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写经文的目的,根据唐临《冥报记》所收诸例,大多是因为生前作孽残害生灵或者诋毁佛法、不做佛事而被拘至阴司拷问,最后因为写经念佛而得免。这是属于写经消灾一类。更多的写经者是采取积极的态度,即写经是为了某种目的(所谓种福田),就像求医问药、烧香许愿一般。
三、 民间的佛教结社
中古民众在从事各种佛教法事,包括写经、刻经、诵经,以及开石窟、造佛像和修佛塔等活动的时候,既可以整个家庭的全体成员都来参与,也可以由家长或者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出面,来为整个家庭或者是某个家庭成员祈福消灾。另外,平民百姓在进行一些比较大型的佛事活动的时候,甚至还会自发的组织起来,成立“社”、“邑义”、“邑会”等佛教团体,也就是佛社。
这些佛社的规模一般在十几人到数十人之间,有的达到一百多甚至是数百人,最多可以达到一千多人。他们的活动一般以从事一种佛事活动为主,同时也附带举行一些其它的佛教活动。唐代房山的造经社专门从事造经活动。敦煌的燃灯社、行像社等,每年在举行例行的活动以外,还要参加设斋。“开元初,同州界有数百家,为东西普贤邑社,造普贤菩萨像,而每日设斋。”长安居民迎接法门寺佛指舍利,还自发成立了专门的佛社,举行各种佛事活动。由于修造佛像、塔寺和石窟的耗费巨大,除了财力雄厚的官僚贵族和富商地主以外,一般的平民百姓往往受到个人财力的限制,无法独立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佛社也成为广大佛教信徒普遍采取的一种合作方式。由出资或者是出力营造佛像、塔寺和石窟乃至完成迎佛骨过程中的法事活动的信徒们联合起来组成的佛社,在有的情况下具有暂时性,它一般在佛事活动完成以后就会自动解散。隋唐时期,除了有佛教信徒组成的专门从事佛教活动的佛社以外,还有一类以社众之间的经济和生活互助活动为主的私社。这类私社在佛教风行的社会环境下,不可避免地也要从事一些佛教活动,而且他们在从事佛教活动的过程中和佛教寺院保持了密切的联系,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唐代佛教最后完成了中国化的过程,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势力也日益强大,佛社和这些传统的私社就成为佛教寺院改造、利用和控制的对象。最晚到唐后期的时候,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的佛社和传统私社被佛教寺院所控制,成为它们的外围组织,这种情况在敦煌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一时期,敦煌的相当一部分佛社和传统私社里都有佛教僧人参加,虽然这些加入佛社和传统私社的佛教僧人大多数都只是社里的普通一员,但是僧俗同在一社,时间长了,社人与社的活动就不能不受到佛教僧人的影响。当时,敦煌的佛教僧人虽然不都住寺,他们入社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传播佛教,但是他们作为佛门弟子,要在佛教寺院的组织下举行一定的法事活动,宣传佛教是他们的天职。所以在他们所参加的佛社和传统私社中,如果社人和社的活动有不符合佛教信仰的地方,他们必然会自觉的进行劝化。这些不自觉的渗透到佛社和传统私社当中的佛教僧人通过他们的自觉劝化,久而久之,就使社的活动逐渐披上了佛教的色彩。从敦煌遗书中的大量材料来看,到了唐后期,佛教寺院已经成了多数佛社和传统私社进行活动和聚会的场所,佛教寺院的一切活动中几乎都有他们的影子,他们帮助佛教寺院设斋、燃灯供佛、行像、印沙佛、建盂兰盆会、修造石窟、佛像、塔寺、佛堂、造经幢、素画、造寺钟、买土地、写经、刻石经等,在这些佛教活动当中,负责给佛教寺院提供各种必需的物品和劳动力。
隋唐时期,在佛社和传统私社所从事的众多佛事活动中,设斋活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时最受人们重视的是每年三长月(正、五、九月)的三长斋。从敦煌的社斋文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社邑举行斋会时候的热闹场面:“坐前施主,捧炉虔跪,设斋”,“是日也,开月殿,启金函,转大乘,敷锦席。厨馔纯陁之供,炉焚百合之香,幡花散满於庭中,梵呗啾流於此席”。在这种斋会上,有的时候还会有佛教僧人给大家说法。这样的斋会在当时举行的非常频繁,据另一首邑文记载:“坐前合邑诸公”,“乃共结良缘,同崇邑义,故能年三不缺,月六无亏;建树坛那,聿修法会”,也就是说在每年的正、五、九三长月和每个月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三十的六斋日,他们都要设斋集会。
由于佛社和传统私社都处于佛教寺院的控制之下,他们的活动也不可避免地要互相影响,这一时期,在以经济和生活互助为主要活动的传统私社的影响下,一些佛社在主要从事佛教活动的同时,也开始从事一些社会生活方面的互助活动。根据《隋开皇元年李阿昌造像碑》的记载:“维开皇元年岁辛丑,四月庚辰朔,廿日壬寅,佛弟子李阿昌等廿家去岁岁秋合为仲契,每月设斋,吉凶相逮。”也就是说在某一个佛社成员遇到丧葬或者是其他困难的时候,全佛社的其他成员都要对他进行援助。到了这个时候,世俗的社会生活和佛教生活已经结合在一起,难解难分了。
四、房山石经所见佛教社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