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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汉族地区佛教和道教的基本状况和信仰趋向的调查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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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文化结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填表调查表明,信徒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含初中)占调查总数77.2%,其中文盲半文盲占调查总数的40.6%。可以看出信徒的低文化程度占多数,低层次信仰者居多。填表调查显示,信徒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为3.6%。
  4.性别结构:女信徒居多。在这次填表调查中,女信徒占71%,男信徒占29%。女信徒中尤以中老年人信徒居多,她们对其子女和家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从信徒信教原因及心态上分析其基本趋向
  信教群众由于各自经历不同,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信教原因及心理状况各异,而且还处于动态变化中。大致有几种不同的类型。
  1.求富求安型。这种类型占填表调查总数的61.4%。其中,有的因为贫困,祈求生活能富起来;有的追求今世平安;有的由于生活或工作受挫,祈求佛光普照而获转机;有的追求来世幸福,甚至祈求保佑亲人,等等。这些信徒的共同点是追求生活富裕、家庭平安、生意兴隆、子女成才等。他们既追求现实人间幸福,又追求来世他和他的家人进入天国。
  2.寄托型。这种类型的信徒占填表调查总人数的20.3%。有的看破红尘,寻求精神寄托;有的身患疾病,寻求解脱延寿;有的祈求神灵给以智慧,灵魂得以净化;有的祈求子女,特别是保佑生儿子,等等。这些信徒的共同点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或家庭、健康生育等问题上不能正确解释和改变出现的问题,不能驾驭自己的命运时,转而信教祈求神的庇护和精神寄托。
  3.求知型。这类信徒占填表调查总人数的5.8%。这些信徒主要是出于文化原因而信佛、道教的,受佛教、道教传统文化影响较深,对佛学、道说的哲理产生兴趣,潜心研究而信教。
  4.传承型。这类信徒占填表调查总人数的10.4%。这部分信徒主要受其家庭成员世代信教影响所致。
  5.不满现实心理型。主要是因为某种原因而对现实社会产生的不满意心理所致。这种不满意心理并非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有的对社会上某些腐败丑恶现象不满;有的对利益分配不公导致心理失衡。这种类型信徒占填表调查的2.1%。
  从上述对佛、道教信徒信教原因及其心态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心态是复杂的。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适合佛教和道教存在的土壤和条件。宗教是人群多元化信仰的选择之一,这一群体的存在将是长期的。二是我国宗教和宗教信徒受国际社会影响,这种影响必然在黑龙江省存在。全世界佛教兴盛,以佛教为国教的国家和地区又多是我国邻国。道教产生于我国,其影响也客观存在。三是佛教和道教还以其精深的哲理,善良的道德规范,对平安和和平意境的追求,发挥了其特有的精神魅力和广泛的影响。通过调查和到庙宇、宫观实地考察,发现这些信徒无论什么原因信教都很虔诚,其目的表现为对平安和幸福生活的追求。值得指出的是,在文化、科学技术发展,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今天,佛教和道教却没有放慢发展的脚步,如何认识和对待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三、黑龙江省佛教和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情况的调查分析
  

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三句话体现一个目标(或目的),就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情况如何,作者曾和有关同志召开10多次座谈会和个体访谈,接触有影响的僧侣10多人,还以“相适应”为专题,请教了部分省、市、县宗教局长。分析认为,佛、道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上取得以下共识:一是总体上看,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其历史过程、政治基础,但不可低估不“相适应”的问题。二是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等一系列宗教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加之黑龙江省佛、道教界解放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与国家同命运、共坎坷的存在和发展的历程,都为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了前提条件。三是黑龙江省广大佛、道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同全省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四是佛、道教有适应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传统,黑龙江省佛、道教更是如此,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其本身未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五是促进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需要党和政府在政策上积极引导,在措施上为积极引导提供切实保证。六是在积极引导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上党内应有统一的正确认识。
  同时也认为,对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应明确和把握的突出问题是:

(一)明确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标准原则
  一是,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爱国爱教是一致的,那就是爱共产党领导的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是,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四个维护”已经成为我国各宗教的基本行为原则,黑龙江省佛、道教界必须遵守这个准则。
  三是,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佛、道教活动。
  

(二)扩大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效果
  佛教和道教是由爱国宗教团体、寺庙宫观和按各自教义教规参加佛、道教活动的信徒而组成的,其能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从各个方面综合来看。黑龙江省的各级佛教协会和道教上层人士,50年来始终与党和政府合作,协助贯彻宗教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投身社会主义的两个文明建设,在扶贫救灾和助学、支持慈善事业、弘扬传统文化、发展对外友好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1998年松花江、嫩江发生特大洪水,不完全统计全省佛、道教团体组织捐款捐物1000多万元。在与邪教“法车仑功”的斗争中旗帜鲜明,批驳有力。佛、道教的寺庙宫观都能接受政府的依法管理,而且逐步规范活动,与其他社会场所和睦相处,相安无事。广大佛、道教信徒都依据其教义教规制约自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以“庄严国土,利民有情,”“苦己利人,慈俭济人”,“两世吉应,争先行善”的精神,遵章守法,搞好生产,抑恶扬善,服务社会,奉献人群,为四个现代化的逐步实现多做有益工作。据哈尔滨市佛协不完全统计,1998年度哈尔滨市佛教信徒中被评为各级先进生产者(工作者)有240多人,五好家庭250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