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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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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同,体同故。一器余亦熟。有余错乱故,知理如此破。

 

若谓义一分如是,是成立阿伽尼等吠陀有真之实义正因。不应道理。了知正理之陈那论师如此破云:‘是成立彼之有余错乱因故。’譬如为证余果与所食果其味相同,而云与彼色体相同故。又如为证所食余饭皆是熟饭,云与所食饭同在一器中,无差别故。

 

巳二、破所立

 

士常为作者,诸事常,超根。根所取,诸事。因、住、坏不等,

余由二种量,遣除为行境,违依教比量。诸所有言说,

未遣诸相违,论义亦未显,计彼义谛实,*妇以吵胜。

 

又行者派计吠陀有真实义,与诸*妇唯以吵嚷胜共夫主相同。以士夫常证为作者及受者故。说诸有事常故。说超根之总义等是根所取故。说诸有事因不平等;常法为因;住不平等,成已由缘而住;灭不平等,由后起因而坏灭故。复说许多量相违事,为二种量所遮除之行境,及与依教之比量相连故。如计觉是不现见事为现量所遣除,计吠陀有真实义是不现见,为比量所遣除,说沐浴等能净罪障,为自许所遣除等。对以上所说一切相违过失未能除遣,对吠陀论之定义,亦未善解说。仅以一分不欺诳,便计吠陀有真实义故。

 

巳三、破太过失

 

若如是量成,则此何非量?士夫多说中,非无一实义。

 

若由一分不欺诳,如是便能以量成立吠陀有真实义者,则此语言何有非量?以诸士夫说多语言,非无一语是实义者故。

 

丑三、结

 

声住于说者,非事性、非果,除此相反者,亦无不错乱。

诸能诠转趣,见所诠而作,彼此相违义,如何通于一?

故教与诸事,任何了达者,不成‘无不生’,彼能定何义?

故彼虽遮返,不成有事无。定无为果者,不得,不能成。

 

此能诠声应非所诠事之自性或果,以是住于说者之乐说欲故。若许尔者,则于所诠义全无系属,以除此同体系及因果系外,其相反者(即非二种系属者)无有不错误之系属故。若谓能诠之转趣,是由见所诠而作故,能诠是所诠之果者。若尔,常无常彼此二种声,云何于一声而转(如说声无常,或说声常)?应不能转,以常无常是互相违义故。又由彼教,能决定何义?都不能定。以教与所诠事,任何通违者都不能成立‘无则不生’之系属故。由教于不现见义,不能以不可得故,成立‘决定无’之结果,以彼教虽遮返(即无彼教),亦不能成立不现见事为无故(虽无能诠教,仍有所诠事,故非因果系属)。

 

此品略义,谓于抉择自义比量之支分中,须广抉择决定因三相之方便。不能如实了知彼理之原因,是由于未能无例通达言声与分别是遮诠之理之所致。故广抉择遣余及彼诠显之理。一般引生比量智,并不须了知遮诠之差别。今于求解脱之支分中,须无例抉择证解脱与一切种智之道。若不了知遮诠之差别。则于增益执未断谓断,于不须断者反谓须断,颠倒执著丧失大义。为除此过,所以广说遣余之理。次因敌者对不可见不可得因,起邪分别,谓现、比二量不可得虽不能成立为无,然不见教中宣说,则能成立为无。以造教典即为抉择一切所知之真理,故凡有者教中即须说故。在破此执之支分中,广破计吠陀为量。又敌者未见教中宣说,亦不能成立为无,即教中有所宣说,敌者亦不定能见故。又先未了解之义,唯以教证新了知时,须观待名言。若以教中不可得便成立为无者,须于一切所知堪为定量士夫之言教中全都遮止方能成立,非仅一分未见,便能成立故。彼教亦非以士夫未作为准,以彼都无显示真义之能力故。许士夫所作言教为定量之方便,要先观察彼所说语,审察清净方许为量。非先成立无过士夫为量,其后即许彼所说语为量。为使了知此义,故广破吠陀为量等。

 

子二、明计教为量是愚人

 

计吠陀量、有作者,计浴为法种姓傲,为灭罪故行苦恼,是愚恶慧五种相。

 

行者派愚痴恶慧之五相俱全,(一)计内容相违之吠陀为定量,(二)说有常士夫为作者,(三)计仅作沐浴便使法增长,(四)纵无功德谓是婆罗门种而生骄傲,(五)为灭罪恶苦恼身故。

 

释量论略解  卷第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