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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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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由何灭,余亦由自性。

 

问:如何决定凡所作性皆是无常?曰:所作性灭是由自体相系属,以彼灭是不待后起因之有事故。若谓因不成者,则瓶等诸有事应见灭无决定,以灭要待后起之因故。若谓彼灭有众多因者。纵有多因,亦应有不灭者,以容有不周能灭因故。诸说灭要待后起因者,其所说之一切能灭因,对于坏灭皆成错乱,以不定安住能灭果故。如椎非瓶灭之因,以彼无生灭之功能故。又椎非瓶之灭因,以瓶之灭是无事故。又如此闪电是自性灭者,以不待后起因而消灭故。如所说闪电自性消灭之理,由此定知余山岳等亦应是自性灭,理由相同故。

 

壬二、总结

 

故有事为境,比量为二种,果、自性。由彼,定属所立故。

 

由上所说,果法与自性之因,于所立法无有错乱;故以有事表相为境之比量因唯有二种,以由果及自性系属于自所立法,二种决定故。(一是因果系属,二是同体系属。如以烟比知火,是因果系;以所作性比知无常,是同体系。无此关系,便非正因。)

 

辛二、决定遮因之系属  分二:壬一、正说,二、断诤。初又分二:癸一、决定不可见不可用因之系属,二、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今初:

 

觉为先转故,彼性不可得,即说彼不转,说不得为量。

论时无关系,诸义超诸根,由无因,彼等,不得故,岂无?

非定有无果,故不成为量。

 

如常前此处,不现见鬼瓶之人,决断有鬼瓶之决智不转,以彼人对鬼瓶体性量不可得故。此因决定,以决断彼法定有之决智转求,必得彼法之觉先行故。彼人之址不得鬼瓶,即说为成立彼宗之能立量,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

 

问:既不可得,何以不成立决定为无耶?曰:彼诸不可见由不可得故,不能成立为决定无有。以彼义纵有,三种定量亦不定能得故。一、圣教量诸论本说,当时无关系事故。二、现量诸根不能得,诸不现见义超越诸根现见境故。三、比量不能证,无成立不现见义之正因故。又彼人量不得鬼瓶,不是于当前此处成立无鬼瓶之量,以于此处非是决定有无鬼瓶之结果故。总之,就彼人来说,既不能断定为有,亦不能断定为无;因为此义非彼所知故。由彼不能了知,即证彼不起决定智。此是对不可见之物,以不可得因证,不能决断为有为无。此是以无因证无果,也是因果系。

 

癸二、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

 

若有殊胜因,有者亦成量。能知性不知,此理是所说。

不知因,能成,果即无所有。义自性有因,性不得亦是。

若由某等因,通达彼为无,可见不见因,若全非有者,

可见,不可得,当知为无事。若有相违事,能害彼有故,

得彼相违者,决定彼为无。

 

不可得因亦有能成立为决定无者。若有别可见为殊胜条件之因,有此种不可得因,即成为能立决定无之量故。若尔,前说由示可得不能成立决定无,应成相违?曰:不相违,前说由不可得因不能成立决定无之理,是说纵有自性,其能知量不能了知之不现见义故。若尔,何为可见不可得因耶?曰:如若不知火因,则能立无烟果。又义自性如无桦树为有因即所立,其不可得树自性亦是可见不可得因。问:因与能遍不可得因由何成立?曰:因与能遍不可得因无不成之过!若由某等可见不可得因,即能通达彼因与能遍无故。如瓶可见,而无余不可见之因(即障蔽使不得见之因缘),则由可见之瓶事不可得因,能通达瓶事为无,以瓶若有,量须可得故。又由与寒触相违之火可得,则能决定无有寒触,以有与寒触相违之火事,则于有寒触能达害故。

 

壬二、断诤  分二:癸一、于不可得因之数定断诤,二、别于不可见不可得因断诤。初又分三  子一、明声义,二、彼不能遮,三、断违教诤。今初:

 

无始习气生,分别所熏成,依有、无及俱,声义法三种。

成彼非事因,谓彼不可得,是因,彼非无,安立言说故。

一向胜义转,于见差各异,诸义、诸言声,无因应不转。

过、未生亦尔,诸语亦应无,虚妄义者故。许觉义为境;

 

问:若不可得因,一为遮其定有,二为成其定无,决定为二者,则说‘最胜非有,不可得故’,应非不可得因;以非遮定有及成立定无故。以最胜若有,则说非有,自成相违。若无者而言最胜,不应理故。曰:最胜虽无而言最胜,亦不相违。由无始习气所生分别熏习造成之分别心中,现似最胜,彼即最胜之声义故。声义之法凡有三种,以有依于有事、无事及二俱之三种称声义故。(声义即是言说声所诠说之境义。此义不须定有,如认龟毛兔角等,皆非有故。)为有事亲因之最胜不可得者,即最胜之声义,此即成立决定无有事亲因最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彼最胜声义非无,以安立最胜之言说故。问:最胜若无自相,别无最胜声义,以能诠声一向于声义转故。曰:若如汝说,则由见差别各异于所见诸能,常无常之诸声应不转,以无如是转之因故。(是常则非无常,是无常则非常,决不能二声俱转。故知声义非一向胜义有也。)又于过去已灭事,及未来尚未生事,声亦应不转,以是无事故?又诸语言亦应无成虚妄义者,以言声分别唯于自相转故。言声分别非唯诠自相,以许是以觉心中所现之声义为境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