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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生命伦理学之研究方法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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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拿来仔细玩味——依于效益主义原理,与其做一个痛苦的苏格拉底,不如做一头快乐的猪
。这两种快乐(或效益)要如何较量高下?理由何在?

2、在量的方面,如何证明某一选择确能带来最大化效益?又要将时间拉到多长,面向拉到
多广,方能证明其结果确属最大化效益?

3、依客观标准以检证其效益之质与量,确有困难,但若是诉诸直觉主义,又如何可能排除
主观的偏见?如何看待这些自由心证结果的差异?

4、是否能不择手段或牺牲少数无辜第三者,以获取众人的最大化效益?

5、效益主义的效益追求,到底是否要将人类以外的动物纳入考虑?彼得·辛格延续边沁的
看法,依“感知能力”以为判准,而将动物纳入道德考虑,因此反对动物实验;但科学界往
往也同样依于效益主义,而认为动物实验的成果,能带来人类的最大化效益,所以是合理行
为。

  显然以效益主义来证成动物的道德地位,是有可能沦于“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尴尬处境。因此汤姆·里根(Tom Regan)舍除效益主义,而改采义务论来证成其“动物权”(anima
l rights)的主张。

  笔者曾在一次发表有关基因转殖科技的伦理争议之论文时,述及佛法对基改动物实验的反对意见。

  2004年6月25日,笔者参加“第四届生命伦理学国际会议”,于台大医学院发表论文《异
种基因转殖的伦理争议及佛法观点》。该次研讨会的主办单位是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与台大
医学院。

  当场即有一位生物系的女教授,激动地责备笔者的说法是“因噎废食”。笔者反诘道:“如果那噎着的是你自己,你有这么大方,愿意牺牲自己来成就他人之‘食’吗?”

  这简短的反诘,其实已带出了前述第四点与第五点质疑的“佛法观点”,也解答了第三节中,来自生命科学系所学生的第三项质疑:“动物即使是生命,但牺牲了少数生命,却可以换
来多数生命的福祉,有何不可?”

  答案是:无论该项选择所带来的是公众或他者多么重大的效益,都没有将无辜第三者之“噎”拿来就公众或他者之“食”的正当性。依感知能力以为判准,则此无辜第三者,当然包括
了人,也包括了人以外的动物。

  若真如此在意公众或他者的最大化效益,那么只有一项牺牲可以选择,那就是牺牲自己的利益。本生谈故事中“割肉喂鹰”的菩萨,割的是自己的肉;“舍身饲虎”的菩萨,舍的依然
是自己之身。慷他人之慨以就“最大化效益”,绝对没有正当性可言。

  事实上,有关“无辜第三者是否可依最大化效益而被牺牲”的诘问,由于效益主义者已提出了有别于“行为效益主义”(act utilitarianism)的“规则效益主义”(rule utili
tarianism),亦应足以回应此一难题。有关“规则效益主义”内容,详参黄庆明:《伦理
学讲义》,第51~64页。

  (四)依佛法检视义务论

  针对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笔者也一样要依佛法观点,提出如下质疑:

1、若舍除类似目的论之实质效益诉求,依道德律或良知而作的伦理决定,又当如何自我证
明其“必然正确”?

2、如上所述,将道德律诉诸“理性”,依于“理性”作为道德关怀之判准的康德义务论,
已将动物排除在具有目的价值的“道德族群”之外。但追根究底而言,道德律真的是“理性
”的张扬,而不是“感情”的力量吗?人们源自内心而发为推己及人的道德感,真能对动物
的痛苦无动于衷吗?真能将同情共感的焦距,单独调停在“人类”这个物种上面吗?

3、自通之法虽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黄金律,但是它的来源为何?是有客观依凭,还是纯任
主观情绪?是来自外在的天启,还是来自内在的直觉?是不证自明的真理,还是要依更根源
的真理以证成之?

4、吾人如何解释道德律内在、自存,但每个人的道德感却呈现个别差异?这种有“性善论
”倾向的说法,该当如何解释“恶”的存在?

  针对如上四项质疑,依佛法可作如是观:

1、有关证明义务论之为正确的问题:推己及人也好、同情共感也好,其所“推”所“感”
,正是“自己”与“他者”都同样具有的苦乐觉知,也是自他相同的“趋乐避苦”(追求效
益)之本能。因此,证明其“必然正确”的不全然是“形式”的本身,而是其“形式”大都
能带给他者实质“效益”的结果。

2、有关道德关怀之判准问题:儒家的推己及人,佛家的自通之法,都同样认为道德是源自
内心,而不必假诸外在的神律。即使如此,道德律也未必藉诸“理性”,他者苦乐的“感知
能力”所产生的道德感情,或许更符合吾人所经验到的实相。

3、有关道德根源的问题:缘起论是一“实然”法则,它提醒吾人,任何一个有情,都是与
无数因缘联结的“网络”性存在体。生命不可能独立存活,也不可能在没有适当因缘条件的
支持之下,获取自我满足的快乐与舒适。因此,无论是为了自我满足,还是为了感念(得以
成就自我满足之愿望的)因缘,吾人都应顾念他者,而非只看到自己的需要。

4、有关道德感个别差异的问题:这依然可从“缘起论”以解明之。生命会依互通管道的畅
通程度,而出现自通之法的个别差异,这就是人人虽都具足良知,但各人的道德感却又往往
悬殊的缘由。

  当人愈是将“自我中心意识”减低,这种“互通”的管道,就愈是通畅。至亲至爱之人的互通管道,较诸常人更为畅通,有时甚至可以让人超越我爱的本能。例如:火场外的母亲,可
以奋不顾身扑回火场抢救亲儿;但未必能对邻家小儿做到这一地步。圣者则因其体悟“缘起
无我”,所以可不倚仗任何依“自我”为中心而辐射出“我所”之沟通管道,而对其他生命
之苦乐,不问亲疏地产生毫无藩篱的感知能力,并施与毫无差别的慈悲,是名“无缘大慈”


  以上第三、四点的解析,详见释昭慧:《佛教规范伦理学》,第84~91页。

  六、实践纲领——中道哲学

  佛法不只是一套理论,而且由理论的“缘起中道”,可导引出实践的“八正道中道”。这是一整套生命自处与相待的工夫论,也是遂行个人理念或推动公共政策的实践纲领。笔者已于
《佛教规范伦理学》中,以第六章一整章的篇幅,来叙述“中道”的实践纲领。

  详见释昭慧:《佛教规范伦理学》,第95-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