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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悔过观看佛教文化对宋明理学的影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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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明清之际,“悔过观”的影响在理学的信奉者中日益扩大。这有两个重要表现:
   一是当时的著名大儒之一李颙,著《悔过自新说》,(注:见《二曲集》,中华书局1996年版。)不但对“悔过观”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而且实际上把“悔过自新”视作了整个理学理论系统的核心。文中他首先综括前代理学家的论述,为“悔过自新”说确立理论基础。谓“得天地之理以为性”,人性“本至善无恶,至粹无瑕;人多为气质所蔽,情欲所牵,习俗所囿,时势所移,知诱物化,旋失厥初”,以至沉沦为小人。但人之本性未始有亏,譬如“明镜蔽于尘垢,而光体未尝不在;又如宝珠堕于粪坑,而宝气未尝不在”,只要刮磨洗剔,依旧光明莹润。悔过自新便是除垢磨洗功夫。然后,他就把“悔过自新”抬高到在理学体系中前所未有的高度:
   古今名儒倡道救世者非一:或以“主敬穷理”标宗,或以“先立乎大”标宗,或以“心之精神为圣”标宗,或以“自然”标宗,或以“复性”标宗,或以“致良知”标宗,或以“随处体认”标宗,或以“正修”标宗,或以“知止”标宗,或以“明德”标宗。虽各家宗旨不同,要之总不出“悔过自新”四字,总是开人以悔过自新的门路,但不曾揭出此四字,所以当时讲学,费许多辞说。愚谓不若直提“悔过自新”四字为说,庶当下便有依据。
   这种说法把“悔过”的重要推到了极端,未必为理学家们所认同,但足以客观地说明“悔过观”在理学中的地位及其影响的日益扩大。
   二是从人们客观行为的一些表现,说明对“悔”的观念的重视,已经深深地凝注于理学崇奉者以及一般士人的心态之中。最明显的实证,便是明清士人大量地以“悔”字作为其堂号字号。其可查考之例如下:朱震之字悔人,王灼号悔生,马敬之字悔初,王继昌号悔岸,屈复、汪士铎号悔翁,尤侗、严元明、万泰、文康皆号悔庵,陈洪绶号悔慢,何栻、查慎行号悔余,李士棻号悔余道人,汪楫号悔斋,陈汝咸、赵仁基、邓钟岳皆号悔庐,顾广誉名其斋为悔过斋,曹肃荀名其斋为悔迟斋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大量以“悔”字为其文集题名者,不再赘举。
   正如整个宋明理学的体系建构和许多观念形态,实际上是在传统儒学的基础上吸收了释、道两家的理论营养,而理学家们却只强调他们是对原始儒学的承传与发展(如程朱关于“无极”“太极”的宇宙图式明明来自道家,却只强调依托于《周易》,陆王的“致良知”,实受了禅宗顿悟的启发,却只归宗于思孟)。在“悔过观”方面,他们也是仅仅标举原始儒学作为理论的依归。前举吕祖谦之例,就是把孔子作为“悔过”的倡导者,李颙在其《悔过自新说》中,列举儒学典籍,把这一点强调得更充分:
   《易》著“风雷”之象,《书》垂“不吝”之文,《诗》歌“维新”之什,《春秋》显微阐幽,以至于《礼》之所以陶,《乐》之所以淑,孔曰“勿惮”,曾曰“其严”,《中庸》之“寡过”,孟氏之“集义”,无非欲人复其无过之体,而归于日新之路耳。
   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我们还必须进行认真考察。
     二、先秦时期以原始儒学为代表的“悔”观念
   在中国古代,“悔”作为一个词,出现甚早。据考,在甲骨文中字形作“每”,与“母”、“晦”同形而通用。其涵义是什么呢?有的学者推测,当是远古妇女在天黑或风雨如晦之时,因担忧外出未归的亲人而忏悔祈祷。(注:张祥平《〈易〉与人类思维》,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从字形看,“悔”因与“母”通,与“晦”通,固当与妇女和天气昏黑有关,但推测为“忏悔祈祷”,则未必有据。因为当时固然存在原始的宗教迷信,却不见得有通过内省自己的过错而为亲人求福这么复杂的思维定势。因此,我们的推断,只能达到“悔”与“灾祸”通,与“担忧”通。因为亲人天晚不归,或遇到天气的变异,都可能是发生了灾祸而令人忧虑。再进一步推测,至多也不过可能产生不该在这种情况下让亲人外出的“悔恨”情绪。因此“悔”的原始义项,当为“灾祸”与“悔恨”二义。
   印证以产生于殷周之际的《易经》卦爻辞,“悔”是判断休咎的重要词语。高亨先生《周易古经通说》(注:见《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六篇,专有一节“释悔”,其中指出,“《周易》所谓‘悔’,其实不过困厄而已,《系辞传上》云:‘悔吝者,忧虞之象也。’又云:‘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是其征矣。”然后,他将出现过“悔”字的33条爻辞分五类逐项归纳剖析,断定“悔”的基本涵义为“困厄”,即“灾祸”。可见在《易经》产生的时代,“悔”的基本意义还是偏重于“灾祸”。
   人们往往因为灾祸的发生而产生悔恨情绪。不知自何时始,“悔”的意义转向偏重于“悔恨”方面。《左传》的叙事和所记人们的言词中,多次提及“悔”字,除极个别的用为专门术语(称《易卦》的外卦为“悔”)外,概为“悔恨”义。杨伯峻先生在《左传词典》(注:中华书局,1985年版。)中,释《左传》所用之“悔”,只取一种解释:“后悔”,亦即事后的“悔恨”。《论语》中提及“悔”字的只有两处,一为《为政》中的“多见阙殆,慎行其余,则寡悔。言寡尤,行寡悔,禄在其中矣”,一为《述而》中“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其“悔”,皆“悔恨”义。所以直到汉儒许慎,在《说文》中,径释“悔”为“恨也”。但“恨”所指的外在对象太广,所以段玉裁注中又进一步界定说:“悔者,自恨之意。”据此可见,在先秦时期,“悔”的涵义,人们基本上理解为:错误行为(可以导至灾难性或不利性的行为)发生以后,内心产生的自责自恨情绪。
   问题不在于人们对“悔”的涵义的理解,而在于他们对所理解的“悔”这种心理形态的观念与态度。其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对“悔”这一心理情态基本上取否定态度。这一点于《左传》中体现的最为明显,所谓“悔之何及”,“悔而无及”,“败不可悔”等等,皆是此意。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不是像宋儒那样立足于整个漫长的人生中如何进行道德修持看问题,而只是着眼于当前现实斗争中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从这样的角度出发,“悔”既然是事后产生的心理情绪,当然于既成事实无所补。即使孔子提出的“行寡悔”,也是针对子张“学干禄”的问题所作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