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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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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  卷第二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 法尊译编 

干二、破数论宗  分二:坎一、正破,二、顺破尼犍子派。初又分二;艮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无舍离遮,余事物随行,一果非除果,极其各异故。

若由一体性,多能作一果。

 

数论计二十五谛,除神我为受者外,余二十四谛是所用法。其中自性又名最胜,是一切法(即二十三谛)之自性,以三德平等、功能不明显位为相。余二十三谛即自性所生之果。皆以三德为体。故说一切法之生起皆以自性为总因。今数论者曰:若无舍离遮遣,随一切法行之余最胜总者,则一种子之苗果应非余水、肥、暖等之果,以种子与水肥暖等极其各灾故。若尔汝宗云何?彼曰:若在最胜总中同一体性,由此多因能作一果。

 

艮二、破执  分三:蹈一、多因应无用,二、因果应错乱,三、趣行应错乱。初又分二:巽一、具有缘应无用,二、因果应无定,断诤。今初:

 

一体有彼故,俱有应无用。彼无异自性,离不行别定。

离一无果故,从别彼等起。所有能作义,即是胜义有,

彼亦无随行,随行不生果。

 

若如汝宗有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者,则诸具有缘(如水肥暖等)应成无用,以一种子体性中即具备彼能生苗之功能故。以无异体之总最胜离不随行,即普遍随行,又离水肥等别法所有之决定故。若许具有缘无用,不应道理。其苗等果法,必须从诸差别俱有缘生起,以随离彼等任何一缘,其果法亦不生起故。又彼所计‘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应不能生果,以能作义(即有生果之作用),是为胜义者,彼胜义作用亦不随行故。有释为:彼胜义作用,随行总中无故。

 

巽二、因果应无定,断诤  分三:离一、异性无过,二、一性有过,三、结无过义。今初:

 

故体性虽异,有是因,非余。此是其本性。

 

如麦种与稻种,虽同是异法,然有是麦苗之因而非余稻苗之因。或说:麦种稻种虽皆与麦苗之体性各异,然有者是麦苗之因,余者则非因。以麦种生麦苗,不生稻苗,此是其法之本性故。

 

离二、一性有过

 

若无各异者,应顿时生灭。从彼有异故,无如是过者,

一坏时体住,非彼性。是故,不起总别觉。遮无体性故,

不观住不住,总觉亦染坏,故亦无破难。彼之能生性,

其余如何生?异别性能生。若非异亦有,已说彼非生。

现亦不依余。作异,即胜义,彼是从余返,说彼为因果,

许彼是自相,彼有取舍果,故人皆趣彼。

 

若如汝说,一切法于最胜总中无差异者,则麦稻种子应顿生灭,以于最胜总中都无异故。若谓从彼最胜所生转变(即二十三谛),分位有异,故无顿生灭之过者,试问彼最胜总,在一别法如瓶坏时,为坏不坏?若不坏者,彼最胜总应非别法瓶之本性,以彼别法一瓶坏时,汝仍常往故。若许尔者,则应不起总别之后,以汝非彼之体性故。若谓别瓶坏时,观察总坏不坏,汝遣余之总岂不相同耶?曰:此不相同。遣余有三种:且初、义遣余:如瓶,别瓶坏时观其坏不坏,此不能破说遣余者,以彼许别瓶坏时瓶亦即坏,无过失故(一瓶坏亦是瓶坏,并不须一切瓶全坏方名瓶坏)。二、无遮遣除(无遮是一名词):如一别瓶坏时,由分别门观察住不住者。此不能破说遣余者,以说遮无实体性故。三、总觉遣余(即觉有总之心):于一别瓶坏时,观坏不坏,对说遣余者亦不成过难,以许是由分别所染(即由分别假立)故。

 

外问:若无最胜总,水肥暖等如何能生苗,应不能生,以离彼苗能生性之种子外,是余法故。曰:汝因不定,要各异之差别性法,方能生苗故。若谓水肥暖等,非异体之最胜总中亦有,故彼能生苗者。曰:彼最胜总,已说不能生彼苗,最胜总无故。有能安立诸法为异之理由,以于不错乱心现相时,亦是不依余缘而现为异故。即彼异法便是胜义,不增益而有故。又即彼法是从余返,与余不共住故。又彼异法说为因果,是能益所益故。又彼异法许为自相,能作义故。又彼异法是一切士夫所趣境界,是有取舍果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