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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生命伦理学之研究方法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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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理论检视——义务论与目的论

  在伦理学的讨论中,行为的“对”与“错”,往往会依各种理论的检视方法而出现不同的答案。一般而言,此诸理论可分两种系统,一为形式论(formal theory),一为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y)。其中目的论又可区分为利己主义(egoism)与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而形式论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康德的义务论(deontological theory)。

  即使是依佛法以检视生命伦理议题,也不宜对此诸理论类型过于陌生,否则即无法掌握伦理学所关切之面向的深度与广度。再者,熟稔此诸理论类型之后,往往更能透过比较研究,而
把握“佛法观点”的特色。

  伦理学尚有其他各种学派理论,例如:其传统可溯源于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德行伦理学(virtue ethics)、美国当代女哲学家吉利根(Carol Gilligan)于1982年所提出的关怀伦理(an ethic of care),以及各类女性主义与生态哲学,但义务论与目的论较有明确而刚性的论式,在此拟简述它们的内容,并作进一步的理论检视。

  (一)简述义务论与目的论

  义务论以康德学说为代表。他认为“推己及人”的道德律(即前所述“黄金律”)就在每一个人的心中,但他认定这是具有“理性”的人(persons)所独具的道德认知。当代伦理学
家Gensler更依康德(Immanuel Kant)的黄金律,作了进一步的细腻辩证与小幅修改,以排
除诸如被虐狂之类在字面意义下之黄金律所导致的悖谬,然后为黄金律下了两个精准的定义
:一、“只依在相同处境下你同意被对待的方式来对待别人”;二、倘若“我对另一人做出
了某件事,而在相同处境下,我不愿意这件事发生在我身上”。那么,此人显然对己对人有
不一致的行为标准,因而违反了黄金律。

  “字面意义下的黄金律”导致的悖谬,如:

  一、对于一位病人:如果你要医生切除你的盲肠,则切除医生的盲肠。

  二、对于一位想被凌虐的被虐待狂:如果你要x虐待你,则虐待x。

  故Gensler将“相同处境”特别置入黄金律中,以避免此类字面意义下要求“一致性”所导致的悖谬(Gensler, Harry J. Ethics, copyright by Routledge,周伯恒中译,台北:韦伯文化事业出版社,1999,第147-173页)。

  目的论中,利己主义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提升自己的利益,人们有义务做任何有利于己的事。效益主义则主张应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易言之,利己主义追求自身的最大化效益
,效益主义则追求公众的最大化效益。

  义务论与目的论各自有其预设之前提。义务论预设了内在而普遍性的“道德律”或“良知”以为自明真理;目的论则预设了“获取效益”的正当?性——?此中,效益主义(utilitar
ianism)依于“利他”之前提,设定了公众的“最大化效益”以为行为目标;利己主义(egoism)则归纳出“心理利己倾向”的“实然”现象,而依此主张“追求个人效益”的正当性。

  义务论与目的论(特别是效益主义)之间,不是互相指出对方理论的矛盾与荒谬,就是借用对方的部分理论来补强自己的弱项。例如糅和义务论原理的规则效益主义(rule utilitari
anism)。此下依比较伦理学的方法,来检视此诸理论的“佛法观点”。

  (二)依佛法检视利己主义

  先谈目的论中的利己主义。

  依佛法以观,众生在未悟缘起之前,“有我”、“利己”的强烈心态;且依“缘起”法则而言,众生所知、所遇、所习、所学的因缘不同,导致其根性意乐有别,这就是带有个别差异
的众生性。利己主义确实反应了“自我本位”的众生性,强大的“我爱”与“我所爱”(恋
着我所属或我所有的一切),如影随形,无有穷已。因此在最严格的“利己”意义下,我们
甚至可以说,只有转凡成圣的阿罗汉、圣位菩萨与佛陀,方能完全超越“利己”本能的隐微
束缚。

  利己心态既属本能,因此,只要不违背“护生”原则(亦即:尊重其他生命也有利己本能),在此前提之下,不妨尊重众生根性的个别差异,授予正确的利己方法。例如:依布施、持
戒、禅定的三种“端正法”,以获取当前未来的利益安乐;依于戒、定、慧三增上学,以超
越五欲之乐,而上达于解脱之途。

  吊诡的是:如果照着这样的教导做下去,那么,要不是在追逐世乐的过程中逐渐养成了“利他”的良好习惯,就是在证悟解脱之后,恍然大悟于“自我”的虚幻无稽。佛法的利己法门,并不是与“利他”对立的方法,而是从利己主义以达到利他主义的桥梁。

  以上有关利己主义之佛法观点,详见释昭慧:《佛教规范伦理学》,第72~83页 。

  由利己而转化为利他心量,由利他而成就得利己功德,这是佛法中“自他兼利”的一大对论。

  以此应用于生命伦理议题研究,吾人必须承认:作为凡夫的人们,不可能在作伦理抉择时,完全罔顾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检视其“对”与“错”的要件之时,不必完全排除利己因素,
但必须设定一个最低的道德标准,亦即审视:该一目的之达成,是否有违“护生”精神(亦
即:依“自通之法”而设身处地照顾他者的利己本能)。凡有伤害他者的行为,无论它带来
的是自身多大的利益,都是错误的。

  但若事涉个人生存的基本利益(而非一般利益),例如:孕母与胎儿只能择一留存其生命,行路间遇到毒虫猛兽突来侵犯,因寄生虫或病菌感染而罹患疾病……,则依缘起法则,自当
顾念生命境界的个别差异,其取舍标准就较为宽容而多元。例如:对凡夫而言,为了生存下
去,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之下,只好依自卫本能以消除危险事物(包括带来生命威胁的他者)
,佛法对此虽觉不妥,但实不忍予以苛责;圣者则不然,他已泯除了我爱,因此确有可能宁
愿牺牲自己的生命,也不愿将任何带来生命威胁的他者置于死地。

  (三)依佛法检视效益主义

  目的论中的效益主义,求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益,这是利他倾向的善意选择,当然较诸利己主义,采取了更为积极的“护生”态度。依此而言,它比利己主义更为接近“愿令众生离
苦得乐”的大乘精神。然而效益主义还是必须面对以下五点质疑:

1、在质的方面,如何证明某一选择确能带来最大化效益?义务论者讥笑效益主义的妙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