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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悔过观看佛教文化对宋明理学的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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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既然将“悔”仅视为与行为实践无补的一种消极的心理现象,理所当然地要主张在人们的行为中尽量减少“悔”,防止“悔”,以至杜绝“悔”。所以,在先秦儒家观念和言论中,作为个人的行为标准和品格标准,明确地倡导“寡悔”和“无悔”。除前面所引孔子在《论语》中的话外,其后,荀子曾在《儒效》篇中讲:“其言有类,其行有礼,其举事无悔,其持险应变曲当,与时迁徙,与世偃仰,千举万变,其道一也。是大儒之稽也。”其中就将“举事无悔”视为“大儒”的标准之一。当然,除此之外,在先秦时期,还有从另一意义上标举“无悔”者。这就是:行为主体,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按当时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衡量,确实也是如此;但由于客观的社会原因,却使之到处碰壁,遭遇不幸,于是有人劝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而“悔”;他却因坚信自己行为和信念的正确性,而表示“无悔”,坚持“不悔”。这实际上仍是将“悔”视为消极的否定性情绪,只是借否定之否定的形式,表达自己信念的坚定性。这方面最典型的代表是屈原,他在《离骚》中,表述了自己心灵的曲折历程,反复表示“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阽余身而危死兮,览余初其犹未悔”。其中所反映的就是这种“无悔”观。
   第三,关于“过”与“改”与“悔”。在先秦时期,人们普遍的承认人会有“过”(犯错误),从而将“改过”视为一种善德。如《左传》宣公二年载,士季就对晋灵公说过:“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论语》中孔子极其强调“改过”的重要。反复讲“过则勿惮改”(《学而》《子罕》)。“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述而》)“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从而不改,吾末如之何也已矣。”(《子罕》)称赞颜回能够“不贰过”(《雍也》)。甚至提出“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卫灵公》)但是如何才能“改过”呢?根据“君子求诸己”的原则,孔子及其弟子主张内省,在《公冶长》中,孔子曾感叹地说:“已矣乎!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所谓“内自讼”,就是自我责备。思孟学派的先导、孔子的及门弟子曾参,更是以内省著称。“内省”是一种心理活动,按说,伴随着内省活动之一——因“过”而“内自讼”时,应该产生“悔”的情绪,并由“悔”进而走向“改”。但是,从《论语》记载的曾子的“三省”:“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并没有“悔”的内容。孔子还曾提到“内省不疚,夫何忧何惧?”也只涉及到“疚”这种自愧情绪。在孔子针对的子路关于“暴虎冯河,死而无悔”的批评中,可以由“悔”引伸出“悔改”意,但这只是我们可以这样领会,孔子并未曾将“悔”与“改”联系起来。只是到了孟子,才开始将“悔”与“过”与“改”联系起来,在《万章上》中,有一段话:“太甲颠覆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已也,复归于亳。”赵岐注“自怨自艾”曰:“自怨其恶行。艾,治也,治而改过。”许慎在《说文》中解“悔”为“恨也。”又解“恨”为“怨也。”所以孟子这里所说的“自怨”就是“悔”,而“艾”为“治”,“治”即“改过”。孟子在这里于“过”与“改”之间明确地拈出了“悔”这一心理链条。但孟子此说虽有新意,只不过是在行文中顺便提及而已,综观孟子整个的思想学说体系,并没有对“悔”予以充分的重视和强调,与理学家所谓“悔”乃“善之端也”,“诚之复也”,“善恶之分也”,“吉凶之机也”,相距甚远。
   综括以上可以看到,在先秦时期,在人们(包括原始儒学的代表人物)的“悔”观念中,基本上是把“悔”视为一种过失发生以后产生的消极心理现象。其实,从现代心理学的观点看来,“悔恨”情结是一种相当复杂的心理机制,它有着驱动人们的行为朝着多元发展的趋向,既可以使人因“悔恨”而无奈,也可以使人因“悔恨”而丧气沉沦,也可以因“悔恨”而激发起走向自新的意志和力量。先秦时期原始儒学的代表人物崇尚“寡悔”“无悔”,有其积极意义,它实质上体现了对人们以高度的理性精神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要求,也体现了对自己人格和信仰的坚定自信。这一点,在今天仍有其借鉴意义,我们不是也倡导“英雄无悔”和“无悔人生”吗?但是,单就对“悔”这种心理情态来说,他们的看法与态度未免失之片面。原始儒学原本是以伦理道德为本体的社会原则与社会理想,当其初创时期,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倡导,尚未来得及或着眼于探讨其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和心性基础,至孟子和荀子,虽然触及到人性问题,亦未能深入到人的心理层面。
   既然如此,我们除在正心诚意、内省、自新等方面确认宋明理学对原始儒学的承传之外,对于其相当重视的“悔过”观的形成,必须另寻理论渊源。
     三、佛教“忏悔”观念的输入及其对宋明理学的影响
   佛教自西汉末传入中国,到东汉末和三国时期开始扩大其影响,经魏晋南北朝期间与中国传统文化冲突中的磨合,至唐宋,在精神领域,终于成为与儒、道既对立又互补的鼎足而三的思想文化体系。随着佛教影响的扩大,作为其宗教理论和宗教活动的一个部分,“忏悔”观念和行为的影响也日益扩大。
   众所周知,“忏悔”乃汉译佛经中一个中外合璧的词语,“忏”为梵文“忏摩”的音译省称,“悔”则为“忏摩”的汉语意译。“忏摩”的原义为有意或无意的触犯了别人而请求原谅。梵语中另有“提舍那”一词,意为“说罪”,即通过检讨自己的过失以求消除罪孽。在初期的汉译佛经中,将二者混而为一,省称为“忏”,又因为请求原谅与检讨过失皆出于自责,而自责与“悔”的心理情绪相通,故于“忏”后又附之以意译之“悔”。这样,“忏悔”就具有了自己承认并对人发露所犯罪过以求容忍宽恕之义。
   “忏悔”在佛教的宗教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佛教教规规定,信徒皈依佛门之前,必须首先忏悔往业,然后方可为僧团所接纳。出家修行后,若有过犯,应随犯随悔,至少应于每半月集会诵戒时,予以悔净。佛教如此重视“忏悔”,与其特有的宗教信仰和宗教理论直接相关。根据佛教的业报轮回思想,身处五道(地狱、饿鬼、畜生、人、天、)轮回中的众生,因三业(身、口、意)生罪,则遭受恶报(轮入地狱、饿鬼、畜生)。怎样才能脱罪向善呢?忏悔是基本途径之一。如北魏菩提流支译《佛说佛名经》(见《大正新修大藏经》卷14)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