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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点滴论》讲记之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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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两个原因,我们就可以判断出:应该显现却没有显现的事物就不存在;应该显现也确实真的显现了就可以说这事物的相违事物不存在。再没有其他的情况了。我们这样来作否定判断,是一目了然的,要是不这样的话,就没有必然的结果了。“远隔离境界不可得之现量、及比量所有能相、即是疑惑之生起因。虽违反能量,亦不成就为无义故”是说,我们要否定一个事物的存在,这个事物必须是你所能够见到的,要是说这个事物你从来就没有见到过,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见到它,那么,你就不可以对它作否定判断。你要是本来就无能力见到这个事物,则你就不能够因为现在没有见到这个事物而判断它现在不存在,你要是非这么来作一个量式,或现量或比量,都是疑惑不定的,错误的识体或者是有局限性的识体,既不能立“有”,也不能立“无”,你非要立出来那也没有意义。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一下,说过否定了咱就得知道几点:一个是否定(遮止)必须以现量为依据,就是说只能否定曾有过经验的。比如说我说这儿没有杨树,那么我必须对杨树有过经验才行,我根本不认识杨树,我怎么否定杨树?只经验过还不行,还得是记着而没有忘记的,比如说我想说这儿没有瓶子,可我得了失忆症,我根本不知道瓶子是什么,这也是不行的;第二个是不准玄论,就是说别否定些不沾边儿的内容,那都是不可经验的,永远不能被现量感知的。这些不可经验的只是犹豫因,在两可之间,你否定它也没有价值,实际上你也否定不了,因为这只是个信仰问题而不是学理问题。

   问:如果有人说他看见过佛菩萨呢?

   他看见就看见吧,你没必要否认他,因为要否认的话,得是现量为依据,你自己没有看见过,就不曾现量经验过,所以没法子否认。再者你去否认他不是自找不自在吗?惹那闲气干啥?

   第二品就完了,这第二品的重点儿是三因说:无所缘因、自性因、果法因。这是法称论师首创的,在陈那论师那儿没有这种弄法,法称论师的这种弄法,既有他的过人之处,但也有其不足之处,现在咱们是学人家的东西,按说不该说法称论师的不足之处,但咱们既然是学佛小组,我就也说一下他的不足之处让大家知道一下。

   从来源上说,知识只有两类,一类是我们亲自的经验,这是现量;一类是推理得知,就是比量,所以我们的陈那论师就用现、比二量统摄一切正确的知识。现量就不说了,比量呢,必须用语言来构成判断,通过一定的方式(比如归纳、演绎等)才能够使之成就。判断只有两类,一类是分析判断,一类是综合判断,法称论师就依这两类判断建立了两种因――自性因、果法因。可是法称论师在立自性因、果法因的同时又建立了一种无所缘因,他把这三种因并列称为三因说,但这么一来出现了混乱。自性因与果法因本来就括尽了一切,现在出来了一个无所缘因,无法放置他的位置。咱再看一下法称论师把无所缘因分的十一种,我挑两个说说就完了。比如第一种“自性不可得”,法称论师的例子是说:此处没有烟,因为见烟的因缘都具足可是却没有见烟。这个例子的“无烟”与“见烟的因缘具足可是却没有见烟”实际上是具因果关系的,把它归入果法因其实是很恰当的。再比如第三种“能周遍不可得”,法称论师举的例子是“这儿没有沉香树,因为根本没有树”。这个例子中的“没有树”和“没有沉香树”指的是同一自性,不是在“沉香树”外另有“树”的自体,这完全可以归入自性因之列。其他的也都可以这么来,象“相违果法可得”、“果法不可得”等都可以划入果法因,“自性相违可得”等都可以划归自性因。所以我们可以说无所缘因只是自性因、果法因的附属而已,它根本没有资格与自性因、果法因平起平坐,也就是说法称论师把三类因并列称为“三因说”不大完美。

   法称论师在这个《正理点滴论》中把无所缘因分成了十一种,我们审察一下法称论师的分法,托一下子,我们就可以把自性因、果法因弄成自性所缘因、自性无所缘因;果法所缘因、果法无所缘因。

   法称论师说,要成立一个判断(即肯定比量),可以用自性因或果法因,要否定一个判断(即否定比量)可以用无所缘因,这种说法值得推敲一下。比如说“你在这儿不会打哆嗦,因为这儿有只火炉”,这是法称论师所举的十一种无所缘因的第十种“生起因相违可得”的例子。这个例子实际上是果法因。李润生先生有一篇文章,叫《法称因明<三因说》的探讨》(见于《法相学会集刊·第三辑》),他在这篇文章中还举了八个例子来成立自性所缘因、自性无所缘因、果法所缘因、果法无所缘因。大家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