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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悔过观看佛教文化对宋明理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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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悔”是人们在过失性的行为发生以后产生的一种自恨自责的心理情态,它对人们此后的思想和行为有重大和复杂的影响,可以导致和形成不同的发展趋向。宋明理学极其重视和强调“悔”这一心理情结,在由既往之“过”到“改”而“自新”的过程中的作用,具有相当明确系统的“悔过观”。宋明理学“悔过观”的形成,固然与原始儒学有着承传关系,但更主要地是接受和吸收了佛教文化中关于“忏悔”的影响。在先秦原始儒学的观念中,主要将“悔”视为一种于事无补的消极心理现象,因而着重强调行为的“无悔”和“寡悔”。而在佛教的教义、教规和教诫中,却极其重视“忏悔”的作用,将其视为洗脱罪孽获得灵魂超度和恢复心性宁定的基本途径之一。宋明理学将“忏悔”这一心理情结与传统的“内省”与“自新”相溶合,形成了自己的“悔过观”,并且使之成为心性之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这从一个侧面再次印证了佛教文化对宋明理学的影响。


   宋明理学是原始儒学经长期的演变、体现了儒道释相融合的、一种高度哲学化和精密化了的理论体系。这一点已为学界所共识。本文准备从一个尚未被人所充分重视的角度,即悔过观方面,来进一步印证宋明理学对佛教文化的融会和吸收。
     一、宋明理学中的悔过观
   众所周知,宋明理学是传统儒家思想体系的哲学化。这种哲学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向上:一是将社会伦理予以哲学本体化(或说给其提供一个哲学本体基础),无论是程朱客观唯心主义的“理”,或陆王主观唯心主义的“心”,都是这方面的表现;一是与前者相结合,在认识论方面,对关涉到日常伦理的人的情性(实即人性)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理论上的探讨,因而理学一般又被称之为“心性之学”。所以宋明理学实质上是伦理的哲学化,或说是以伦理为主体的哲学。而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伦理学就是政治学,所以在实践论上,无论是程朱,还是陆王,都以宗承思孟学派的“修、齐、治、平”自居。由个体的“修身”到“齐家、治国、平天下”,最终指归还在于社会政治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个体的“修身”到“平天下”的推演梯次中,理学家特别重视的是作为起点的“修身”。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心统性情”、“修身持敬”、“破心中贼”、“知行合一”等等,可以说,无论是形而上的本体论的建构,认识论上的心性剖析,都是以“修身”问题为轴心而立说。这是因为,要讲修身,无论强调外在的制约,以天理制人欲,还是内在的自觉,致良知,都必然涉及到“理”“知”“心”“性”“情”“意”等问题,而这些既是哲学命题,也是伦理学命题,又是心理学命题。
   如何修身?关键是“正心诚意”。在这里,对于“心”和“意”来说,“正”和“诚”是使动用法,即使“心归于正,意归于诚”。但这个命题的提出,有两个潜在的必要前提:一是“心”本来正或可以正,“意”本来诚或可以诚。何谓“正”?对什么“诚”?不言而喻,都是指的封建伦理纲常和道德规范。而无论程朱,还是陆王,都是以性善论为基础的,如朱熹就讲人心中存在着与天理相合的“道心”(《朱子语类》卷62),王阳明则讲,“良知之在人心,无间于圣愚,天下古今之所同也。”(《传习录》)。所以这个前提是肯定的。二是本来可正之“心”会受到扭曲、蒙蔽,可诚之“意”会受到干扰、破坏,从而丧失其本性。这一点,朱熹讲得很明白,“天下之物,未尝无对,有阴便有阳,有仁便有义,有善便有恶。”(《朱子语类》卷99)王阳明的四句教中便提到“有善有恶”的问题。这个前提也是肯定的。这样要做到“正心诚意”,必须从正反两方面下功夫,一方面是维护、发扬、培育心之“正”,意之“诚”;一方面是扬弃、破除、纠正、防止使心不“正”,意不“诚”的内在或外在的因素。这两方面比较起来,针对当时的社会现实,面对他们认为未能深得圣贤教诲,良知受到污染蒙蔽的芸芸众生来说,后一点,毋宁更为重要。正是从以上两方面出发,作为宋明理学宠大理论体系中一个最有现实性的组成部分,便产生了关于心性修养的种种纷杂的论说和教诫。
   在这样的背景下,特别是针对后一方面,于是作为宋明理学心性学说的一个小小分支,关于“悔过自新”的论题,便逐渐被重视和强化出来。“过”自然是失“正”失“诚”的行为表现,理学家们既然承认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而其目的又在于纠正这种行为表现,那么最好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悔”的心理情结,化既往之“过”为未来之“正”,从而求得本性的复归。这种复归因为是通过自我之“悔”而实现,因而称之为“自新”。而所谓“新”,因化既往之失为今后之不失,故曰“新”,但对人的本性与良知来说,则不过是新的回“复”而已。
   理学家对“悔过”的推崇,较早的见于吕祖谦的《东莱博议》。在该书卷21“秦穆出师袭郑”条,他将《尚书》中的《秦誓》称之为“悔过之誓”,他假孔子之名来推崇悔过的行为,认为《秦誓》所以列入《尚书》,乃因它是“悔过之誓”还认为《秦誓》之所以被编为《尚书》的最后一篇,乃是因为春秋时期再没有了这样的悔过之文。这种议论别出心裁,但足以看出他对“悔过”的推重。
   此后,理学家们把“悔”字看得更重。明代有一崔伯栾,为王守仁之友,自然也是理学的崇奉者,他为自己的书斋题名曰“悔斋”,并请王守仁为之著文。王为之作《悔斋说》,(注:见《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其文曰:
   悔者,善之端也,诚之复也。君子悔以迁于善;小人悔以不敢肆其恶;惟圣人而后能无悔,无不善也,无不诚也。然君子之过,悔而弗改焉,又从而文焉,过将日入于恶;小人之恶,悔而益深巧焉,益愤谲焉,则恶极而不可解矣。故悔者,善恶之分也,诚伪之关也,吉凶之机也。君子不可以频悔,小人则幸其悔而不甚焉耳。
   吾友崔伯栾氏以“悔”名斋,非曰吾将悔而已矣,将以求无悔者也,故吾为之说如是。
   这段文字虽不长,但极明确地概括了理学家“悔过观”的基本要点:第一,他指出,只有圣人能“无悔”,这是因为圣人“无不善也,无不诚也”。这就一方面肯定了“正”(即“善”)与“诚”的本然存在,一方面暗示除圣人之外,概难免有不善不诚的表现。实际是确立了立论的前提。第二,从君子、小人两种角度,分别讲了“悔”的作用与“悔”而不知“改”的害处。“君子悔而迁于善,小人悔以不敢肆其恶”;君子之“过”,“悔而弗改”,“将日入于恶”,小人之“恶”,悔而弗改,“则恶极而不可解矣”。第三,在第二点的基础上,高度肯定了“悔”的作用、价值与意义。“悔”为“善之端”,“诚之复”,“善恶之分”,“吉凶之机”。第四,进一步附带指出,并不是要人为“悔”而“悔”,“悔”的目的是归于“正”与“诚”,从而达到“无悔”。从宋明理学的最高代表人物之一的这段话中,不难看出,“悔过观”不仅已成为理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具备了一定的体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