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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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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自性因之差别  分三:丑一、正说,二、断诤,三、结合之差别。今初:

 

自性诸差别,待别或单纯,成所立故说,如灭果及有。

 

问:自性因差别有几?曰:为成立所立故,所说自性因有二种:谓有观待能作法之差别者,或单纯自性因。例如为成立声灭,列所作果及有性为因。所作性是成立声无常,观待差别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自性正因,言所作之语,即本身差别能作法故。有事是成立声无常之单纯自性正因,以是彼正因,言有时之语不引差别能作法故。

 

丑二、断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今初:

 

若因有、性有,如何非所立?差别无随行,失因及所立。

 

数论派诤云:若有是自性因,最胜声义之有,云何非所立耶?曰:汝难彼有,应失坏所立。若是唯有,则已极成。若是有之差别,则于喻不随行故。是则彼有亦应失坏因。若是唯有,则遍相不定。若是有之差别,则于喻不随行故。

 

寅二:答  分三:卯一、  立有无用,二、  唯有成因,三、由无能立故非所立。今初:

 

若立唯有别,于有法总上,无少义可成,如此亦无遮,

所别为所立,此因无随行。若有是所立,则别成所立。

 

数论派所立‘最胜为有’之宗,应是以有之诸差别为宗,以汝说有为所立,但‘唯有’非所立故。若谓于最胜声义总有法上,唯有之差别法是所立者,如此唯说最胜声义为有者,对立者来说,全无少许可成立之义(立者是欲成立又有常一等德之自性为有)。对敌者来说,仅有声义亦非所破故(佛弟子亦是破其计常一为万物因之自性)。若谓是以差别为所立者,则无于诸差别随行之因。数论说有为所立,实是欲成有之差别为所立耳。

 

卯二、唯有成因

 

不取彼差别,若成唯有事,彼能遍所立,随行无失坏。

 

佛弟于以有事为因,成立声无常者,是不取有事之差别。唯以有事成立声是无常,所立法之随行无所失坏,以自成就时,无常即能遍决定故。

 

卯三、由无能立故非所立

 

不成,有法无,依二有错乱,无法是相违,有岂成所立?

 

彼最胜声义计有实事,如何成为所立?以无成立彼之正因故。若以有法为因,有法是指能作义,则于彼宗法中无。若依有事无事二者之法为因,则遍相错乱。若以无事法为因,则成相违。此说数论立‘最胜为有’之宗,不仅宗不成立,亦无能立之正因。若以有为法为因,彼最胜非是有为法,因犯不定过。若以无为法为因,则与实有事相违,成相违因。若俱依有为、无为二法,如所知性、所量性等为因,则遍相错乱成不定因。故数论所欲成立之最胜自性,若宗、若因俱不能成立也。

 

丑三、结合之差别

 

自性成能了,彼能遍决定,性定是所了。此遮则彼遮,

譬无常所作,非作则不灭。

 

此无常若遮,则彼所作性亦遮,以无常自性成就之所作性是能了,其能过所作性自性决定之无常是所了故。因明结合式有二种:一是同品结合式;二是异品结合式。初、如说:‘凡所作性皆是无常,譬如瓶,声亦是所作性。’此语是同法结合能立语,以是正显因唯于同品有之能立语故。二、如说:‘凡不灭者皆非所作,如虚空,声是所作。’此语是与法结合能立语,以是正显因于异品唯无之能立语故。

 

子三、自性因系属之能立

 

无因故若灭,自体即相属。诸事有所待,则见无决定。

彼因纵众多,亦容有不遇。以无果住故,说灭待因者,

一切能灭因,说皆成错误。彼因无能故。此由自性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