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佛教的特质
(一)佛教的合理性与迷信的排除
关於原始佛教教理学说的合理性,想必由上述的三法印、缘起说、四谛说、三学说等已可了解。其中毫无不合理的迷信要素存在。又以修行方法而言,依照顺序次第,作合理的组织,是其他宗教之学说无法比得上的,实际上,原始经典所叙述的佛陀之言行,皆充满了近代化的合理性,其叙述亦完全不见古代式的幼稚的譬喻说。这与古代印度中,被称为哲学之最高峰的奥义书中所述的梵我一如的思想,或业的学说,作一比较,纵使古代奥义书较之释尊更古二三百年,其所说的教理学说,皆以带有古代色彩的幼稚的神话式喻说为多,而纯粹观念性的学说,则不多见。
相反的,佛陀的教说,完全脱离了神话式譬喻说的领域,而仅含有可视为近代化的论理性、观念性的思想。只这一点,也可知原始佛教是如何进步的宗教。
就释尊本身而言,不管是其想法,或是行动,凡是不合理的、迷信的,都极力加以排斥,这看原始经典即可理解。当时的风习,一般都依星的运行,定日时之吉凶,就方位之善恶,佛教则不认为有此日时、方位的吉凶。又对於饮食之物,也迷信的规定可食之物与不可食之物。据说有一种苦行者,设有:不接受他人招待供养的食物,不可直接从瓶或皿接受食物或饮料,不接受置於门槛之内的食物,置於杖与杖之间的食物,怀孕的女人给与的食物,狗在附近时的食物等的规定(注一)。
又由麻奴法典(manu-smrti)来看,对於可食与不可食之物,有种种的规定,其中有不少令人觉得是迷信的。例如洋葱与菇类、供神的食物、无小牛的牝牛之乳等,不可食或饮之规定即是(注二)。这纵然有宗教性的净秽之意,但并非通用於一般的合理的规定,同样的,以行动来说,在麻奴法典有种种的规定,例如:不可跨越系小牛的绳、不可看映於水中的自己的形像、不可与妻子一同吃饭、白夭应面北、夜晚应面南而大小便、不可於黎明时吃东西、出远门或睡眠、不可与月事中之女人说话、不可剪指甲或头发、不可站在毛发、灰、骨、陶片、棉、种子、稻谷之上,等等规定(注三)。此种风习及至近代,仍为印度人所固守。麻奴法典更规定:面东吃食物可得长寿,面南吃可得名誉,面西吃可得吉祥幸福,面北吃可得正义(注四)。这些只能认为是迷信。
注一:例如於长部八、迦叶师子吼经、大义释(南传四二、一二九页以下)等所述的外学之说。
注二:麻奴法典第五章四——三七节等。
注三:参照麻奴法典第四章三八——九一节。
注四:麻奴法典第二章五二节。
又当时的苦行者之中,有只用某一定的食物与衣物者,有模仿狗而生活者,模仿牛者,模仿象而终生过此动物所过之生活者等,为数不少。他们认为依此能於死后生在幸福的世界。并且有种种的符咒、占卜,似乎也大为流行,因此,佛教徒乃被坚决地禁止这种错误的生活方式(注五)。
并非如同迷信之人所说的,吃了腥臭肉或鱼,才会变成污秽的人,食物与人的净秽并没有关系。而是其人的心地如何与行为之善恶,才使其人清净或污秽,这就是释尊的想法(注六)。又当时婆罗门们的想法是,罪的污秽,若入神圣之河,以其水清洗,立即可洗净,依此死后可生天获得幸福,这种想法至今仍於印度教徒之间广被相信而实行。在宗教上,以水净身的想法,不限於印度,在我国、日本亦自古施行。但佛教则说,精神上的罪恶垢秽,并非以物质的水所能洗净,唯有以心的忏悔与正确的修行法,始能净化(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