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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藏传量论“摄类”的哲学意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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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哲学本体论

   藏传量论的摄类范畴也兼论及认识的对象是否实在的问题,这就是本体论的内容。萨班概括了佛家对外境的三种说法:"佛说:若观察外,则认许极微;若观察名言之实,则认许唯识;若取胜义实性,则离戏论而取"(13)。这实际上是经部、唯识、中观三家之说,显然,萨班更推崇于中观,对外部世界的实在性是持否定态度的。尽管如此,在摄类中仍有很多范畴实际上是对客体的规定,略举如下:
     1.一和多(同和异)
   同则成一,异则成多。一和多、同和异是哲学史上最古老的范畴之一。在古希腊有巴门尼德的"同一"范畴,中国先秦有:坚白同异"之辨,古印度有"梵我同一"之说。人类正是在对事物的同异比较中,从多中求一,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从现象进入本质。藏传量论亦十分重视这二对范畴,恰巴曲森就提出了"同、异"范畴。宗喀巴直接用异和非异给一、多下定义:"由分别识非现为异者为一之性相","由分别识现为异者,为多之性相"(第64页)。普觉云:"成事为二,谓一与异。不是各别法,为一之性相,如所知、常、物。是各别法,为异之性相。事例,如常与物二者"(第100页)。"性相"即是揭示内涵,"事例"即是列举外延,应该说概念是明确的。只可惜的是,由于受佛家教理束缚,他们一般都不承认一、多,同、异是客观事物的规定性,而归之于主观的"假定"。如根登珠巴(一世达赖)就认为,这种区别在"真实义中无,唯如世间所共许,即依如是许而建立一切能立所定,是诸智者为人入胜义而造故"(14)。
     2.总与别
   在陈那《集量论》中就曾专列有一个总别关系表(《集量论略解》第126页)。什么是总别呢?《因明学启蒙》云:"随显自身之后而行之法(物)为总之性相","能遍所之具自然之法(物)为别之性相"(第116-117页)。为了帮助理解,我们不妨另举工珠·元旦嘉措《量学》中的一段话:"所谓别,尔与彼法同体相属,既非尔,又是属尔者有若干,比如,尔金瓶是彼法,而瓶与金乃同体相属,既非金瓶,而属彼瓶法,铜瓶、陶瓶有若干种故"、"所谓总,即随若干(个别)之后而行(意义遍及)"(第311页)。这是说"总"就是一般,"别"就是个别。
   根敦珠巴又有另一种解释:"声之诸法,是从同类法与余异类法中遮回所依者,以是自性力安住各自体性之所闻性故。又故声义,由从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缘,可分为多种差别(所作性及无常等),以从非所作及常等遮回故"(15)(法尊译《释量论释》第71-72页)。这是把总别看作两种不同的遮遣法,如声论立:"声常",并以"所闻性"这种同类法为来遮遣,这就是"别";而佛家立:"声无常",并以"所作性"等异类法来进行遮遣,这就是"总"。这里的总别是指与同、异范畴相联系的两种不同的遮遣法。由此可见,在"摄类"中,一和多,同和异,总和别,自相和共相等范畴又具有复杂的横向联系。
   宗喀巴把"总"分为"总类"、"总义"、"总聚"、"总声"四类,普觉侧重解释了前三种:"随于具足自种若干物之后而行之法(物)为总类之性相,而所知为彼之相依(事例)","执瓶分为别(心)对非是瓶而见为瓶之增益(以无为有)部分,为瓶总义之性相,而执瓶分别(心)之第二刹那从瓶第二刹那而颠倒见者为彼之相依","集聚自之若干支粗色,为总聚之性相,比如瓶与柱与彼之相依"(第116页)。"总类"即是指事物的类,这是明确的。"总义"之叙述比较难解,可参照宗喀巴之言:"总义,谓分别识,见彼法义之一,非物,为彼法总义之性相。复分三种:1.物,谓如分别识见鼓腹缩脚之物。2.无物,谓如分别识见虚空。3.依上二之声义,谓如分别识见所知"(第64页)。中观宗认为事物并非实在,一切即空假,即是"空"本身也不是实体。而人的分别识总是要假立诸多实体,如物、无物等。看来,这里的"总义"接近于哲学上的实体范畴。所谓总聚则是指由"极微"组合成的集合体,如瓶、柱等,极微也就是"粗色"。普觉又把总类与总聚二二排列组合,形成了四种排列:"有总聚与总类之相符者,瓶是也"有不是总聚而是总类之相符者,所知是也。有物不是总类而是总聚之相符者,柱瓶二物是也。有物是不是总类亦不是总聚之相符者,常与物二者亦也"(第116-117页)。从逻辑上讲,这是对类概念和集合概念关系的比较,从哲学上说,则是对事物的类和集合体关系的考察,这在量论中亦是新创。
     3.常与物
   "由量识所成,为成事之性相,此分二种,谓常及物。不是与法(泛指事物)及刹那性相符者,为常之性相","能表功能,为物之性相"(第100页)。"成事"即足以成为事物,"由量识所成",即以足以为准绳的识所成的事物。这又是唯识的观点,即事物非实在,而是由量识所派生之假立。
   成事又分为常与物两类,常就是指非刹那存在的那一类对象,如虚空;而物则是指能显示熏习(因缘和合而生)功能的一类对象,如瓶等。常又称之为无为法,物又称之为有为法,常就是永恒、不变,物就是变易和处于运动之中,故这里实际上已涉及到了永恒和变异、静止和运动二对范畴。
     4.因与果
   因果关系亦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就曾说过:"宁可找到一个因果的解释,不愿获得一个波斯王位"。佛家持缘起说,在因果范畴上有特别丰富的阐发。《因明学启蒙》在叙述小理路"小因果"中云:"能生是因之性相","所生,是果之性相"(第112页)。这一定义已与现代哲学非常接近。又云:"物之因分为二种,谓物之亲因(直接因)及物之疏因(间接因)",相应地"物之果分为二种,谓物之亲果及物疏果"(第112-113页)。这是区分直接与间接的因果关系。"复次,物之因又分为二种,谓物之近取及物之俱生助缘","主要能生物身之质流为物近取之性相","非是物自身之流而主要能生质为俱生助缘之性相"(第112-113页),这是对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划分,表明佛家已认识到因果联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叙述中理路"辩论建立大因果"中又进一步从语言表达上阐发了《俱舍论》的六种因即:
   能作因:"谓与瓶既是质异,于瓶之产生又不作障碍是相符事,为瓶之能作因之性相,其相依如柱"。这是说柱与瓶不同质,但柱上可以烧制瓶,对瓶的产生不作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