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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藏传佛教的禁绝和整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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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雍时期,是青藏地区的多事之秋,清政府又重点禁止喇嘛在蒙藏地区间游方。对那些由北口蒙古各总部到西藏游方的喇嘛,制订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议准:“嗣后凡遇蒙古王公等延请喇嘛者,令西宁办事大臣行文赴藏,再由驻藏大臣给予执照,并咨明西宁办事大臣,庶彼此各有关会,来往时日,皆可按照而稽,永杜私相往来之弊。”道光四年(1824)奏定:“青海地方凡是有北口各部落蒙喇嘛赴藏熬茶,十人以上仍留原处请票,十人以下无票出口者,由西宁何处营卡行走,即责令该营卡官弁,查验人畜包物数目,报明青海衙门,复给执照,将票缴销。回时由驻藏大臣发给路票,在青海衙门查销。”又规定:凡五台山等地喇嘛前往普陀山进香者,由该地“督抚咨明理藩院,转咨兵部给发路引,仍令该管督抚咨浙江省,饬令守口员弁查难放行。回棹后,守口员弁难明人数放进,呈报浙江巡抚,于年终将出入人数造具清册,分送兵部并理藩院,以凭查复。如出口人数与部发路引不符,守口员弁照盘查不实例议处”。

  2、禁止喇嘛随意来京或滞留不返

  时代后期,许多藏区的喇嘛出于凯觎朝贡所得赏赐的丰厚或京师的繁华,随意来京并长期滞留不返,他们勾结官府,串联阉宦,生出了许多弊端。针对明代的流弊,清政府对喇嘛来京事进行了整顿,规定漠南蒙古四十九旗,归化城、察哈尔、阿拉善及喀尔喀的达喇嘛,除哲布尊丹巴不列车外,其余均分编为六班,依年轮流,每年一班,于十一月中旬来京朝贡,并于次年正月十五日宴毕后,由理藩院代表,令其各归游牧处所,在京逗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甘肃岷州等地喇嘛分编为四班入京;甘肃庄浪卫红山堡报恩寺喇嘛,可五年来京一次;西藏喇嘛非奉旨不许辄来,达赖、班禅可每年遣使一次 ;驻京呼图克图的转世灵童坐床后若需要来京者,得由理藩院代奏后方可成行。这一套规定,把喇嘛来京及居京的班次时日,条理得清清楚楚,避免了许多混乱。

  3、禁止喇嘛游乡串户或止宿民家

  清政府针对元明以来,具别喇嘛借端游乡串户、止宿民宅而引起的种种破戒违法事端,多次下令,整饬戒规,禁止喇嘛游乡串户、止宿民宅。早在天聪七年(1633)就定令:盛京居民“有请念梵经治病者,家主治罪”。顺治十四年(1657)题准:“格隆、玉第等如为人治病,必告知达喇嘛,限定日期,方许前往。若有私住违限,并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妇女于寺庙者,皆依律治罪”。可能因为喇嘛游乡串户,擅宿民家现象禁而未绝,雍正三年(1725)又再次谕令:“洮岷地方喇嘛以治病禳灾为名,诓骗蒙古,即令札萨克严禁,如果治病有益,分别保留,其余一概逐回原籍。嗣后有隐藏者,发觉,将札萨克等一并议处”。道光十九年(1840)又重申,内外蒙古各部所属喇嘛“如遇治病念经前往他处以及朝贡,除报明该管喇嘛外,并报名该管札萨克,方准行走。”雍正、道光朝的令文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督责各蒙古旗札萨克,要其切实负责,加大处罚游乡串户喇嘛的力度,以期达到禁绝这种现象的目的。

  除以上规定外,清廷还有一些禁约条令,如规定喇嘛宿于无夫之妇人家,无论是否犯奸,均剥黄、鞭一百,勒令还俗。寺院房舍容 留妇女行走者,大喇嘛要罚二九牲畜,德木齐罚一九牲畜。喇嘛容留犯罪盗贼者,与犯人一律科罪。驻京喇嘛奏使赴西藏,回京之日不得携带彼处喇嘛来京;处寺造 升之达喇嘛,不许将徒众带赴新任,违者从重治罪。

  四、规范喇嘛的服饰饮食制度

  元代由于过分佛教,僧侣阶层贵族化倾向十分严重,寺院中往往是“官、民、僧服,相杂其间”。到明初,朱元璋整顿佛教,规定天下僧道服饰,令寺院按禅、讲、教区分僧服色别,规定“禅僧茶褐常服,青条玉色袈裟;讲僧玉色常服,绿条浅红袈裟;教僧皂色常服,黑衣条红袈裟。僧官皆如之”。但对喇嘛的服饰并未作政策性规定。到了清代,始对喇嘛的常服坐褥、车饰帏幔作出了详细规定:顺治十二年(1655)题准,喇嘛、格隆服用黄红色常服,非常御赐,不得用五爪团龙袈裟;班第用黄帽黄衣。康熙六年(1667)题准,喇嘛人等许服金黄、明黄、大红等色,玉第可服用大红色。但班第不得服用金黄色和黄色,伍巴什、伍巴三察不许服用金黄色、黄红色,其余色服亦不得擅自使用。违犯者,喇嘛罚牲畜一九,班第以下鞭一百。又规定受封为国师者可用金项绿轿或金项黄轿,九龙黄坐褥。嘉庆十五年(1810)又奏准,驻京及来京觐见的呼图克图,曾已转世多次、且同系统各活佛共来京三次以上者,其坐褥冬用獾皮,夏用红褐、绿青褐,可乘坐青色帏慢车;若转世次数较少,同系列各世活佛共来京仅一二次者,其坐褥冬用獾皮,夏用红褐、绿肥青褐,可乘坐青色帏幔车。道光十九年(1839)订制,驻京札萨克喇嘛及由藏调任就是各寺的堪布,可服貂皮、海龙皮褂,其余喇嘛不得既用。又定例,达赖、班禅、哲布尊丹巴、章嘉等四大活佛坐床后,可乘坐黄车黄轿,出游途中可搭用黄布帏幔墙,其余活佛不可僭用。

  除服饰外,清代还规则了喇嘛的饮食方法。

  汉传佛教向有“吃斋”的饮食习俗,吃斋就是素食,这是汉地佛教中特有的制度。印度佛教徒是禁荤不禁肉,荤即葱、薤、蒜、韭、兴渠等五种有强烈气味和刺激作用的蔬菜,被称作“五辛”或“五荤”。《十诵律》规定,出家人严禁食荤,但可以食用“不见、不闻、不疑”的“三净肉”。佛教东传时期,中国僧人守持这一饮食习俗,只是到南北朝,笃信佛教的梁武帝受佛教普渡众生、慈悲为怀观念的影响,开始提倡素食,主张僧尼禁断肉食,对于不守戒律而饮酒吃肉的僧尼严加惩罚,并从上层僧侣开始整顿,使素食成为汉传佛教徒的一种独特的饮食制度。但藏传佛教并不守此戒规,每遇诵经法会或佛教节目,照样宰牲食肉。延至康熙四十八年年(1709),康熙帝对在京的喇嘛颁出上谕,称“喇嘛每说念经可救生灵,凡为尔等念经杀生供食者,岂非生灵?尔等若能不食,并传内外寺庙众喇嘛,俱照此例,一年可活二三十万生灵。如此乃合喇嘛之道,尔等会议具奏”。并将这一规定“传知盛京、五台山、归化城、察哈尔八旗、西安等处众寺庙住持喇嘛,一体遵行”。自此始, 形成了藏传佛教寺院的新的饮食制度,即平素不禁荤腥,而每遇佛教节日,大型诵经法会日,每月初一、十五、十八日,主要宗教(如宗喀巴)诞生日或圆寂日,必须持斋素食。至今,格鲁派寺院中还严格遵守这种主要宗教活动日吃斋的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