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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佛教实践中的公民意识——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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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年艰苦历程的中国,在社会领域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中国公民社会得到了最初的培育。而滥觞于西方的“公民社会”、“公民身份”等理论,对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和发展经验。但是,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不能照搬西方模式,而应该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历史、社会结构和国家特点。“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所以,正在培育发展中的中国公民社会,使中国现代化的两难症结在公民社会问题层面上的反映,即是“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彤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

因此,对正处于公民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中国来说,人们还没有普遍确立自己的公民身份,也缺乏相应的实践环节。那么,在公民社会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将从何而来?离开公民社会而谈公民意识,近似于缘术求鱼般的没有意义。但是,本文所讨论的公民意识,是基于社会成员互动基础上的一种意识,而这种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却因为佛教信仰及信仰共同体的某种作用,使这些信仰者在一定基础上具有了公民意识的雏形。梳理和讨论这些相关问题,不但会有助于我们对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和建设问题,有一些特别的理解,还能说明人间佛教的现状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

一、公民意识研究的中国特征

改革开放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团绕“公民意识”问题,大陆学者对其概念、内涵、结构、功能、缺失原因、培养对策以及研究意义等进行了诸多探讨。这一系列问题之所以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即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国家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部分撤出,从而使我国出现了多种新兴的经济领域,促使企业自主性增强,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各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团体开始出现。因此,中国社会呈现出一种值得关注的社会力量,也为公民社会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空间;相应的,人们开始关注与公民社会相关的“公民意识”问题。

由于中国历史上曾长期处于王权统治的社会,所以“臣民意识”在中国根深蒂固。建国后尤其是文革期间,“公民”身份继而被“人民”这一政治合法性身份所取代,全国人民的思想、行动高度统一,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再次被人民的“义务”所遮蔽了。阏此,中国人尽管不乏尽义务的思想传统,却很少有权利意识。然而,时代的变革要求人们摆脱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从传统社会向往的“民之主”,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转变。

因此,中国人的“公民意识”研究也逐步体现出中国社会的若干特征,即从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角度,对公民意识尤其是其权利意识进行强调。学界认为,公民意识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是主要由“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构成,公民意识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甚至有学者提出了公民意识的三维结构说,他认为公民意识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三部分。然而在尚未形成公民社会的中国,公民身份缺少可供实践的公共空间,离开实践的环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便无法实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学者大多沿用马歇尔的公民理论框架,强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忽视了公民身份的文化权利,忽视了公民意识建构过程中的文化要素。

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公民意识赖以建立的文化、信仰基础这一文化维度入手,对“公民意识”重新进行理解,然后在此基础上将理论和实证相结合,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公民意识的建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以期扩展和深化这一问题。

二、公民意识与佛教信仰的内在关联

高丙中在《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基于公民性的评价》一文中,将公民社会建立的价值基础即内在因素,称之为“公民性”,用英语civility这个概念来表达,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论述。

civility译为“公民性”、“公民习性”或“公民精神”,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指个人的修养,其含义大致相当于“文明礼貌”;一是指社会的集体价值,其含义是所有共同体成员相互善待的默契。因此,公民性的内涵是由日常简单的礼貌习惯不断扩大有效范围而生成共同体的集体自我意识的。这也与美国社会学家希尔斯对公民社会下的定义相契合。“一个公民社会就是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体现公民精神的社会。”希尔斯把公民精神作为公民社会的定性要素来看待,认为不是由于有了结社自由的法律就有了公民社会,也不是由于有了多少社团就有了公民社会,决定社会性质的是个人、社团、国家相互之间处理另一方关系的特定价值,也就是公民精神。公民精神是社会的集体自我意识,是公民社会运转的主宰。

基于上述见解,“公民意识”可以被定义为:一定国度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出的内在精神,以及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所体现的行为规范和对集体价值的自觉意识;它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个人的道德伦理和修养素质,二是所有共同体成员和谐共处的价值标准和集体精神。它可以表现为:文明礼貌、宽容心、同情心、相互尊重、关爱互助、志愿者精神、归属感和共同体意识等。本文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对公民意识及其形成进行探讨的。

然而,我们认为,公民意识的普遍确立需要某种信仰的支撑,缺乏了信仰基础的公民意识,可能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佛教信仰作为中国社会中影响比较普遍的价值关怀体系,对中国人参与公共生活及其公民意识的形成,应当具有内在而深刻的关系。总体来说,佛教宣扬“诸恶莫做,众善奉行”,并通过戒律和“因果报应”理论来强化人们的伦理道德,规范人们的言行甚至起心动念;而“悲心拔苦,慈心示爱”的慈悲观念,以及“广种福田”、“功德回向十方大众”的善行善举,可以通过信仰者的信仰实践,在交往互动的过程中体现出社会成员间的价值关联和共同体精神。尤其是人间佛教所倡导的“入世化”的信仰及实践模式,更进一步说明佛教契理契机地适应并参与当代社会发展和建设所具有的积极功能。

因此,本文基于宗教社会学的研究视角,以当代上海佛教徒老板这一社会强势群体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结构性访谈及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着重讨论那些身为老板的佛教徒,如何将佛教信仰从其个人性、经由群体性或团体性,上升至信仰的社会性、公共性,从而建构一种正在发育和形塑之中的公民性,并以此为基础而直接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形成与公民意识的内在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