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敦煌写经看佛经在唐朝民间的来源及其流传(2)
时间:2007-10-04 22:42来源:期刊原文作者:杨君 点击:
由寺院独立进行的写经活动。开元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敕令“佛教者在于清净,存乎利益,今两京城内,寺宇相望,凡欲归依,足申礼敬。如闻坊巷之内,开铺写经,公然铸佛,自今以后,村坊街市等,不得辄更铸佛写经为业,须瞻仰尊容者,任就寺礼拜,须经典读诵者,勒于寺赎取,如经本少,僧为写供,诸州寺观,亦宜准此”(注:黄永武.敦煌丛刊初集[C].台北: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1.)。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寺院写经:其一,寺院及其所属僧人、所属写经生是主要参与者。(注:王元军.从敦煌唐佛经写本谈唐代写经生及其书法艺术的几个问题[J].敦煌研究,1995,(1).)当寺院经书不够供民众赎取时,寺院可以自主进行抄写,似乎不需要官府派出经工抄写、委任官员监制。其二,这种写经活动的目的是满足民众对经书的需求。其三,所写之经归于寺院,参与写经的僧人、写经生无权对经书进行处理,可以说这是以整个寺院名义进行的写经活动。故所写经书往往注明于某寺所写,S.1073《菩萨戒疏》题记云:“乾符肆年四月就报恩寺写记。”S.721《金刚般若经旨赞卷下》题记云:“广德二年六月五日□□□于沙州龙兴寺。”
寺院写经,不论官府是否参与,都应是当时民众使用佛经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一,由上文所引开元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敕令可以看出,民众需要读诵佛经时,便“于寺赎取”,赎取的佛经,很大部分应为寺院所写经书,而政府发放的样板经书,因数量等缘故,应不被作为民众赎取的对象。此外,当时民众往往将写好的佛经作为功德捐入寺院,这一部分佛经,也应被寺院以让民众赎取的形式重新投入民间流通,对此问题,下文将有所论述。值得注意的是,民众在寺院赎取佛经,是否给予了寺院酬值。笔者认为,既然名为“赎取”,其中理应存在货币交易的关系。其二,除去上述得到官方承认乃至提倡的赎取方式外,寺院佛经还通过另一种不被大众认可的方式进入民间流通,这就是寺院僧侣盗卖佛经的活动。唐时佛教世俗化程度极高,僧侣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职业,这就导致了许多僧人对于世俗利益的重视追求。(注:唐会要:卷49•杂录中[Z].北京:中华书局,1995.)寺院所拥有的大量佛经成为了某些不法僧侣发财致富的便捷之路。“僧义孚,清社人,解琴,寓于江陵龙兴寺……或有人偷窃社户所造藏经出货,义孚以廉价赎之,其羡财遂为所有。一旦发觉,卖经者毙于枯木下,此僧虽免罪,未久得疾……苦楚备极而死。同寺有数辈,贩鬻经像,惧而舍财,修功德,以孚为鉴戒。”(注:当时也应存在寺院所属写经生,《敦煌丛刊初集》第10册16页录有一部《金刚经》题记:“毗奈那经生令狐世康。”)可以看出,首先,僧人义孚所参与的倒卖经书,虽非寺院所藏,但“同寺有数辈,贩鬻经像”,应与寺院藏经有关。其次,由这则报应故事中贩鬻经书者的悲惨下场可以看出当时的良众观念对这种行为持反对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官方写经活动所写经书,在发放人寺院后,也成为寺院藏经的组成部分,因此极有可能,通过这种途径与方式流通进入民间,成为民众日常祟持使用的对象。
第三,民间信众及其世俗化僧侣的个人写经活动。这属于当时民众祟经活动的组成部分,按照出资写经者的组合状况,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以社邑、尤其是佛社为单位的民间写经活动。唐时存在大量以写经造像、祈求福佑为目的的佛社,其成员以民间信众为主,也有某些僧侣参与。这类佛社成员往往共同出资写经,P.2086《十地论法云地第十卷之十二》题记云:“开皇十四年(594年)四月廿五日,邑人净通师、刘惠略、许庆集、曹昙渊……”共列举参与写经的邑人32人,其后为发愿文:“夫三界皆苦,万法俱空。自非舍身命财,为求八字灭苦,幽暗四等,出彼欲海者哉!……”(注:刘惠琴.归义军时期河西佛教史[M].台北: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法藏文库,2001.)
民间信众与世俗僧侣自由组合的写经活动。如P.2056《阿毗云毗婆沙卷第五十一》题记云:“龙朔二年七月十五日,右卫将军鄂国公尉迟宝琳,与僧道爽及鄠县有缘知识等,敬于云际山寺洁净写一切经。”其后为发愿文,并言“此经即于云际上寺常住供养。经生沈弘写,用纸九张。造经僧道爽别本再校讫。“(注:太平广记:卷116•冥报记[Z].北京:中华书局,1986.)从题记中一般看不出这些写经者的相互关系,但很有可能他们是因为同道友善才一起写经,因此,可以将其视为自由组合的写经活动。除上述民间信众与僧侣的组合外,还存在单一民间信众的组合,以及单一世俗僧侣的组合。
以民间信众或僧侣个人为单位进行的写经活动。此类写经存留甚多,现试举一例,S.《大方便佛报恩经卷第七》题记:“今贞观十五年七月八日,菩萨戒弟子辛闻香,弟子为失乡破落、离别父母、生死各不相知,奉为慈父亡妣敬造《报恩经》一部,后愿弟于父母生生之处,殖(值)佛闻法,常生尊贵,莫迳三途八难。愿弟子将来世中,父母眷属,莫相舍离,善愿从心,具登正觉。”(注:佛说决罪福经上下卷•题记[A].黄徵,吴伟.敦煌愿文集[C].长沙:岳麓书社,1995.)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某位成员带头写经,在题记中往往提及或列举其家人名字,民间信众与世俗僧侣写经都存在此种情况,如S.4553《大通方广经卷上》题记、S.2136《大般涅 经卷第十》题记、北京图书馆102号(霜字28号)《无量寿经卷上》等,但这些家庭成员绝大多数情况下未必真正参与写经活动,笔者认为可以将此类写经视为带头写经人的个人写经行为。
民间信众与世俗化僧侣的上述三类写经活动及其所写经书,具有非常明显的个人化行为特征:其一,经书题记在记叙写经过程时,一般只说明抄经手、用纸量等(由出资人自己抄写的经书连这一内容都不具有),该类写经可能不存在校对、详阅、监制等程序,因此,较之官方、寺院写经,显得程序简单。其二,经书题记对佛教教义的阐述、对写经缘由与目的的记载、对出资写经人及其家庭成员名字的记录往往不厌其烦,而且功利、实用特征明显。因此这种抄经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出资写经人个人的愿望,希望通过写经来实现。其三,这种抄经活动具有很大的机动性,写与不写、以何种形式规模写、自己写还是请经生写、自己独立出资写还是与别人合资写都具有很大的可变系数。其四,这种写经活动所写经书,其归属与用途由作为出资写经人的民间信众与世俗化僧侣自己决定,或者由自己及家人作保留供养、或者捐入寺院及送与其他民众作流通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