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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藏传量论“摄类”的哲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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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藏传量论(因明)的一大特点是用"摄类"范畴来表达整个因明学的体系。本文从创立"摄类"的恰巴曲森开始,综合了萨班·贡噶坚赞、宗喀巴等对"摄类"的发展和阐述,并认为近代由普觉·强巴所著的《因明学启蒙》是其集大成者。以此为主体,分别分析了藏传量论在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贡献。认为"摄类"范畴系列是藏族思想史和哲学史的一座宝库,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挖掘和阐发。


   中世纪以来,随着佛教的逐步传入,印度因明亦随之传入中国。在汉地形成了以逻辑论为中心的汉传因明,并东渐日本、朝鲜,在藏地则形成了侧重于知识论的藏传量论。量论在藏地的发展中,由恰巴曲森(又名法狮子,公元1109年--1169年)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摄类"范畴系列,他把陈那、法称的因明学说概括成十八对范畴,形成了量论总的范畴体系。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范畴是"认识现象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①。范畴是认识史的结晶,它反映现实,又规范现实。"摄类"系列范畴的形成标志着藏传量论在形式上的成熟和系统化。这一特色一直为藏传量论所承续,近代,由普觉·强巴所著的《因明学启蒙》(藏地称之为"都扎")亦是一种"摄类"的入门书,是黄教寺院规定的通用教本。本世纪中欧美诸国有不少学者对藏传佛教和量论进行研究,特别是前苏联的列宁格勒学派和欧美的现代学派著述最丰。我国自八十年代以来,亦有学者对藏传量论作了一些译解工作②,使我们对藏传量论的"摄类"体系有所了解。本文就这些范畴的哲学逻辑意义作一粗浅的探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摄类"范畴的历史发展

   恰巴曲森最初只列出了18对范畴,即:1.显色白红,2.实有法、假立法,3.相违、不相违,4.总和别,5.相属、不相属,6.异与同,7.合遍与离遍,8.因与果,9.有法、能别、因,10.能相与所相,11.多因与多宗法,12.彼此相违,13.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14.彼此互遍,15.是与非,16.是的反面与非的反面,17.确知是、确知非,18.了知事与了知常。这十八对范畴中大部分是与语言、逻辑有关,而直接讲认识论的似乎只有"能相与所相"一对。可惜的是恰巴曲森的原著久已佚失,对其具体内容难以考查了。
   其后,萨迦派第四代祖师萨班·贡噶坚赞(公元1182-1251年)在《量理藏论》的前八品中重点论述了七对范畴,即,第一、第二品的"观境和心",这是讲认识论中的主、客体关系;第三品"观总与别品";第四品:"观成立与遣他品";第五品:"观所诠能诠品";第六品:"观相属品";第七品:"观相违品";第八品:"观性相品"(即性相与所表)。从其具体阐述中又涉及到"因果"、"自相、共相"、"现量、比量"、"一、多"、"同、异"、"排入、立入"、"质、体"、"合遍、遣遍"、"排除他具与排除不具"、"常与物"、"立、破"等十一对范畴,这样仍然是十八对范畴,但在构成上已与恰巴曲森有明显区别,突出了"境"、"心"、"现量"、"比量"等认识论的范畴而有关"相违"的三对范畴并为一对,省略了"有法.能别.因"、"多因与多宗法"等直接与论证相关的范畴,但也遗漏了"是与非"等涉及到双重否定律的重要范畴,其为憾事。
   萨班之后,黄教宗师宗喀巴(公元1357年-1419年)的《因明七论入门》中亦讲了十几对范畴,特别是对"境、识"、"总、别"、"遮、表"、"量、非量"、"一、异"等作了新的阐发。以后龙朵活佛(公元1719-1795)及其弟子的《因明学名义略集》,宁玛派的工珠·元旦嘉措(公元1813-1890)的《量学》等著作中对摄类范畴也有相似表述。普觉·强巴(公元1826-1903)曾任十二、十三世达赖经师,他所著的《因明学启蒙》,更是集"摄类"之大成,共提出二十多对范畴,即:物质与心识,境与具境,能量与所量,总与别,成立与遣他,现量与比量,自相与共相,所诠与能诠,相属与相违,性相与所表,因与果,量与非量,一与多,同与异,立与破,常与物,排入与立入,遮无与遮非,质、体、类,后遍与遣遍,下遍与违遍,排除不具与他具,否定与肯定等。普觉在概念分类上更为合理和全面,在叙述上也更为细致与清楚。故以下以《因明学启蒙》所述为主,结合其他著述,分别就"摄类"范畴在哲学与逻辑上的含义作一介绍和剖析。

     二、关于哲学认识论

   量论是以知识论为主体,实际上也就是佛家的认识论。"量"作为一种行为就是指认识活动,作为一种认识的结果也就是知识,量论就是要回答什么是知识?知识有哪些种类?以及如何获得知识等问题。与此相关的摄类范畴主要有:
     1.物质与心识,境与具境
   《量理藏论》是说"所知境"与"能知心",宗喀巴提为"外境"与"心识"。《因明学启蒙》分为二对,即物质与心识,境与具境。
   普觉云:"能表功能,为物之性相。物分为三种,谓物质、心识、不相应行。微尘所成,为物质之性相,物质分为二种,谓外物质及内物质。谓士夫(人)相续所不摄之微尘所成,为外物质之性相。事例,如瓶、柱,地、水、火、风、四大等。谓由士夫相续所摄之微尘所成,为内物质之性相。事例,如有漏近取色蕴。显而了别,为(心)识之性相。事例,如眼识。非物与识任何一种之有为法,为不相应行之性相。事例,如物无常,马、牛等数取趣"。(引自杨化群的《藏传因明学》第100页,西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以下取自于该著的引文,只在括号内略标出页码)。这里的"物质"就是指外部物质世界,"心识"是指人的精神活动。物质又分为外物质与内物质。外物质是指由原子(微尘)构成的实物,内物质是指人的肉体和感官。而心识的本质是"显而了别",也就是指感觉和思维等活动。心识与物质到底是何种关系呢?这又体现在"境与具境"之中。"由知量所了别,置为境之性相。境分为:具境,执境,入(取)境等"(第198页)"境"作为认识对象,由于主体缘取方式之不同可分为具(见)境、执境、入境三种宗喀巴解释道:"见而明了,为所持境之性相","执而明了,为执境之性相"(第53页)。但普觉认为,就现量缘境而言"见境、所取境,物等,是同义","现量之入境与现量之缘法之境同义,"(第198页)。
   "具境"又指缘境的条件。普觉云:"具自境任何一种之物,为其具境之性相"具体分为"补特伽罗、知觉、能诠声三种"(第200页)。"补特伽罗"是指认识主体"人",知觉分为量与非量,量又分为现量与比量,这些涉及到思维的形式,"能诠声"是指语言,正是这三者合起来才构成了具境的充分条件。正如列宁所说的,在人类的认识中客观上是三项:(1)、自然界;(2)、人的认识(人脑就是那同一自然界的最高产物);(3)、自然界在人的认识中的反映形式,这种形式就是概念、规律、范畴等等③。概念范畴即是一种思维形式,又是以语言为其物质外壳的,因此,普觉把境和具境归为四项,实质上这一提法是唯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