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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中央和地方僧官体系及其特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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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中央僧官除了僧录司的僧职而外,还应该包括译经僧官。宋代译经僧官的头衔都是表明其级别而无实际职权的散阶。宋太祖时,“僧元霭亦加朝散大夫阶也。”(37)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设置译经院,译经僧官带散阶者逐渐增多,但这些僧人大多是来自域外。雍熙二年,“诏天息灾、法天、施护并朝散大夫、试鸿胪少卿。”(38)其后法天等僧人的散阶又转为正五品的朝奉大夫,“累试鸿胪卿,朝奉大夫,转光禄卿。”当然,宋朝也有本国僧人充任译经僧官的,“译经鸿胪少卿,光梵大师惟净,江南李王从谦子也。通敏有先识,解五竺国梵语。”(39)但能精通梵文的宋朝僧人太少,因而宋代绝大多数译经僧官都是域外僧。宋仁宗嘉祐三年,“赐天竺译经三藏、试光禄卿法护諡諡曰演正大师。”(40)元丰元年“故西天译经三藏、鸿胪卿日成赐諡曰阐教。”(41)到宋神宗元丰三年,详定官制所言:“译经僧官有授试光禄、鸿胪卿、少卿者,请自今试卿者改赐三藏大法师,试少卿者赐三藏法师。诏试卿者改赐六字师号,少卿四字,并冠以译经三藏,久之复罢。”(42)至此,译经僧官的散阶才最后被废除。可见,白文固同志所谓“唐宋僧官无品无秩”实是误解。宋朝时期,译经僧官既有品,也有秩,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三 地方僧官的选差

   宋代地方僧司的具体情况限于史料,很难彻底弄清楚。尤其是县一级僧司的组织机构等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宋代州、县分别设有一级地方僧职机构,主管本州、本县的佛教事务。余靖曾说:“凡僧之董领教门者,国曰统,曰录;郡曰正,县曰首。”(43)一般情况下,宋代州一级僧司设有僧正、副僧正、僧判等僧职。建隆初,演正大师“爰自上国来归故乡,仍补管内僧正。”(44)熙宁七年,“嘉兴僧道亲号通照大师,为秀州副僧正。”(45)在宋代,一些佛教寺院较为发达、佛教事务繁多的州除设前面所举的僧官外,还另设有“都僧正”一员。苏轼记载“钱塘佛者之盛,盖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与妄庸巧伪之人杂处其间。号为难齐。故于僧职正副之别补都僧正一员,簿帐案牍奔走将迎之劳专责正副以下而都师领略其要,实行行解表众而已,然亦通号为僧官。”(46)实际上,“都僧正”并无实权,仅是名义上的虚衔而已,无非是政府为树立僧侣楷模,从而起到表率、垂范僧侣而设置的。在宋代,平江府、温州、台州、湖州、处州、明州等一部分州设有都僧正。如平江府“都僧正清立以医药利施一方。”(47)宋代县一级僧司的最高长官称为僧首,如广州南海县僧法宗“人地相高,众所推择,遂选为县僧首。”(48)又如“婺州武义县僧了蒙,为一邑僧首,诵经精专,不饮酒食肉。”(49)僧首之下究竟还有无僧官不甚清楚。
   宋代地方僧官的选举通常由知州、通判从所辖地区僧侣中选拔,然后申报转运司,转运司审察通过后上报朝廷,由中央机关颁降任命书后正式由某僧就任地方僧职。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诏今后诸州军监僧道正缺,委知州、通判于见管僧道内从上选择。若是上名人不任勾当即以次揀选有名行、经业及无过犯,为众所推、堪任勾当者申转运司体量诣实,令本州军差补勾当讫奏,候及五年依先降指挥施行。”(50)如明州,“丞相沈公来镇,以僧职处师,师以老疾固辞。丞相遗手札曰:师当表正一方,纪纲诸刹,毋退避以自洁。”(51)地方僧官的晋升在宋代往往是依资历叙迁,“诏诸州僧道依资转至僧道正者每年承天节前具所管僧道及寺观、分析为僧道正已来年月、岁数、名行、有无过犯,开坐以闻。”(52)一般情况下,僧正缺额由副僧正递迁,“诸州僧道正缺,副正递迁,如无或不应迁即以次选有行业、无私罪、众所推服者充。”(53)宋代地方行政长官选拔僧正时往往必须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行业、无私罪、声望。一旦选拔出来,僧官的晋升迁补往往论资排辈。在宋代,地方僧官七年一次升迁,僧正任满七年后由本州保明上奏朝廷,朝廷颁降紫衣、师号等象征地位和荣誉的标志或头衔,“诸州军差管内僧道正自今勿复以闻,候及七年合赐紫衣、师号即具奏保明闻奏。”(54)

     四 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的特点

   与隋唐以前相比,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有其自身的特色。
   其一,僧官冗滥局面空前绝后,这是宋代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恶果。僧官冗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僧官人数众多(前面已有论述,此外从略);二是僧官素质低劣。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良莠不齐的现象极为突出,其中只有少数僧官能够“表正一方,纪纲诸刹”,大多数僧官自身素质低下。因为宋代僧尼冗滥的情况就十分严重,笔者在另外一些稿子中已有论述,从略。各地方行政长官要想从已经世俗化的僧侣中挑选出一些清修之僧侣担任僧实在难得。韩建知华州时,“患僧杂犯者众,欲贷不可尽,治恐伤善类,乃择有道行者为僧正。训治之而非其人,反为所惮。久乃悟牒云:本置正欲要僧正,僧既不正何用僧正?”(55)就连地方官也感到宋代僧尼已到了不可药救的程度。因而宋代僧多系放荡不羁之辈,“武唐公者,本阆州僧官,嗜酒无赖。尝夜半出扣酒家求沽,怒酒仆启户迟,奋拳击其胸,立死。”(56)许多僧官根本不遵守佛教的清规戒律,他们常常作奸犯科,吃喝嫖赌,无所不为。“临平明因尼寺,大刹也,往来僧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共寝,于是寺中专作一寮储尼之常有淫滥者,以供不时之需,名曰明因尼站。”(57)这些僧官何曾是禁欲主义者,简直是一群披着袈裟的恶棍!而堂堂大刹居然变成了淫荡之所!就连僧官最高机构的僧录司也不例外,他们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僧录司在京号为膏脂之地,交接遗近,货赂公行。”(58)总之,宋代僧官冗滥现是历代僧官中绝无仅有的。
   其二,“国有僧以僧法治,国有俗以俗法治”(59)原则逐渐打破。隋唐以前,僧统司、僧正司等中央及地方僧司机构有权按照佛教教规处理寺院、僧尼内部事务。到了宋代,中央及地方僧职机构除了一些纯粹的宗教事务而外,没有多少实权可言。《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僧道争讼事观事务者许诣主首,主首不可理者送官司。”(60)《琴川志》记载:“僧直司,承受寺院事件。”(61)就所见资料而言,似乎只有《琴川志》中有这样的机构来处置寺院事务。其它地方是否如此不甚了了。宋代寺院、僧尼之间的纠纷大多由官府处理,这类现象很多,此不赘述。而僧尼犯法,官司也按照俗人违法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文绳之以法,韩复“改秘书省著作郎、知五台山寺务司。五台供施倾天下。恶少年多竄籍其中,上下囊囊为奸,号为不可措手,君摘其魁宿置于法,按薄书皆得名物。”(62)又如李及之“知信州,灵鹫山浮屠犯法者众,及之治其奸,流数十人。”(63)可见,宋代僧俗之间的界限逐渐泯灭,实际上,也是宋代僧侣法律特权丧失的反映,同时进一步证明了宋代僧职机构权力日益缩小,一些过去拥有的职权为世俗官僚所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