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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奘“真唯识量”简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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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云“共许初三摄”,此即无过。若改因者,元非本量,别自成立。

   把因的简别语“自许”改为“共许”,与文轨法师《庄严疏》中说的改为“极成”是一回事。外人说,把因支的简别语改为“共许”就不会出现不定过了。慧沼法师解释说,你这等于是另外立了一个论式,那么就是改换了讨论的对象了,这在因明中根本是不允许的。

   又有解言:“真故极成色”,不简八、六,总为有法。

   这是来讨论宗支的简别语。外人又说,按你大乘的说法,色是心识变现的,那么八识、六识就也要变现,那么宗前陈“真故极成色”是不是也要把八识、六识变现的色也包括进去?慧沼法师解释说:“义亦不然,有违自过,岂八、六识所变之色,亦令不离眼识?令不离眼识,应不变相,依眼识能亲取。”

   问题的焦点在于外人混淆了色与色法的概念。色就应该仅只是眼识所对,而色法则包括色、声、香、味、触、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法处所摄色。

   又“自许”言,但简有法差别,不言简余。

   外人这么理解,到底对不对呢?慧沼法师回答说:

   亦未尽理。有违宗过,或可不定,岂可六缘及非眼识正所缘色,亦令不离耶?

   外人说“自许”只是简别有法差别,有法差别,就是宗后陈,包括言陈和意许。慧沼法师说这样理解是不对的,这样的话,可能出现违宗过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不定过。哪儿有六识所缘色及非眼识正缘取的色不离眼识的事情呢?慧沼法师这句话中的“六缘”就是指六识所缘色,六识所缘色其实就是法处所摄色。“非眼识正所缘色”即不是当下眼识正缘取的色。

   六所缘者,不名初三。

   六识所缘的,不是初三所摄。在初三里的是“色”,而不是“色法”。六识所缘的“法处所摄色”实际上是色法里的一个。

   慧沼法师最后这一节很重要,要是不分清色与色法,就会乱套。后人对真唯识量的误理,很多也要源于此。

   三、诸支简别

   1、各支分析

   宗: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

   因: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喻:犹如眼识(同喻依)。

   宗体是“色不离于眼识”。“色”是宗之有法,“不离于眼识”是宗之法。如果色不离于眼识能成立,那么同理,声不离于耳识以及香不离鼻识等也都能成立,最终就能成立境不离识,识外无境。

   因法是“初三摄”。因支省略了主词“色”。“初三”是六根、六境、六识十八界六个组合中的第一组,即眼根、色尘、眼识一组。为什么说色是初三摄,眼所不摄呢?“摄”是包括的意思。色自然能为初三中的色尘所包括。大乘认为,眼根与色不直接发生关系,眼识才与色发生直接关系。眼识缘色只以眼根为所依,所以说 “眼所不摄”,即眼根所不摄。

   “初三摄,眼所不摄”二者不能缺一。如果只说“眼所不摄”,而不说“初三摄”,就犯不定过。这个有过的论式为:

   色,定不离眼识,

   眼所不摄故,

   如眼识。

   这个“眼所不摄”因太宽了,同品有因,异品“后五三”也有因,这就犯了不定过。如对方可以说“真故极成色,定离于眼识;眼所不摄故;如后五三”。所以一定得排除后五三。根据此因可以证成相矛盾之宗:

   色,定离眼识,

   眼所不摄故,

   如后五三。

   同喻依“后五三”是十八界中后五个组合,大、小乘都认为后五三为眼所不摄。因明家认为假如论主为避免犯不定过,而主张后五三定不离眼识,那么又会犯自教违过,因为大乘认为后五三是定离眼识的。

   如果因只说“初三摄”,而不说“眼所不摄”,也会犯不定过。这个有过的论式是:

   色,定不离眼识,

   初三摄故,

   如眼识。

   “初三摄”因太宽,因为可以用眼根为同喻,眼根也是初三。按照大乘的观点,眼根可以不离眼识(根为识依),也可以离眼识(根识各别,根是色法,识是心法),因此不能说“定不离眼识”,而应当说“非定不离眼识”。根据“初三摄”因可以证成另外一宗:

   色,非定不离眼识,

   初三摄故,

   如眼根。

   以上两个论式是相违的,即“初三摄”这个因太宽,不能够保证不离于眼识。

   玄奘法师对唯识并不是墨守成规,而是有所创发。玄奘门人定宾还将“真唯识量”和本宗旧说作了比较。他说:“此量头放掌珍,身象唯识”,意思是说奘师比量打头的简别语“真故”是效法清辩的《掌珍论》,“极成色”等宗、因、喻又像护法解释唯识理论所立的量。在《成唯识论》解释《唯识三十颂》的第十七颂时,护法有立了这么个比量:

   宗:此亲所缘,定非离此。

   因:二随一故,

   喻:如彼能缘。

   在护法论师这个论式中,“亲所缘”即是相分。“定非离此”的“此”是代词,代“识”。在这个比量里,宗的意思是:相分定非离识。理由是:二随一。“二”即见分和相分。“二随一”是说见分和相分都被识所包括。喻(同喻)里的“能缘”即是见分。见分也定非离识,所以可以作相分的同品。这是大乘教法里的论式,若是对外,就可以说:桌子等不离识;因为桌子等要么是被看的要么是能看的,二者必具其一;就象能看的眼识一样要么能看要么被看。这论式可以说与真唯识量毫无二致。真唯识量中喻支要是改成命题的话就是“眼识不离于眼识”,这句话绝对是对的,自己没有办法离开自己,这挑不出一点儿毛病,在陈那系新因明中这是对的。当然,到法称论师的时候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不行的,但法称论师比玄奘法师还小二十岁左右,玄奘法师在印度时法称论师的因明体系还没有建立。若按现代逻辑来考察这也是不行的,是同语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