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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寅恪论“得法偈”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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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寅恪先生在《禅宗六祖传法偈之分析》一文中对禅宗六祖慧能大师所作的“得法偈”(陈文称为“传法偈”,按郭朋校释《坛经》17页注释中称“得法偈”;我认同郭说,因为六祖的题壁,是为指正神秀上座“求法偈”的失误,而不是为了“求”五祖的传位。而结果是上座神秀“求”而不“得”,慧能大师不“求”而“得”。)进行了精辟的分析,提出两个振聋发聩的观点:“一是此偈之譬喻不适当;二是此偈之意义未完备。”

   先生首先指出“此偈之譬喻不适当”,但没有从因明论辨的角度分析其错讹,而是进行教理之阐释。他指出,“印度禅学,其观身之法,往往比人身于芭蕉等易于解剥之植物,以说明阴蕴俱空,肉体可厌之意”,而此偈中“菩提本无树”的菩提树则是“永久坚牢之宝树,决不能取以比譬变灭无常之肉身”,此偈中之比喻,是“致反乎重心神而轻肉体之教义”之不适当之譬喻,存在着逻辑错误。接下来,他指出:“细绎偈文,其意在身心对举。言身则如树,分析皆空。心则如镜,光明普照。今偈文关于心之一方面,已将譬喻及其本体作用叙说详尽,词显而意赅。身之一方面,仅言及譬喻,无论其取譬不伦,即使比拟适当,亦缺少继续下文,是仅得文意之一半。”致此谬讹的原因,是六祖慧能大师并北宗神秀“袭用前人之旧文,集合为一偈,而作者艺术未精,空疏不学,遂令传心之语,成为半通之文”。

   一

   据学者李庆新记载,陈门家学有浓厚的佛学气氛,先生之父陈三立曾就学于佛学大师杨仁山的祗洹精舍,潜心修佛。长兄陈衡恪自幼经受佛学薰习,且擅佛画。蒋天枢先生在《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中记叙,陈先生少时曾泛览祖父所藏“浩如烟海”的古籍佛典。可见陈寅恪先生家学中佛缘之深,本人佛学修为之高。窃以为,有先生之博学通识,如对 “得法偈”加以因明论理学之阐析,结论当更为精洽圆融。惜乎先生早归道山,未遑作无至之论矣。

   如果以陈寅恪先生上述结论为起点,将上面这个“未完备”之“半通”的“得法偈”的意义补充完备,再用因明的三支作法加以辨证,窃以为当更为允惬。尝试论之:

   首先,检视论宗是否能立。1、在“得法偈”所蕴含之意义中找出论宗。按照上面引文指示,此论式应在陈寅恪先生分析“求法偈”之文章基础上成立。据陈文可得出的论宗为“阴蕴俱空”,组成本宗的前陈是“阴蕴”,后陈为“空”。佛陀在菩提树下证悟“诸法因缘生,诸法因缘灭”、“缘起性空,性空缘起”的“缘起”理论,说明一切万有皆由因缘和合所生,无一例外;由此“缘起性空”作为佛教的本体论及宇宙观,乃人生宇宙之永久不变定律。依“得法偈”的母本——“上座神秀”在“求法偈”中表达的意思,“五蕴非有”的本体竟被解说成“身是菩提树”、“心为明镜台”,由“四大”因缘和合而成的根身却被比喻成不空反实的“菩提树”与“明镜台”。六祖将“神秀上座”的“求法偈”中的肯定句换成否定句:“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将原偈表达内容的“阴蕴不空”,改成“阴蕴俱空”,这样便形成了本论式要表达的意义,也即产生了本论式之宗体。2、论宗是否可立。依因明立宗的条件,此论宗前陈为“阴蕴”,后陈是“空”,前陈、后陈由“俱(都是)”连缀起来,构成了“阴蕴俱空”的宗体,这既与二依(前陈、后陈)“无缺”、二依“共许”、“体义合顺”的要求无违,也符合“唯立不顾论”规则。依此推之,论宗当立。

   第二,解析因支是否妥贴。依陈文所示,“得法偈”所含意义的论因应为“易于解剥”、“变灭无常”。论宗为所立宗,论因是否为能立因;由上面所立之“阴蕴俱空”的论宗,可以牵引出“易于解剥”、“变灭无常”的理由;理由是否支持论题本身,这是论因确立与否的关键条件。依陈那 “因的三相” 理论可以得出:1、此因具备“遍是宗法性”。“所谓‘遍是宗法性’,也即因所表示的性质,必须普遍地是宗的前陈的属性”。而在这里,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要检视的是:在“阴蕴俱空(宗)”,“易于解剥”、“变灭无常(因)”,这个论式中,“易于解剥”、“变灭无常”这个因,是不是宗的前陈“阴蕴”所普遍含有的属性?禅宗认为,“四大本空”,“五蕴非有”,根身的总和不出“五蕴”,无论是色,还是受、想、行、识,都是 “四大”之因缘和合,其本性无论如何都是“易于解剥”、“变灭无常”的,怎样分析都是具备“空”性。照此分析,本论式中的“易于解剥”、“变灭无常”确是“阴蕴”普遍含有的属性。因此,这个因应该具备第一相所要求的条件。2、此因具备“同品定有性”。“同品,就是具有与宗的后陈同样性质的东西”。第一相规定了因与宗的前陈的关系,第二相则是对因与宗的后陈关系所作的规定。它强调“宗的同品中必须有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有些)具有因的性质”。本论式用“易于解剥”、“变灭无常”作因,来论证“阴蕴俱空”的宗;作为宗的同品,也即除了“五蕴”根身之外的无常物中,就决不可缺少具备“易于解剥”、“变灭无常”这个因的事物,这才符合“同品定有性”的规定。宇宙万有中与人的根身相似的事物,如动物和植物,也是由“四大”因缘和合组成,也具有“易于解剥”、“变灭无常”的本性,共同具备“空”和“非有”的本质。由此得出本论因具备第二相的条件要求。3、此因具备“异品遍无性”。“异品,就是一切不具有宗后陈同样性质的东西”。本论宗“阴蕴俱空”的后陈是“空”,论因是“易于解剥”、“变灭无常”。“空”是宇宙有情、宇宙器界的共同本质,宇宙器界和宇宙有情中的其他有情与人的根身“阴蕴”是同品;异品似乎只能在“莫须有”中去寻找,眼下有一个佛教徒对数论派所立的论式中的事物:“龟毛,兔角”;此事物从无人见,也即世上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它们是“本无”。“阴蕴俱空”的“阴蕴”不是“本无”;本论式是用“本有”的“阴蕴”来求证其性质之“空”;因此,它们可作为“异品”。另一方面,因明认为,在正确的论式中,因体必须随应宗,同宗体一致;而本论宗之后陈“空”也无法与“龟毛兔角”组成一个正体宗。根据“异品遍无性”的要求,我们无法从这个“本无”的“龟毛兔角”中抽绎出“易于解剥”、“变灭无常”的论因。所以,“龟毛、兔角”是“阴蕴俱空”的异品。至此可得出完整的结论,即:本论因与“因的三相”完全相符,这个论因“易于解剥”、“变灭无常”是正因,而非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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