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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西藏与中东传统伊斯兰国家的“政教合一”制之比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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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宗教世俗化的结果,就是宗教的从脱俗到人世,宗教组织成为世俗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对藏传佛教和西藏社会生活而言,不是宗教思想成为政治制度的思想基础,而是政治意识成为宗教理想的一部分。

  三、“政教合一”制存在的理论基础

  政治理论是政治制度存在合理性的基本依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治权力的获得,无论是温和的还是暴力的方式,都以一定的政治理论作为其合法性诠释。

  君权神授和“代治”思想是中东伊斯兰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历史上中东伊斯兰国家关于政权的理论是建立在“真主主权”观念基础上的,国家君主通过行使“神授”主权来统治臣民。按照伊斯兰教法政治理论的理解和解释,这种君权神授真正“授予”君主的既不是政治制度的具体形式,也不是直接统治臣民的权力,而是源自于真主的神圣法律对君主权力的确认与核准。这样,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就直接与“真主的法律”联系起来,成为伊斯兰教义在政治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成为实现教法的工具。

  国家君主在获得“神授”主权以后,便自称为“真主在大地上的影子”、“真主使者的代理人”,从而成为人间具有“代行”真主权威的“主事人”,这便是君主为真主“代治”他的臣民。这样,以“代治”来体现君权神授的思想,就把臣民忠诚于真主的信条转化为忠诚于君主的政治思想。这种政治理念甚至贯穿于伊斯兰教经典中:《古兰经》反复告诫人们,必须服从真主和使者,服从穆斯林民众中间的“主事人”,即国家君主哈里发。这种政治理论,不仅在统治者中间,而且在经注学家们的注释中,在普通穆斯林臣民的观念中,都已成为定论。

  这种宗教国家化、政治化的现象,实际上在各大文明古国的发展历程中均曾出现过。在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也以“天子”自居,号令臣民,虽然其中缺乏完整的宗教体系支撑,但其本质是共同的,即以超自然的力量作为维持统治秩序的强大支柱,把政治生活说成是神的耳提面命,以神权巩固君权。考察这种宗教国家化、政治化现象产生的客观历史背景,几乎都是本土原始宗教发展完备的产物。

  旧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缺乏这种本土原始宗教的社会历史背景,藏传佛教与政治的结合由于不具备自然演化的基础和过程,也就无法用“神授”作为确立权威的理论依据。如前所述,佛教一进入西藏便作为外来宗教,为了自身生存与本土宗教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并在斗争中逐步确立了在西藏主体宗教的地位。正是在这种斗争中,使得佛教产生了对政治权力的强烈依附乃至获取政治权力的强烈欲望。从这个意义上讲,除了教理、教义上的一些区别外,藏传佛教与其他地区佛教之间的最根本区别是:绝大多数地区佛教强调出世,远离社会政治生活,而藏传佛教更强调入世,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

  正是由于这样的现实与理论背景,贯穿整个藏传佛教发展历程的明显特征便是宗教对政治权力由依附到影响、控制乃至直接获取。在旧西藏两次实行“政教合一”政治制度的历史上,宗教获取政治权力都遵循了这样的规律。所不同的是,元代帕竹政权的获取,是宗教集团依靠自己的军事实力,通过对萨迦及其他政权的征服,夺取了乌斯藏地区的实际控制权,并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成为统治地方的政治集团。而清代七世达赖时期,则是宗教集团作为西藏地方的一股政治力量,具备了很强的参与和影响地方政治的能力,中央政府便利用这股政治力量实现对地方的有效统治,从而使宗教集团获得了地方政治权力。尽管两者获取政治权力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共同之处则在于,西藏宗教集团政治权力的获得不具备“神授”的背景,它是按照世俗的政治规则,仰赖中央政府的权力分配,获得西藏地方的施政权力。在这一点上,宗教集团进入地方政治,与其他世俗政治力量之间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在拥有的政治资源上,在西藏当时极端落后的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条件下,宗教集团特有的对百姓的精神控制能力,使之在地方政治权力的角逐中更容易胜出而得到中央政府的青睐。而宗教集团一旦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地方政治权力,便理所当然地利用源自君权的威力,来巩固和扩大自己教派在西藏的影响力,使自己的神权在君权的支持下,成为统领其他教派的众王,从另一个侧面也进一步加强了神权的政治统治能力。由此便形成了与中东伊斯兰国家君权神授相反的理论,即西藏地方政治的“神权君授”。像达赖、班禅及其他一些高级神职,从地位到具体人选的确定都由中央政府掌握,便是这种政治理论的最好体现。

  四、“政教合一”制的社会历史影响

  任何一种人类社会共弃的制度对社会历史的影响都不可能是积极的。“政教合一”政治制度之所以被世界各国摈弃,关键在于它严重束缚了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但这种消极作用与产生影响的方式,中东传统伊斯兰国家与旧西藏又有所不同。

  中东传统伊斯兰国家在“政教合一”政治制度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宗教政治确实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社会的整合和统一的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推动作用。可以说,没有伊斯兰教便没有后来中东强大帝国的出现。而宗教政治之所以对社会的进步产生积极作用,其最根本的前提在于宗教社团尚处于初创和发展时期,它还未形成一个独立于广大民众之外的社会阶层,也还不具备与民众相对独立的社团利益。在这样的时期,宗教社团利益与民众利益基本一致,能够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要求。随着宗教制度的完善,宗教集团逐渐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阶层,在维护宗教社团利益与顺应历史发展之间,便形成越来越尖锐的矛盾。首先是为了维护其“政教合一”制度,中东伊斯兰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都强烈地维系着一种封闭的传统社会结构,政治的宗教化和宗教的政治化禁锢了社会内部进步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可能,伊斯兰国家形成时期宗教的政治活力丧失殆尽。即使宗教社团内部反对派对统治者的反叛行为,也不得不打着宗教的旗号,以宗教教义上的正本清源作为与当权者斗争的武器。其次是中东伊斯兰国家“政教合一”政治制度下带来的社会封闭性,阻碍了与其他民族主动与正常的交流,内向化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发展的落后与缓慢,结果是在历史上出现了两次强力推动下的被动交流,即元代旭烈兀的军事征服和近代资本主义扩张时期欧洲列强的殖民统治。这种被动交流的结果,打破了伊斯兰社会原有的格局,虽然也有统治者提出了政治西方化、世俗化的主张,以现实的态度顺应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认可和接受这种被动交流,向西方学习先进的东西,实现强国,摆脱殖民统治;但在特定的社会环境里,宗教对殖民统治的回应更多的却是对已经存在的被动交流的拒绝与反抗,特别是原教旨主义提出的以恢复昔日荣光与活力来战胜欧洲列强的主张,为许多伊斯兰国家和民众所接受,但事实上并未取得他们期望的效果。最后,宗教政治阻碍了中东伊斯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二战以后,许多伊斯兰国家取得了政治独立,面对的是殖民统治时期已经开始的现代化进程,这种非本源性的现代化进程已经对原有的“政教合一”政治制度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也成为致力于恢复原有统治秩序、找回原有优越的社会和政治地位的宗教社团面临的最大障碍,由此便形成了一股强烈的伊斯兰复兴运动浪潮,宗教社团与国家现代化进程之间矛盾斗争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