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谓尼僧,包括比丘尼、式叉尼和沙弥尼。所谓世俗家庭,对于未婚出家的女性而言,系指其本家(注:关于“本家”、“夫家”、“宗”、“大宗”、“小宗”等系列概念的严谨而精密的论述,详见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八本,第一分册,1996年3月,第169~190页。本文借用陈氏对“本家”的定义,即“出嫁女子的本生家庭及其兄弟所组成的家庭”。);对于婚后出家的女性来说,则包括其本家、夫家和子女家庭。
关于妇女与宗教的关系,诚如V.Georpeva在评论Kathryn Ann Tsai英译《比丘尼传》时所言:“宗教活动为妇女提供了一个替代品,使妇女可以摆脱传统角色的约束。然而,立志参加比丘尼教团的妇女会遇到诸如学识、戒律知识、足够的学术框架等各种障碍。此外,佛教出家的定义与中国传统价值观念中对妇女的角色定位截然相反。”(注:Kathryn Ann Tsai (Transl.),Lives of the Nuns:Biographies of Chinese Buddhist Nuns from the Fourth to Sixth Centuries,A Translation of the Pi-Ch'iu-ni Chuan,compiled by Shih Paoch'ang.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1994.Par V.Georgieva. See T'oung Pao,Vol. LXXXI 1995,Fasc.4~5,pp. 348~351; 另可参见曹大为《中国古代的庵观女子教育》,《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第3~12页.)蔡鸿生教授亦言:“尼姑制度的引进,意味着严密的中国家族体系被打开一个缺口。”[1](p.3)但佛教自传入中国社会之初,就不断调节自身以适应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观念,妇女与佛教的关系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佛教的中国化和世俗化过程。在当代西方,佛学之女性研究已成为佛学研究中一个重要领域,并与其他女性研究互相呼应(注:参见李玉珍《佛学之女性研究——近二十年英文著作简介》,《新史学》七卷四期,1996年12月,第199~211页。)。在中国,对特殊的女性群体——尼僧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宗教实践层面都显得太过单薄,尚未形成专门研究,只是作为妇女史研究中一个不太重要的环节略加提及。
李玉珍的《唐代的比丘尼》是第一部针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详细论述的专著。她主要从戒律的角度分析中国比丘尼教团自成立至唐代的发展过程,并根据碑石、笔记等材料,通过对唐代世族比丘尼系派的考察,关注唐代婚姻关系和比丘尼之间的关联[2]。蔡鸿生教授所著《尼姑谭》,以悲世情怀试图重建中国尼姑史。他从文化史和社会史角度观察中国历代尼僧,其中涉及唐代的史料甚多,更有不少精到的观点,如从尼姑丧葬礼仪中推证唐代佛教的世俗化,指出“世缘中的女、媳、妻身份,在特定场合下又重新表现出来了”等等[1](pp.99~100)。郝春文教授的《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则依据敦煌文献,对唐末至宋初这个时期敦煌地区僧尼的生活方式及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并且指出了敦煌僧尼的生活实况与戒律规定之间的差异[3]。
受以上成果启发,本文拟对唐代尼僧与其世俗家庭的关系略作探讨。
一
按佛典规定,尼僧一旦出家就应该断绝尘缘,与世俗家庭的关系自然也不复存在。唐代法律也规定,在本家得罪时,道士女冠僧尼等出家者并不缘坐(注:《唐律疏议》卷18“缘坐非同居”条:“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疏议曰:……入道,谓为道士、女官,若僧、尼……自道士以下,若犯谋反、大逆,并无缘坐,故曰止坐其身。”(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3页))。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兴圣寺寺主法澄出家前本是亲王妃,先已出家,后坐汝南王谋反事,被收入宫掖,中宗时方知名放出,但仍由中使供承[4](《大唐故兴圣寺主尼法澄塔铭并序》,p.1362);[5](卷78);[6](卷100,pp.1027~1028)。元载之败,其女资敬寺尼真一被纳入掖庭。德宗即位,召至别殿,告其父死。真一自投于地,左右皆斥之。德宗曰:“焉有闻亲之丧,责其哭踴?”(注:(唐)李肇撰《唐国史补》卷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唐代的尼僧并没有完全断绝与世俗家庭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