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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的和谐理性模式——从“心”开始的功德本体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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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佛教缘起的观念和信仰体系出发,真正的无中心关联,应当是一种公共性的关联。自明性、公共性、相互主观性、反复性,应当是各种宗教群体、社会团体均能在其中表达自己信仰、利益的依托。只要是舍去这层权力庇护关系,禅宗的无中心的关系,就会可能构成多元、透明、多层次的社会、宗教关系。正邪的标准就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依据这种“无中心关联”的信仰方式之中,人们大多以“许愿—灵验—还愿”或“有求必应”式的双向约定,在人佛之间建构一种观念和信仰的契约形式,以及以功德文化为中心的道义交换原则,进而构成了一种“相对交换关系”(mutual reciprocity),故而佛教信徒的个人主观性宗教福利观念,在佛教的功德行动逻辑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一种以此为核心层面的“功德灵验性信仰方式”。它们在当前的佛教观念及其信仰体系的构成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这种功德灵验性的宗教行动逻辑,当然要极大地影响到佛教参与社会服务的宗教行动模式。所以,它能够出自于一种“现世性的功德”(secularmerit)及其因果对应式的行动逻辑,在人人、人我之间,甚至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相应的建构出一种具有佛教信仰独具的功德信仰模式。
  在佛教的观念和信仰体系的构成中,人佛信仰得以共享的制度化结果,它依赖的是这样一种中间逻辑:众生(福报功德)一关系(法师)一机制(业报轮回)——众生(非对称性交换关系[8]因此,佛教所努力建造的世界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法师(僧侣)为中介的理性主义”。它以法师个人为中介,最后是以个人角色关系为中介,没有直接地呈现出一种绝对化特征,而可以随这种个人化的中介关系的转移而转移。
  所以,佛教教规没有任何权威,只有作为纯粹独立的道德自由意志,除了本身之外没有权威。[9]它以佛陀为楷模,以戒律为宗依,以“六合”为共住原则,戒和同修,法味同受,财利共享。因为,佛陀本人就是僧伽组织的成员之一。[10]所以,佛教强调人成即佛成,强调信仰者个人心灵的自我约束,并不强调特别的宗教组织化的控制力量。这样,佛教信仰就是一种从“心”开始、自我驱动而道德约束,具有多元的、人性的、个人化特征。
  正如佛经上讲的,“自当炽然于法勿他炽然,当自皈依法勿他皈依”。[11]
  强调自我关照、自我庇护,不需要外在的皈依。以人为中心。一切造善恶,皆从心生想,是故新出家,皆以心为本。即心即佛,我心即佛。至于“如来戒律,布在世间,若能遵用,足相纲理”。[12]它作为佛教的戒律,乃是佛陀的人格化的法,维系佛教僧团得以团结的源泉,必须为所有信徒遵守。
  为此,中国佛教中一个普遍而常见的现象是,人佛关系的基本表达方式,往往就是以“功德文化”、以个人的神圣崇信行为,精神个体的安身立命作为优先考虑原则,进而才是社会价值关联的公共实践。其中,个体信仰、功德为基础的“生存需求”,往往作为社会整体的“公共需求”的基础。个人的问题解决了,人同此心,此心向佛,进而才是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共识,规范成为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之中的公共行动逻辑,甚至是人人之间的功德互惠逻辑,似有可能以个人的功德崇信原则,建构一种制度型的功德缘起模式,建构一种具有形式理性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社会共识。
  依据佛教观念及其信仰的分类形式,我们可以梳理出制度性的社会功德观、施舍性的慈悲功德观和功利型的因果功德观等若干形式[13],并能够在每一种功德福利观之中,寻找到三种相应的佛教行动模式。在与其制度性社会功德观相互适应的层面上,构成的是一种“政教型佛教伦理”;在与其施舍性慈悲功德观彼此适应的形式上,他们构成的是一种“弘化型佛教观念”;而在其功利型因果功德观层面之上,佛教僧侣乃至信徒们建构出来的则是一种“灵验型佛教信仰”模式。
  功德观   信仰形式
  制度性的社会功德观   政教型佛教伦理
  施舍性的慈悲功德观   弘化型佛教观念
  功利型的因果功德观   灵验型佛教信仰
  正是这样三种类型的观念与信仰模式,可以说是中国佛教观念与信仰的主要表达形式。它们左右着中国佛教神圣与世俗的关系处理,它们制约着以佛教信仰为基础的伦理行动特征。
  以往人们对此功德模式常常难以理解其中的深意。实际上,正是通过这种功德灵验模式,它促使人们相信,神圣的佛会给人们以回报,给予人们以健康、快乐、顺利等等,并且把来世也赐给了人们。人与佛的关系,人借助于供品表示对佛的恭顺和虔诚,同时也请求佛要向他们子以福佑。这就共同建构了一个社会共享的基本逻辑——从“心”开始的、具有佛性的“心”的逻辑。只有人人都具有了这样一种“心”,那么,一个具有同心圆特征的“功德共同体”就不难建立起来。
  在这里,人佛之间的功德灵验方式,其信仰的本质就是佛对人的回报,是一种心,一种亲和、友善、慈爱和护佑之心。为此,人佛之间的道义互惠原则,就已经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共识伦理和交往模式,规范和约束着当地社会成员的行为。[14]
  因此,从“心”开始的共识伦理和交往模式,就有可能使中国佛教能够依据现代社会所隐含的公义(justice)、权利(dsht)、非个人性(impemonal)与常规性(regular),建构一种“制度化功德”(institutionalized merit)的信仰模式,把佛教对于行善布施和功德福报的强调,作为回向给八方众生的“非对称性交换关系”(asymmetrical reciprocity)。既超越了佛教领袖的个人认知习惯,同时亦超越了佛教信仰者个人的神圣崇信行为,把佛教信仰所蕴涵的公共意义,予以进一步的制度化设计,以形成社会价值整合的连带关系(social solidarity),即如何让人佛关系、从“心”开始的价值共识,直接成为人们日常交往、社会整合的一个必要构成。
  五、功德为本体的公共逻辑
  如果我们能够把人佛关系处理为一种人心、人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可以在其社会实践的层面,把佛教的观念和信仰体系作为一项整体社会事实来加以对待。
  从“心”开始的信仰模式,得以在人与佛之间建构了一种双向的交流关系,是神圣与世俗生活得以联接起来的基础和桥梁。心心相印者,就是功德田的耕耘,就是福分的获得。即使人与佛的关系,又规范着人与人的关系。无数这样的交往关系,就建构了人与人的社会交往模式,建构了一种围绕着恭顺和虔诚之心的交往模式。惟有这颗心,能够维系社会的正常交往,维系着人际关系的和谐。惟有具备这颗心的人,才能与人正常交往;惟有具备这颗心的人,才能与人和睦相处。其中具有了一种神圣的规范,超越了此世的、来世的价值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