度以为赈济,度牒管理十分混乱。而度牒颁出办法的伪滥使周知板册失去了编订的基础,明代创行的周知板册制度最终废止了。
   迨至万历初,为治理编民私度为僧以逃避差役的严重问题,便比照俗民保甲法,创行了寺院油牌制度。即规定每一寺院门外悬一油漆木牌,登记清楚寺院住持、居寺僧尼人数、法名、年龄、体貌特征及俗家籍贯等,地方官可随时到寺稽查,若发现实际情况与油牌所录不符,便可审查甚至捉拿问罪。看得出,这一做法是明代保甲制度在佛教管理体制中的具体反映,但随着明代户籍制度的旷废,油牌制度行之不久便罢废了。
   在编制僧籍的同时,又编制寺院清册,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政府行文天下,要各地对寺观庵院编号造册,汇呈礼部,名之寺院清册,即寺院花册,但其文式已不可考。

     三、严肃僧尼戒律,禁止僧俗杂处

   洪武十六年(1383),明太祖诏令僧录司对瑜伽、显、密法事仪式及诸真言密咒尽行考校,订为成规。颁行天下寺院遵行。又令各寺院住持督率僧众按成规仪式学习演练,定期考核,若僧尼对真言密咒不能省解记诵或对法事仪规演练不熟者,要废为庶民。
   明初,佛教僧团受元代风气影响,僧尼戒律不肃,僧俗不分现象严重。针对僧徒居家娶妻蓄子的情况,明太祖加以革新,诏令僧徒“有妻室愿还俗者听,愿弃离(妻、子)者听”(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看得出,他对以往的违犯戒规行为,采取了比较温和的处理办法。但对以后类似的犯戒行为,则采取严厉的打击态度,诏令以后僧尼“敢有不入丛林,仍前私有眷属,潜在民间,被人告发到官或官府拿住,必枭首以示众,容隐窝藏者流三千里”(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进而榜示天下:“僧有妻室者,许诸人捶辱之,更索取钞五十锭,如无钞者,打死勿论”。遇见有妻室僧人,“许里甲邻人擒拿赴官,循私容隐不拿者,发边远充军”(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看得出明太祖的主导思想是“万恶淫为首”,故他对僧徒中的破淫戒行为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打击办法。另外,对僧人中的其他犯戒事,则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发化外充军”、驱逐出寺、居寺带铁牌充役等做法予以处治。经过一个时期矫枉过正的整顿,寺规僧戒为之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