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见有烟,我就断定那儿一定有火,先有火后才能有烟,火是烟的因,烟是火的果,看不见火不见得没火,但要是看见了烟,则一定要有火。这看见烟推知有火就是“果法因”。
对于果法因,我们也得注意一下,在因果一一对应的情况下,确实是法称论师说的这样,但是,如果说因为助缘的不同使得出现不同的果时怎么办呢?法称论师可是没有说明。
下边儿来对具备因三相的三类正因作个总的说明。
此中:一为事体之能成立,一为遮遣之成立因。
“此中”即三类正因,这三类正因中,有些是有物的能立因――就是对事物进行肯定的判断,有的是有物的能破因――指对事物进行否定的判断。能立因指自性因和果法因,能破因指无所缘因。“事体之能成立”就是能成立某事的因;“遮遣之成立因”就是成立“遮遣”的因,“遮”是挡住,“遣”是使之远离,合起来就是“破”,这就是能破因。
若与自性有连属者,则由义能悟义。若与彼不相连属者,于此中无有决定不错乱故。
“自性”就是自己的特征,表示事物自己;“连属”就是相关,就是有那么一种关系,关系就是两个事物或者两个以上的事物之间的相待破立的质的规定性,就是咱们平常说的一条线上俩蚂蚱,蹦不了你也跑不了它。其实就是不相离的意思;“义”就是境、事物、境界或者道理。“与自性有连属者,则由义能悟义”的意思就是,两个事物或者两个以上事物的关系只要一确定,一个事物显现了则另一个事物一定显现。“由义能悟义”就是由一个事物而知道另一个事物。
事物之间的关系,有质的不同和量的不同,比如课桌和桌子,这两个事物之间,桌子可以包含课桌,桌子包含课桌就是“质的关系”;至于量的关系,有全分、一分的不同。课桌是关系量的一分,而桌子是关系量的全分。有一个定则:由一分有可立全分有,由全分有不可立一分有;由全分无可破一分,一分无不可破全分。就是说可以因为有课桌而说有桌子,不可因为有桌子而说有课桌;可以因为无桌子而说无课桌,不可因为无课桌而说无桌子。这是包含关系。就是说外延小的是关系量的一分,外延大的是关系量的全分。其他的还有交叉关系、矛盾关系等,各不相同,咱们就不说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关系如果是确定了的,则一个显现另一个就也要显现,要是关系不确定呢?看后边儿。
“若与彼不相连属”,“彼”,有此才有彼,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物,就是说,如果这两个事物之间没有关系、毫不相干,“于此中无有,决定不错乱”,在这儿就没有了,这一点儿也不错乱。比如,要是说这儿没有树,肯定没有沉香树,没有杨柳树,这个判断是一点儿也不错的。或者读成,“若与彼不相连属者,于此中无有决定,不错乱故”,就是说,如果二者之间没有“连属”――连属就是不相离性――的话,则就不能够作出决定的判断。就是说,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下来,就象在一个单位中,要是两个副经理,二者的分工必须明确下来,要是不能够明确下来的话,事情就互相扯皮,作不成了。如果说违背了这关系,出了事情的话就不好追究责任。事物之间必须有一个关系,要是违背这关系法则,就得不出合乎法则的结论了,这是不错的。
于所成立之义中、其与标志相连属者、亦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故,及由所成立义所生起故。非彼之自性、及非彼所生起者、即以与彼无有相连属为自性故。此彼之我自体、及由彼生起二者、亦唯是自性及果法,唯由此二、能成就事体。
这是说,在能立论式中,正因实际上就是遍包关系质的关系量的一分,比如说,我说树包含沉香树,沉香树就包含在树之内,沉香树是树的一部分,沉香树就是自体,树就不是自体。“于所成立之义中”,比如我立量说“这里有树”;“其与标志相连属者”,标志就是正因,刚说了正因有三种,一种是无所缘因、自性因、果法因,我说“这里有树”是什么因?对,是自性因。“连属”就是“沉香树”和“树”有不相离关系;“亦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故”,这棵沉香树就是所要成立的“树”的自体;“及由所成立义所生起故”,我要成立“这里有树”,是因为我看见了这里有一棵树我才成立“这里有树”的,就象我们大夏天里冒着酷暑在沙漠里赶路,猛然间我看见前边儿有一棵树,我高兴得大叫一声“这里有树”。或者说,比如我看见前边儿冒烟,于是我说“前边有火”,烟就是所成立的火所生起的。韩老师给我说这句“由所成立义所生起故”应该是说的意许,比如我说“诸法无常”,但内里是要成立“诸法无我”的,“诸法无我”就是由我所成立的“诸法无常”所引发起来的。
“非彼之自性、及非彼所生起者、即以与彼无有相连属为自性故”,这是说因要是不是所立法的自体,或者说因不是由所立法而生起的法,则这个因就是所立法以外的法的自体。“非彼之自性”,就是说,比如我看见前边儿有一个人,我说“前边有一匹马”,人就不是马的自体,“非彼所生起者”,我立的“一匹马”不是我看见的人“所生起”的,所生起就是――我起“前边儿有一匹马”这个念头不是由我看见有一个人这个事件所引发起来的,当然,假如说是我给前边儿那个人不对(“不对”,河南方言,关系不好的意思),我看见他在前边儿,我就说“前边儿有一头猪”,这就是看见前边儿一个人这个事件引发起来的,虽然说我立的“前边儿有一头猪”是看见前边儿有一个人这个事件引发起来的,但因为与事实合不起来,所以不属于这里所说的范畴。“即以与彼无有相连属为自性故”,我要是看见的是一匹白马或者黑马或者花马,它们就是立的“马”的自体,它与所成立的马有连属关系,而我看见的是一个人,它不是马的自体。
“此彼之我自体、及由彼生起二者、亦唯是自性及果法,唯由此二、能成就事体。”说我要想自己成立一个观点儿, “彼之我自体”,就是说比如“这儿有树”,“及由彼生起者”就是说比如“前边儿有火”,“唯是自性及果法”,只能凭自性因和果法因,“唯由此二,能成就事体”,只有这两种正因可以成立论点。别的都不行。一个事物及它所引起的后果,就是事物的自体和果体,在自体时就处于因位,在果体时就是处于果位,所以,一个事物既可以是因,也可以是果,也就是说,事物是由因果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