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是莲花》缘起
心是莲花是由居士自发组织建立的一个佛学平台。
《莲心论坛》交流
论坛事务区》 《莲心佛音区
莲心研修区》 《莲心红尘区
佛教人物
高僧|法师 大德|居士
信仰
菩萨信仰 诸佛信仰
您所在的当前位置:主页 >> 藏传佛教 >> 研究 >>

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2)

分享到:

  2、立足阶段性。认识宗教消亡的自然历史过程,不是可以忽略漫长历史过程中的各个具体阶段;不是可以操之过急,跨越阶段;也不是可以当办不办,畏缩不前。建国以来历史教训一再说明,我们出问题,犯错误,多是由于急于求成,盲目行动。宗教工作同样不可过急、过粗、过头,也不可松懈,甚至放弃、丢掉阵地。急一阵、松一阵,反复折腾,就会给自己捅出无数的漏洞,给后人留下无穷的麻烦。急不得,也松不得,要辩证地去把握,总体上急不得,在一些地方、一些工作环节上,又主要是松不得。

  3、把握客观过程。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实际出发,要看到宗教工作是一个艰苦的、积累的过程。今天的宗教是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宗教,问题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解决。要把宗教摆在社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去看,即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如何有效解决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有个过程;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如何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需要有个过程;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如何正确处理复杂的宗教问题需要有个过程;要把宗教工作放到全局中,放到过程中,既不能要求过高,操之过急,又不能模糊或改变方向,无所作为。当前必须以维护团结稳定为工作的基本方针,以实现团结稳定为工作的基本目标,进而在处理涉及宗教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时,形成广泛的一致。

  第二,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国家对宗教管理工作的基本政策,是我们依法治藏方略的必然要求。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这个原则,必须在我区不折不扣地执行,决不能动摇。我们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一要加强各级党政组织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机构的建设,把解决宗教活动场所领导权的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对待,将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真正爱国进步的人士手中;二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将宗教活动场所置于当地政府的管理范畴,把解决“谁领导谁的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落到实处;三要教育帮助宗教活动场所的民管会,组织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和宗教活动,认真落实民主管理章程和包括政治时事学习、法制宣传教育、财务管理、文物保护、宗教佛事活动等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宗教职业人员按守则办事;四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登记和认真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把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年检工作的突破口,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五要严肃查处宗教活动场所中发生的危安案件,坚决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持宗教领域的长期稳定。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必须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讲宗教是社会实体,是因为它拥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它要开展社会活动(有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活动或其他活动),它必然与其他社会实体或社会整体之间发生各种关系。宗教事务特指宗教社会事务,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而产生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这是政府行政部门应该管理的对象。我们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为实施管理的基本点、突破口,逐步深入到对部分寺庙的整顿和清理;再深入到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包括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宗教活动的管理,对我国公民跨地区、跨国界宗教活动(如朝觐)的管理;进而深入到对人的管理——包括对宗教团体的管理和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团结、服务、培养、教育,以及宗教院校、团体和队伍的建设,等等,都属于管理宗教事务的内容。在场所、活动、人三大要素中,场所是基础,从登记到年检,从定章立制到评优比好,要始终抓住不放,必要时还要派工作组下去抓,要反复抓;活动是关系到团结安定的关键,要善于抓重点、攻难点、消热点,确保宗教在政策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人是根本,做人的工作是难度最大的工作,目前我们做宗教人士、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工作仍然是弱项,函待加强和改进。场所、活动、人,可以说是从“硬件”抓到“软件”,越抓越具体,越抓越深入,越抓对我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的要求也就越高。

  第三,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宗教是可以与它所处的时代和社会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而相适应的,否则,宗教就不可能生存和延续。任何能够生存延续的宗教现象,都体现出人类主观能动性的一面,因而有可能通过调整以适应社会变化的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宗教要生存和延续,就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对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区藏传佛教自身存在的必然选择。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和活动,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要进一步搞好爱国主义教育,保持与发扬宗教界爱国的道德精神和光荣传统。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要重视和支持宗教界人士积极调整不适应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教义和教规,积极接受现代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适度发展,规范活动。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信教群众要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有益的贡献。对于藏传佛教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和自养,使其积极为西藏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要求

  西藏是藏传佛教影响较深远的地区,宗教对人的精神、思想、生产、生活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广泛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我们做好宗教工作,充分认识它的“二重性”;有利于摆脱宗教的精神束缚,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有利于维护西藏局势稳定;有利于反对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有利于提高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过健康文明的新生活。因此,我们必须牢牢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

  第一,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可能自发树立和形成,必须通过认真学习才能掌握马克思主义有关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我们既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宗教问题的论述,更要学习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一系列重要观点和政策,特别要学好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唯物论和无神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在处理宗教问题上,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