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伦塔诺哲学与大乘佛教原理
时间:2008-08-13 22:55来源:贵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作者:许为勤 点击:
【内容提要】通过对现象学之父布伦塔诺的哲学与大乘佛教原理的分析比较,揭示了这两种源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智慧体系的共同性,得出结论:所有文化和哲学的最后目的和最高境界,就是实现全人类每一个生命个体的道德至善。
【英文摘要】The present paper undergoes an attempt to compare the east and the west philosophy.By analyzing and comparing the philosophy of Franz Brentano,the founding father of phenomenolgy,with the principles of Mahayana,this paper reveals the commonness of two intelligence systems originated from two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reaches its conclusion:the ultimate objectives and the loftiest thought of all culture and philosophy are to bring the morality of every single human being to its perfection.
【参考文献】
[1] 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69.PP.14,13,15,15,15-16,16,22,26-27,29.
[2] Franz Brentano.Psychology fro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 New York:Humanities.1874.P.88.
[3] [唐]实叉难陀译:大方广佛华严经.
[4] [印度]月称菩萨.入中论.法尊法师汉译.
[5] 法尊法师.入中论讲记.成都1995.
[6] 能海上师译著.现观庄严论清凉记.上海:上海佛学书局,1994.
[7] [唐]实叉难陀译.大乘入楞伽经.
[8] [澳]巴斯摩尔.哲学百年新近哲学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P197.
[9] [美]波林.实验心理学史.(高觉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P373.
[10] [印度]陈那菩萨.集量论略解.(法尊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11] 藏传因明学.(杨化群著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0.
[12] Frenz Brentano.The Found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thics.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3.PP.14,14-15,15,13,129,129,131.
[13] [印度]护法等菩萨造.成唯识论.(玄奘纂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14] Linda L.Mcalister edited.The Philosophy of Brentano.London:Gerald Duckworth.1976.PP.54-55.
[15] [姚秦]鸠摩罗什译金刚经.
现象学作为西方现代哲学中的一门显学,其在中国学界已广为人知,而且随着现象学家著作的汉译本不断增多,对现象学本身的研究也日渐深入。但是作为现象学的真正鼻祖——胡塞尔的老师,舍勤、海德格尔的精神导师——一代圣哲的布伦塔诺及其哲学却鲜为人知。在我个人的研究中发现(注:本人的博士论文主要研究布伦塔诺的价值哲学,目前已将布伦塔诺的代表作《伦理知识的起源》译为汉文,并且在我的论文《布伦塔诺的哲学及其方法》中已将布伦塔诺哲学的整体概貌作出了细致的阐释。),除了对布伦塔诺本人的著作进行解读之外,如若将布伦塔诺哲学与东方哲学特别是大乘佛教原理进行对比的话,不仅可以加深对布伦塔诺哲学本身的理解,而且在我们这个时代,也将是真正沟通东西方哲学的一个有意义的尝试。
一、意向性与唯识说
人们都知道意向性是现象学的基本概念和现象学家们展开意识分析的基本视角,然而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在近代对意向性的首肯者便是布伦塔诺。是布伦塔诺把意向性这一中世纪哲学概念引入近代哲学,从而转变了近代哲学视域中的人与世界的图景,并由此引发了作为本世纪哲学史上一场席卷全球的现象学运动。
布伦塔诺认为所有哲学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知识起源的考察,而知识作为概念体系的存在,其来源在于意识的发生过程以及意识的来源本身。布伦塔诺认为没有在意向性之外的认识发生过程。他说:“所有心理现象(不幸的是,它常常被“意识”这个术语所误导)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它指的是,所有心理现象都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之中,即它必须指向一个对象,这种关系被称为“意向的”[intentional]。意向关系是这样一种关系,进入这种关系的某物不一定是实际存在的而是被作为一个对象而呈现的。没有听,除非某物被听;没有信,除非某物被信;没有希望,除非某物被希望;没有渴望,除非某物被渴望;没有愉悦,除非某物被愉悦;等等,所有其他的心理现象也是如此。”[1]
在布伦塔诺看来意向性具有这样两个特点:一、处于意向关系中的某物不一定是实际存在的事物,它可以是思维构造的产物,比如:独角兽。这被称为内在的存在或者意向的非实存;二、在意向关系中意识总是要指向某个对象。在《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中布伦塔诺的表述更为明晰:“每一个精神现象都是以中世纪经院哲学所称为的意向的(或精神的)对象的非实存性为特征的,根据内容,我们可以称它为(虽然不完全是非任意地)指向某一对象(在这里它不是被理解为意味着某一事物)或者内在的客体。每一个精神现象都包含着其自身作为一个对象的某物,虽然它们不总是以同样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表象中某物被呈现;在判断中某物被肯定或被否定;在爱中某物被爱,在恨中某物被恨,在欲望中某物被欲念,等等等等。”[2]
至于布伦塔诺在自己的界定中为什么一定要将心理现象和意识这两个概念作出严格的区分,这是因为在布伦塔诺的时代,由于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影响,意识一词在一般的语境中指涉与物质世界相对立的精神现象,而布伦塔诺却认为意识并非是与物质相对立的存在,所有心理现象都是在意向关系中的精神与对象的同时在场。将意识理解为物质的对立面是对心理现象的狭窄化。人类的认识具有这样一个特征,它所讨论的不是一个与人类毫不相关的物质世界,而是进入了意向关系之中与人类发生联系的世界。布伦塔诺之所以能够对意识及心理现象两个概念作出如此细密的区分,乃是因为他对心理现象有着更为深入的观察和细致入微的体会。布伦塔诺的这一区分为他的价值哲学更高层面上的概念——内观、自明性的导出作了一个心理学上的理论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