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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与唯了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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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所述,在原始、部派佛教那里,识有其自体性,而了别是识相,是识对境的认识功能,显然,了别与识二者有体、相之别。但大乘佛教否定诸法的自性,诸法由缘起而生的相(用,或功能)就成为法之体性,即体(性)、相二者可同义使用。在此意义上,则不能说识有自性,此时识别或了别亦即识的体性,识与识别、了别同义。所以,《唯识二十论》说:“心、意、识、了(即了别),名之差别”。(《大正藏》三十一册)即认为识与了别义一,只是名异而已。而且在瑜伽行派的早期文献如《瑜伽师地论》、《辨中边论》、《大乘庄严经论》等中,基本还是从心、识而非从“了别”角度谈“唯识”义。因此,用“唯识”代表“唯了别”甚至全体唯识学,也不是没有依据的。真谛与玄奘两位大师皆这样处理。即使到了现代,通过汉本与梵文本、藏文本的对比研究,知道汉译“唯识”多是对“唯了别”的换用,佛教学者也没认为有何不妥。比如,吕澂在《藏要》中指出了这种换用,但并没有提及这对义理有什么曲解。(欧阳竟无,第495页)
   但实际上“识”对“了别”的换用极不当。前面已有分析,此处总以四点说明:一者,识与了别有体、相之别。虽然瑜伽行派否定识是有恒常不变自性的实体法,即能取,但在依他起性意义上,还是承认识是有体的。这样,作为假名安立的依他起性识,在一些瑜伽行派著述如《瑜伽师地论》等中,仍被认为与了别有体相之别。真正较彻底地将识等同于了别功能的,只有《辨法法性论颂》、《摄大乘论》等这类阐说“唯了别”思想的著述。即使是在《摄大乘论》这样的著述中,也在体相有别的意义上使用识与了别概念。因此,对识与了别概念进行区分是必要的。否则,在理解瑜伽行派典籍时,将“了别”译为“识”,会引起“了别”概念与“识”概念的混淆,造成对“识”、“了别”等概念以及认识结构、功能、发生等的错误理解。
   二者,以识代替了别不能凸显瑜伽行派遮除能取、所取的意趣。原始、部派佛教认为,识是有自性的,也有自己的所对外境,因此识是能取,而外境是所取。瑜伽行派恰认为,没有二取,只有似二取的显现。这直接与了别义相合。了别作为明晰的认识,强调的是境物在心识上的了了分明的显现,是一种功能,而非认识主体。这样,在成立的直接就否定了二取的“了别”(或唯了别)的地方,自然不能换用易被执为“能取”的“识”(或“唯识”)。如果这时用“识”、“唯识”取代“了别”、“唯了别”,易与肯定心识为实在本体的“心(识)”、“唯心(识)”概念相混淆,违背瑜伽行派学说的意趣。
   三者,引起了别与识别概念的混淆。识别作为识的直接含义,强调能动的一面,与强调认识结果的了别之意义不同,不容混淆,在前已论及,此不赘述。
   四者,按照学说史的展开,最先是从“唯心(梵 citta-matra)”、“唯识(vijnana-matra)”角度说明“唯识思想”,后发展为从“唯了别(vijnapti-matra)”角度谈。因此,混淆“唯识”与“唯了别”概念,也模糊了“唯识学”的发展过程。
   但在汉译唯识典籍中,一直维持着这种误译,令人难以置信。实际上,千年以来在理解唯识典籍时,出现了很多困难和误区,使瑜伽行派的唯识学成为治学的畏途,“了别”与“识”概念的混淆是“罪魁”之一。因此,澄清此问题具有很大的思想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