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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伦塔诺哲学与大乘佛教原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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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也非常重视从心理现象的细密分析入手,经过心理研究最终回到人的道德问题。佛教量论对于所有心理现象的分类用的是二分法,其所指向的心理对象的内容与布伦塔诺的划分并无根本性的区别。佛教量论以为所有的心理现象可分为两类:一比量;二现量。陈那菩萨《集量论》曰:“量唯二种,谓现、比二量。……何故量唯二种耶?曰由所量唯有二相,谓自相与共相。缘自相之有境心即现量,现量以自相为所现境故。缘共相之有境心即比量,比量以共相为所现境故。除自相共相外,更无余相为所量故……缘自相者即属现量,以正理推知‘色无常’者即属比量。”[10]由此可知,佛教量论所说的比量即是布伦塔诺所说的判断。另一方面,佛教关于现量有细微的划分,共有四种:1.五根现量2.意现量3.自证现量4.瑜伽现量。[印度]法称菩萨在《正理滴论》中说:“五根现量者,谓各取现境之等无间俱缘境识。意现量者,谓与五根认识相应之等无间缘所生之意识。自证现量者,谓由心及心所所生之诸自证分。瑜伽现量者,谓修习正确境物最终所生之瑜伽识。”[1]四种现量中的五根现量就是布伦塔诺所说的物理性表象;意现量就是布伦塔诺所说的心理性表象;至于布伦塔诺所说的情感相当于自证现量。那么,什么又是量论所说的自证现量的心法与心所法呢?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通过对心法和心所法作出具体划分的唯识百法进行分析。唯识百法将存在现象分为五位:1.心法2.心所有法3.色法4.不相应行法5.无为法。现将心法和心所有法列举如下:
   1.心法: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
   2.心所有法:
   遍行五:作意、触、受、想、思。
   别境五:欲、胜解、念、定、慧。
   善十一:信、精进、惭、愧、无贪、无嗔、无痴、轻安、不放逸、行失捨、不害。
   烦恼六:贪、嗔、痴、慢、疑、不正见。
   随烦恼二十:忿、恨、恼、覆、诳、谄、、害、嫉、悭、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放逸、昏沉、掉举、失念、不正知、散乱。
   不定四:睡眠、恶作、寻、伺。
   比较而言布伦塔诺对情感的分类是总体性的、概括性的。他把情感分为由个人的先天欲望引起的禀好与非禀好以及由信念引起的愉悦与非愉悦。而唯识百法则通过五十一位心所对情感进行分类。布伦塔诺的分类是从来源和情绪反映上划分的,百法则是从引起情感的所有道德与非道德的行为来划分的。大致上,布伦塔诺的禀好指的是个人在烦恼法和随烦恼法中所体验的喜好性的快乐与不快;由信念所引起的愉悦相当于百法中的十善法升起时个人心中所体验到的愉悦之情;而由信念所引起的非愉悦则相当于与十善法相对的十恶法以及在恶见中所生起的快感。而量论中所说的瑜伽现量与百法中所涉及到的无为法的概念就将我们引入布伦塔诺的自明性概念。

   三、关于内观

   从对心理现象的分类来看,我们可以知道这一分类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形成知识以及知识体系的过程,那么,我们形成知识以及知识体系的原则又是什么呢?布伦塔诺认为有两种完全相对立的原则,一、科学原则二、内观原则。
   1.关于科学原则
   布伦塔诺在《伦理知识的基础与建构》第一章中说“在科学中要证明我们所提出的每一个意见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个论证都依赖于一定的预先假设。而这个过程是不可能永远继续下去的。在这样的循环论证中,我们不可能避免这种无限的倒退,因为仅仅通过同样的术语去解释讨论中的术语,那只是用一种改头换面了的方式来解释罢了。(然而,这种论证的有些证据却是根本不可能这样去改头换面的)。”[12]
   2.关于内观原则
   他说:“因此,我们必须从未被证明的原则出发,从当下的确定出发……当某人问我们一个他所不熟悉的词语的时候,我们并不总是通过任意地使用一个与他所问的词是同义的只是对他而言更容易理解的词语来解释,即,下一个定义。但是有时我们不需要这样做,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向那人指出他所不熟悉的那个词语所指称的事物来使他明白这个词语的含义。同样地,通过把证据建立在那些不能被证实的命题上,我们并没有失去什么。当然,这些命题并不一定就是主观任意性的假设;如果它们是主观任意性的假设,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一切都将是毫无根据的了。因此,这些命题必须是当下得到保证的,也即,它们必须是排除了一切错误的可能性的——内观。这种命题(内观)才是唯一真正的知识的原则。”[12]
   布伦塔诺对于内观原则作了一个更为细致的划分:一知觉;二通则。他说“它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个别事实的知觉[perception];另一种是类的通则,这种通则不是建立在它们所应用的每一个个别事例的知识的基础上被理解的,而是建立在它们所包含的概念的基础上被理解的。第一种命题的例子是:我意识到[recognizing]我正在看或者我正在想。当然,我在相信我所看到的东西时也可能会发生错误——我可能是正在做梦;我所思想的也可能有错误。但是我能够直接确定的是我正在看或者我正在想。第二种命题的例证是:我正在判断——两个物体是多于一个物体的,或者红的东西不是绿的,或者没有三角形是四边的,或者离开部分整体不能够存在。于是,这些当下确定的判断一定能够成为作为它们的原则的所有证据。”[12]可见布伦塔诺所说的内观是一种高度自觉的意识能力,是对生命每一刹那存在的观照功夫。
   那么,布伦塔诺所作的这两种划分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第一布伦塔诺是说在心理现象的分类中情感作为第三个层次,本身包含了判断,而在情感状态中的判断首先是以对心理事实的直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布伦塔诺说知识的原则是在内观当中,而不是在科学原则的假设的层层论证之中,这是符合心理现象事实的。第二仅就科学原则而言其本身并不就是确立知识的绝对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一点布伦塔诺在他的分析中已经表述得相当清楚了。第三从更高层面的自明性的概念上来看,内观原则是自明性的起用,也就是说,内观原则是确立知识的原则,而这一确立知识原则的来源是自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