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别宗
在“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中,“真故”和“极成”是简别语。“真故”为宗体“色不离眼识”的简别语,表示依大乘胜义立宗,不同于世俗和小乘观点。按照常识,色是离于眼识而独立存在的。即使到了一千多年后的今天,包括唯物主义派别在内的世间仍这样认为。如果不加“真故”二字,就要犯世间相违过,同时也会犯自教相违过,因为小乘学者和《阿含经》都主张有境离识。“真”表示胜义,“故”解作由于。胜义是指高深的道理。加了“真故”二字,就表明是在用大乘的特殊高深道理来建立宗支。佛教把人类分成学者世间和非学世间两部分。佛教内部各派组成学者世间,佛教以外的外道和普通人组成非学世间。《大疏》卷五说:“有法言真,明依胜义,不依世俗,故无违于非学世间,又显依大乘殊胜义立,非依小乘,亦无违于阿含等教色离识有,亦无违于小乘学者世间之失。”
立敌双方无论立的是共比量还是自比量,都要防止犯世间相违和自教相违过。以“真故”标胜义,并不意味着所立之量就是共比量。《大疏》卷五在说明自、他比量的简别方法后,又说:“若共比量等,以胜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随其所应,各有标简。” 注意,《大疏》说的是“共比量等”。这是说立敌双方以胜义标简,既可用共比量,也可用自比量或他比量。胜义并不是共比量的特有标志。“等”字标明除“共比量”外还有其余。
“极成”为宗的前陈“色”的简别语,表示“色”所指的对象为立敌双方共许。共比量一般是不需加以简别的,只有当立敌双方共许的概念在范围上有所不同时,才用 “极成”二字来简去同中之异。这里的“极成”管有法色。因为小乘大多主张有“最后身菩萨杂污色”、佛有漏色,而大乘不许。如果不简除这两处色,就会犯“一分自所别不成过”。这种过失是说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为自己所承认。同时又有“一分违教”即有一部分违自宗的过失。此外,大乘主张有“他方佛色”和“佛无漏色”。而小乘又不许。小乘除经部外都不闻有他方佛名,所以不承认有“他方佛色”,同时也不承认有脱尽烦恼的“佛无漏色”(小乘认为佛的色身象凡夫一样是有漏的,一样会生老病死,大乘认为那只是应化游戏,示现同彼,实无此过)。“极成”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别掉有争论的他方佛色、佛无漏色。如果宗上有法色不简除这两种色,就会犯“一分他所别不成”过。这种过失是说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为敌方所承认。有法色不加简别的话,除了有宗过外,因也会犯随一所依不成过。排除了不共许的部分,只说共许的部分。这里不共许的部分只是暂时不说而已,并不是说因为你正量部不承认我大乘唯识教法就不对了,我不说只是要遵从因明的辩论规则。
从形式上看,由于宗上的色除了双方不共许的以外,其他所有色都是双方共许的,宗支应为共比量。按照大、小乘的观点,双方共许极成的色(本质色)是离于眼识的,大乘立“极成色不离于眼识”违他不算过,但有违自宗过。大乘把色分为相分色和本质色两种。法相宗认为,相分色为眼识的种子所变,并为眼识的见分所认识,因此相分色不离于眼识。本质色是第八识阿赖耶识的种子所生的实质色法,为眼识现变的相分色所依托,是离于眼识的。由于小乘根本不承认相分色,所以玄奘在宗有法自相(言陈)中没有把它提出来,在言陈甘冒违自宗之过而使宗支以共比量的形式出现。因此,宗支形式上是共比量,实质上仍是自比量。何以见得?灵峰智旭说:“今三藏立量,言陈但一色字,意许乃指相分,此意许相分色,起码俟辩因之后,方被小乘所推,今于立宗中,尚本推也。”
奘师实际上要立的宗是“相分不离于眼识”。这是没有用语言文字表现出来的意许,即所谓差别。相分色只为已方所承认,所以实际上是自比量。不过,奘师这样立量也还有为因明通则所允所的。玄奘之后的法称在《正理滴论》中说:“何者名宗。谓唯由自相、随自、意许、无能违害,是名为宗。……”“言意许者,若于一义,由违诤故,安布能立,暗示其义,欲其成立;虽未借言陈显其义,亦为所立。彼乃立敌正所诤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诸床座之支分等。此论式中虽未明言‘为神我用’为其所立。是故非唯之所陈名为所立。”法称阐明了当论主的真正意图不便公开提出来的时候,也可以意许的方式成为宗义。例如《因明入正理论》中提到的法差别相违过的例子,宗的法自相是“为他用”,意许是“为神我用”。宗支无有过失。这说明“唯识比量”在言陈上以极成色为有法,意许为不极成相分色,是为因明通则所允许的。虽然它实是自比量,但从形式上看,仍是共比量,不能责怪奘师是用自比量冒充共比量。这是由因明学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特点决定的。
3、简别因
在因支“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中,“自许”是简别辞。由于小乘正量部不赞成“色”有不被“眼”所摄取的关系,“色为眼所不摄”自许他不许,如不加简别,就有过失,因此因支属于自比量。因明论式有个规则:因支必须是宗前陈的共许法,就是说,比量论式的因支必须是前陈宗依所具备的性质。我们根据这个规则,可以把因支后半段写成“极成色眼所不摄”,这是唯识家与正量部共许极成的,没有争论。我们还可以根据这个“比量论式的因支必须是前陈宗依所具备的性质”的规则,把因支的前半段写成“自许极成色初三所摄”,本来极成色比如柱子等为初三所摄这就是双方共许的,没有争论,玄奘法师加上“自许”简别语就是扩大了色的范围,表示在唯识家的理念里,不但共许的极成色柱子之类是初三所摄,而且你正量部不承认的那些色也是初三所摄。
3 喻简别
既然宗在言前陈上是以共比量出现,意许上却是自比量,因支也是自比量,也影响到喻支为自比量。喻支未加简别语,比量里只列了同喻的喻依(如眼识)。能够作为 “不离于眼识”的同品的只有色与眼识。由于同品除宗有法,色不能再做同品,这样就剩了眼识可以充当同喻依。但是,说“眼识不离于眼识”,会不会成为同语反复?不会,文同义别故。永明延寿在《宗镜录》卷五十一中解释说,宗中的眼识是自证分,喻中的眼识是见分,宗中的色则是相分。由于相分、见分都不离于自证分,因此眼识(见分)可以作为色(相分)的同品而充当同喻依。此是大乘唯识所独许,可以自圆其说。且用见分不离自证分来证前陈意许的相分色不离自证分,也符合护法所立比量的先例。不直接立:“相分色不离眼识自证分”,是因为小乘不承认护法的四分(见分、相分、自证分,证自证分)学说,恐犯随一等过,故但言 “眼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