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有情论概要
一、无我论
一切均为因缘之产物。其间无一绝对存在者。是故有情(Satta)的存在即生物的存在。当亦不能外此原则。自不待言。至如当时一般所认为固定的灵体之自我(atta atman)则要为空想之产物耳。
(问)此形(bimla 有情)为谁所作。形之作者在于何处。由何处此形生。于何处此形灭。
(答)此形非自作。此形非他作。由于因缘(hetum Paticca)而生。因缘灭则灭。恰如自外播种于田亩。得其地味。得其温润。依此两者。方为发生。此之(五)蕴(十八)界六处。亦为由于因面生者。因缘灭则灭(1)
此为佛陀及佛弟子。关于有情本体之见解也。即有情之为物。要为成立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等。种种要素间之关系。质言之。即为成立于因缘。若依佛教门徒喜用之譬喻言之。谓如种种支节相缘以成车是也(2)此即佛教之所谓无我论。(anatta vada)乃教理中最显著之主张。虽为因缘观之结论。实则因缘观。亦不外以基于无我论之生命观为中心。更发挥而广大之。又无神主义。不仅为佛教所主张。即耆那教与数论派等所主张者亦同。但排斥个人之定命论。而求解脱之宗教。则恐除佛教外。殆为无有。此盖其持徵也。是故佛陀关于无神论之根据。不甚词费。而对于无我论。反注其全力。以资论证。是殆不足异矣。虽然。无我论之真义。据吾人所见。其解释与认证。通例多属于机械的。今以稍与有异。爰于是等论证之方式。略而不述。期于阑明有形组织之过程中。自然而窥见其本意云。
[注](1)S.I.P.134;杂四五阁本P.31(2)
(问)众生为谁所作,众生于何处灭。
(答)将欲问题于众生所为耶。汝为着魔意矣。此仅为诸行之集合。(Suddha sanhharapunja)其间无可谓有情(个人定命观念)恰如诸支节集合而名为车。如是仅依(五)蕴而(暂)有众生之名云云。(S.I .P.135;杂四四P、731)此即跋地罗尼(Vajisa)所说之有名颂文。厥后龙军(Nngasena)以无我论授弥邻陀王时。所用之车喻。实权与于此(Mihinda Pa?da 9. 111 1-8)又汉译杂阿含。则以为尸罗尼(Sela)所说者。按此虽均为历史的事实。今尚不能确定耳。
二、有情之组成要素
然则、佛陀以为有情之组成要素为何如。自大体言。佛陀以成立有情之要素分为二类。一为物质要素。(arūpina)他为物质要素。(rūpina)自易于明晓言之。二则为精神的要素。与肉体的要素。即此两者之结合。为有情之成立。术语称之为名色(Namarūpa)是也。按此语自梵书时代以来。已用之为术语。常有现象与个体(individual)之义。(1)佛陀亦深思之。以为有情成立之单位。(2)依佛教之解释。名者。毕竟为精神的要素。指五蕴说中之受、想、行、识之四蕴。色者。物的要素。指四大所生之肉体的要素。(3)简单言之。名色者。要为所谓身心合成之存在。如佛说。以生命(jiva)与身体为同为异均属谬误。(4)盖以名色不相离。方为有情之成立。由此以谭。佛陀之思想。虽似有二元论之风范。然实可作一种并行论(parallelelism)解耳。
佛陀更以此名色。析为种种。以示有情成立之要素。如所谓六界、五蕴、四食、十二处、十八界等是。盖佛陀有时注重身体而为观察。有时于精神方面为独详。有时注重营养的活动而观察之。有时则阐明其认识活动之情状。以种种殊异之立场与目的。阐明有情之成立。今就其主要之分类。简单说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