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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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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随行及遮,于宗有法有,由决定果智,成者,是能立。

若所立异品,说其遮遣性,即成此同法,故因皆随行。

 

若谓未作之语是实义者,以未作相反,则与实义义遍相违故,现见所作语是颠倒故。曰:彼士夫未作,于成立吠陀是实义之异品,亦容疑有,以为成立彼于异品无故,未说能立因故。若谓士夫未作,应于颠倒义无,以见于实义有故。曰:彼因不定,以于勤勇所发非所发相违事上,现见一有事即能遍故。若谓士夫未作,于颠倒义应无,于彼未见故。曰:此亦不定,以不可得,不能成立一切皆无,前已说故。又士夫未作,于成立彼宗之遮性,应有疑惑,以于异品不能成其唯无故。若许尔者,则非成立彼宗之正因;若是能立正因,须有随行、返遮,于宗有法决定有性,为果之智所成就故。又逆遍成就之一切因皆应有同品随行,凡说于所立异品相返性时,即显此因法于同品转故。

 

午四、成立咒是所作  分三:未一、正说,二、成立作者殊胜,三、若非殊胜自语相违。初又分四:申一、由名言办果,二、破由声功能成办,三、破由加行成办,四、释无次序相违。今初:

 

有编制名言,诸咒能成果。

 

诸咒语是由某等士夫所编制名言,以能成办息实等果故。

 

申二、破由声功能成办

 

若谓事功能,无别余亦成。若谓是余义,安布前已除。

彼义应常成,有待应无能。若由能如此,彼应皆能成。

非由善作故,不待作者别。若有事作为,亦事异成异。

非由作者别,能定,由言成。

 

若谓唯由诸字事物之功能,而办息实等事者,则从所作余颠倒仪轨,亦应能办息实等事,以仪轨颠不颠倒,字无别故。若谓离文字是余义安布者,亦非是咒,前已破除有余安布故。又彼诸咒应常成办息实等事,以常能转息实等故。以字功能常时有故。若谓要待余缘方能办息实等事者,曰:余缘于咒无裨益之功能,是常住故。诸咒要待余缘方能成办息实等事,则唯字事,使无息实等功能。又彼诸咒,应一切人皆能成办息实等事,以若唯由字事功能,便能成办如此息实等事故。若谓要如此修仪轨之婆罗门,方能办息实等事者,曰:诸咒效果,不应待作者之差别,以非由士夫善制作故。汝计唯由字事之功能故。若许尔者,则非由作者差别,而息实等之功能决定也。若谓有事由缘作为者,则有事各异,是由因缘各异而造成,非由是否婆罗门而别也。若问:婆罗门与旃陀罗等种姓差别,由何而成者?曰:于胜义中实无种姓贵*之别,唯由世间名言分为种姓贵*故。吠陀诸咒,非与婆罗门方与息实等果,不与旃佗罗等。是由士夫智力制作名言,起如是作用故(即由咒力生效,非由种姓生效)。又吠陀诸咒,息实等之功能,非由诵咒等作者是否婆罗门等差别而决定,是由制作之名言而成办息实等事故。

 

申三、破由加行成办

 

差别无可作,作何成作者?若显为加行,彼前已遣除。

若彼觉是显,彼合于果者,说者是显因,听者应系果。

若不显微诵,声功用加行,意诵应无义。声是耳行境。

间从彼生故,彼觉亦显者,若有义不成,分别随行故。

自与共自性,欲一体而诵,由诸言诵故,不违非由事。

 

诸婆罗门由作何事而成修咒之作者?应非作者,以咒差别,无可作故。若谓能显诸咒,是于咒果加行者。曰:咒果非缘能显,是常法故。常法由缘显,前已破故。若谓彼婆罗门是于咒果修加行者,由诵咒缘彼有显咒之间觉故。若尔,自不诵咒,听他诵咒者之旃陀罗,亦应与息实等咒相连系,由说者之因使咒显故。又若咒声不明显,仅以发毁之加行微音诵咒,或以意诵,咒应无义,咒声不明显故。非耳识所行境故。声是耳识所行境故。若谓以意诵咒时之分别觉,亦是咒之能显,以是间接从彼咒声所生故。曰:若意觉分别,应不能成立有咒声之义为研取境,彼是前同类分别之随行故。若谓汝自宗过亦相同,意诵应无作用。曰:以意诵咒而息实等,亦不相违,以咒自相与共相自性,欲为息实等一体性而诵之心所发起,如制名言者所制名言而诵故。诸咒非唯由事功能而成息实等事,息实等事待名言故。

 

申四、释无次序相违  分二:酉一、难,二、释。今初:

 

若无次序者,闻说味与海,应无差异果。

 

若闻说味(罗萨)与海(萨罗),应无了解异果,以彼字无次序及差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