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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丈清规》初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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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斋粥随宜,二时均遍者,务于节俭,表法食双运也。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也。置十务,谓之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主饭者,目为饭头;主菜者,目为菜头;他皆仿此。
  法食宜双运,精粗且过时。诸头分局务,普请贵匀齐。
 

  这是说明当时的饮食、作务与禅寺的管理情形。在饮食方面,是一本戒律的规定,严格实行出家人过午不食的传统。斋粥,斋是午食;粥是朝餐。一般为早餐食粥,午餐食饭,即晓光渐现至得见掌中纹时,为粥时。斋,原为清净的意思,在印度佛教的经律中衍化为过午不食之意,《摩诃僧祇律》说出家人以午时一食为法,过午进食称非时;非时之所食,称非时食或后食(过日中后所食)。而持非时食戒称为持斋。在中国的大乘律中,斋又含有素食(禁食五荤)、不吃肉的意思。或是过午不食、或是不食用五荤、或是不吃肉等,这些都是清净食的范畴。禅宗亦在食法之中奉行着戒律的条文,此即法食双运,无处不道场,吃、喝、拉、撒、行、住、坐卧……都是在作佛事。

  禅林大众一体实行普请劳作制。凡有作务,一体参加,上下均力。这种传统,至今犹被推重。只是当时将普请作为禅林制度,而今想来是需要多少的胆识和魄力,因为从古印度的比丘开始,一直就是实行乞食制而不事耕作的,耕作被视为比丘邪命。佛教传到中国,由于文化背景改变了,古印佛教的比丘实行的乞食制,在中国的文化圈中却引起了许多的争议和攻击,百丈因应中国本土的文化、时、地等诸多现缘而及时调整了态度,决然地提倡作务禅,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又为其后的佛教发展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

  禅林从事作务劳役时,即普遍邀约大众劳作,上下合力,称为普请。今俗称出坡。据《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载,此制于唐代即行于各地,当收获蔓菁、萝卜时,院中上座等尽出拣叶;如库头无柴时,院中僧等尽出担柴。盖此制原系倡导农禅,凡耕作摘茶等作务皆以普请为之。

  在百丈怀海禅师的丛林中,是要实行普请的劳作制度的,从一些资料上可以看出,普请作务在百丈之前就已经有了,并不是从百丈时候才开始的,只不过百丈在《清规》中把普请作务制度化了。普请制度是百丈清规非常特别的地方,这等于公开把以往戒律中所严禁的出家修行者的生产劳动提到了日常生活制度的高度,这一举措,对于禅门的修行观乃至宗要均带来了新的诠释,有着非常特别的意义。
禅林中设置十大寮舍以管理营运。而十大寮舍的名称并不详尽,文中只是列出了饭头、菜头、维那的职事名称,其他的寮舍名目则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究。


  或有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并别致喧挠之事,即堂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搭,摈令出院者,贵安清众也。
  不信天真佛,来为假比丘,即时抽挂搭,去矣莫回头。

  这一段,是说明禅林之中依检举、摈弃之法以拣安清众的方法。对于出家众来说,检举、摈弃之法,律已有之,这可说是沿用而已。在比丘的戒律中规定,如果彼此间出现了不如律法的行为,比丘之间是要互相规劝的,由于展转相谏(相互规劝)、展转相教、展转忏悔,这样佛弟子众才能得到佛法利益的增长【《五分戒本》,《大正藏》卷二二,195c;《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藏》卷二二,550b;《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卷二二,1016c。】。如果比丘知道其他比丘有犯粗罪的情形而为之覆藏不检举,这是不如法的【《四分律比丘戒本》波逸提法第64条,《大正藏》卷二二,1019c;《五分戒本》,《大正藏》卷二二,198b;《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波逸提法第60条,《大正藏》卷二二,553b。】。对于那些“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并别致喧挠之事”,维那亦要检举,“摈令出院”,这是为了成就出家众清净解脱的大事。比丘出家,不分贵贱上下,皆成志求解脱之清净大众。所以出家教团或于丛林修行之大众,又称清净大海众、清净众,在《禅门规式》即称为清众。如果不是为这一目的,假借比丘的名字、盗窃比丘的形象,蒙混过日子的人,不但自己在佛门之中造罪,还会影响出家清众的修道事业,对于这种人,只好摈弃于山门之外了。


  或彼有所犯,即以柱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
  犯重焚衣钵,应当集众人山藤聊示耻,驱摈出偏门。

  这一段是说明禅林中以杖打、烧道具、从偏门逐出犯规者以肃众的方法。虽和上一段意思相近,都是惩治僧众之中的害群之马,但处理的方法却和传统律法不一样,很有一些中国化的味道,像依杖打而惩罚,这在律法之中是看不到的。


  详此一条,制有四益:一、不污清众,生恭信故。三业不善,不可共住。准律,合用梵坛法治之者,当驱出院。清众既安,恭信生矣。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随宜惩罚,得留法服,后必悔之。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护宗纲故。四来同居,圣凡孰辨,且如来应世,尚有六群之党,况今像末,岂得全无。但见一僧有过,便雷例讥诮,殊不知,以轻众、坏法,其损甚大。今禅门若稍无妨害者,宜依百丈丛林格式,量事区分。且立法防奸,不为贤士,然宁可有格而无犯,不可有犯而无教。惟百丈禅师护法之益,其大矣哉。禅门独行,由百丈之始。今略叙大要,遍示后代学者,令不忘本也。其诸轨度,山门备焉。
  摈逐成何益?安禅不毁僧,公门无狱讼,祖席播佳声。

  这一段,是说明清规中规定上一条安众肃众之法的种种好处所在。如法展转相互劝谏,对于犯了重戒的比丘,进行摈逐,可以维护比丘清净解脱的形象,可以保护世间信众的信心,不致于让信众因为比丘的不如法而丧失了对圆满佛法的敬信,还可以在僧团内部就可使不如法的种种事情依法而消弥于无形。

  (二)百丈清规对印度戒律精神的继承与变革

  百丈怀海禅师制定清规,继承了印度的戒律精神而本着随方毗尼的原则加以适当的变革。随方毗尼,是说戒律(毗尼)可随各地之风土习俗而有开制、缓急之别。随风俗民情之需,对戒律可斟酌取舍。即戒律中佛陀未禁止之事、未开许之事等,得随顺地方之风土、气候等而斟酌开许废止。比如虽为佛陀未曾制定之法,然为他方之习俗,则应遵行之,如我国食必用匙箸,行必着鞋履等。《五分律》卷二二:“复告诸比丘: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五分律》卷二二,《大正藏》卷二二,153a。】意思是说,假令佛所制戒于他处不合当地风土习俗,则不可用。又若虽非佛所制戒,但于他处为不得不施行者,则必当施行。此为如来在世亲口宣说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