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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汉族地区佛教和道教的基本状况和信仰趋向的调查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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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导抑制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不利因素。
  调查分析认为,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不可低估,有些地方或在某些方面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从佛、道教爱国宗教团体上来看,有的地方组织不健全,存在着不团结现象,其领导核心年龄偏大,甚至有个别的还掺杂着旧社会遗留给寺庙的封建因素。二是从寺庙宫观上看,有的地方存在着滥塑佛像,借佛敛财的现象;一些寺庙法会活动的时间和规模过频过大,增多了于扰社会正常秩序的因素,加大了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有的地方竭力恢复和新建寺庙,其建筑规模过大,相互攀比,浪费严重,一些市县恢复或新建寺庙超过哈尔滨市极乐寺规模的有之;个别寺庙宗教活动很不规范,宣扬迷信色彩,算命、看风水等现象死灰复燃;寺庙管理问题不少,安全隐患多。三是从僧道人和信徒上看,有的僧人道士利用信徒虔诚心理想方设法聚敛财物,在信徒家中设道场、做佛事,增加信教群众负担;有的僧人道士不守戒律,其个人行为混同世俗;有的教职人员以讲经说法为名,游说异端邪说,鼓吹宗教狂热;有的僧人刚出家不久,佛道甚微就收教徒弟,敛财肥己,误入匪浅;有的出家到庙,为其寻找生活出路,携妻带子,非僧装僧。这些不相适应表现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佛、道教本身的问题,有的是由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更深层次的是由于个别领导干部的言行所致。
  

  四、对黑龙江省佛教和道教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根据这次调查分析中反映出的问题,我认为在黑龙江省当前佛、道教工作中的有些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一)切实把佛、道教工作重点放到“积极引导”上来
  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也好,目的都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就为我们指明了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在“积极引导”上下功夫。在调研中,对“相适应”形成了共识,就是应在宗教工作中多讲有关“相适应”的话,多办有关“相适应”的事。佛、道教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就是把信教群众的意志和力量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来,这样的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去做,佛、道教爱国团体及寺庙宫观里的教职人员也要去做,在“积极引导”上多做工作。一要鼓励佛、道教界在“相适应”上要多做“有益社会”的事,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范围,爱国爱教,适度发展,规范活动,服务社会。二要在“相适应”上要多做“巩固成果”的事,巩固摆脱国外控制、革除封建剥削和压迫在旧寺庙制度中消亡的成果,提高信仰层次,增强文化、伦理、哲学趋向,弘扬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三要在“相适应”上要多做“迈好新步”的事,佛、道教中的有识之士和爱国佛、道教社会团体思索更深层次改革,遏制宗教极端主义和迷信狂热思潮。
  

(二)切实加强爱国佛、道教组织建设
  佛、道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且还是一种社会组织,社会实体,它有信徒、教义、教规、戒律、活动。爱国宗教组织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由信教群众组成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联系佛、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种组织的特殊作用是其他组织不能替代的。当前就黑龙江省佛、道教来说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佛、道教爱国团体。建立各级佛教协会和道教协会有其重要意义,它是巩固佛、道教废除封建制度,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重大举措,是佛、道教自身建设的需要,又是佛、道教人士和信徒的愿望。调查显示,凡是有爱国佛、道教团体的地方,那里的佛、道活动开展就比较正常,在“相适应”上做了大量工作,其成效是显著的。我建议,凡有佛教信徒3000人以上的县(市、区)应建立佛教协会,已建的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未建的应抓紧筹建。爱国道教团体视情况也要建立健全,省道教协会应尽快组建。
  二是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整体素质。目前黑龙江省教职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现有佛教教职人员,有70%左右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这样的素质,不能适应宗教活动的需要。因此,建议宗教工作部门要从长远战略高度,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使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在业务上有一定的佛、道教知识和对寺庙的组织管理才能。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制度,逐步做到管理规范化。从调查看,佛、道教信徒发展较快,但低层次、低文化程度、盲目信教占相当大的比重,这直接影响佛、道教的形象和佛、道教界代表人物的形象,应严格把住收徒关。今后在吸收新信徒时,建议宗教工作部门协助寺庙宫观,要严格按照佛、道教有关规定,由有一定佛、道教“职称”的教职人员主持,经过一定宗教仪式进行。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不许乱传戒,不许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三)切实加强领导,把黑龙江省佛、道教事业办好
  一是认真落实宗教法规,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对国务院和省人大颁布的三个宗教工作的法规,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检查的力度,对某些与宗教相关的事件,要从法治角度去解决,做到平衡审慎、长久稳定。落实和执行宗教法规要注意从基层抓起,特别要重视法规的宣传,以案说法,以法育人,入神入脑。要继续落实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按政策把该办的事办好。要多做佛、道教上层人士的思想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要在政治生活中安排他们的位置,还要多做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