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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尼僧与世俗家庭的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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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史料对尼僧与家庭的关系有很多记载。如萧瑀孙女、济度寺尼惠源出家后,对家事仍十分关注,父母去世后“亦能上规伯仲,旁训弟侄;邕邕闺门,俾其勿坏”[4](《大唐济度寺故大德比丘尼惠源和上神空志名并序》,p.1473);[5](卷82)。可见她经常来往于本家,更在一定程度上担当起了监督家风的责任。
   东都麟趾寺尼幼觉的墓志铭是她本家侄子寇弇、寇亮等撰写的,提及幼觉六岁出家后并未忘情于本家,“化众生而爱博,敦骨肉而孝极”[4](《唐故东都麟趾寺法华院律大师墓志铭并序》,p.1923);[7](028,p.170),仍与家里保持密切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唐代尼僧的墓志中,有许多是由其家人亲属执笔或请人代撰的,这无疑是尼僧与家庭关系密切的又一佐证。
   沙弥戒中规定,沙弥(及沙门僧)不得与尼结拜父母师徒姊妹(注:参见(明)智旭重辑《沙弥十戒威仪录要•入尼寺第十七》,载 藏经106册,转引自劳政武《佛教戒律学》,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但对于原来就存在的血缘亲情并不割舍。《太平广记》记载,南岳道士田良逸“道业高绝,远近钦敬”,与当时的名道蒋含弘并称“田蒋”。田母乃喜王寺尼,田每天给母亲送去两束柴薪以尽奉养之情,而喜王寺诸尼并不以为怪,还敬称田为“师”[8](卷76,p.483)(注:这种现象的存在乃是基于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唐代佛道两教徒均不对这种亲情强加压制。如女道士刘致柔是李德裕之妻,中年入道后似仍住家。在李德裕为她撰写的墓志中这样写道:“中子前尚书比部郎浑,独侍板舆……自母委顿,夙夜焦劳,衣不解带,言发流涕。”(《唐茅山燕洞宫大洞炼师彭城刘氏墓志铭并序》,引自《唐代墓志汇编》第2303页)。写出了出家女道士与子女之间的亲密感情和密切关系。女道士能去尘终于私第后,由其子僧处愿为她营丧(《全唐文补遗》第四辑,第127页)。)。
   唐代尼僧还有一个重要的参与家族事务的机会,即处理丧葬事宜。特别是父母去世时,她们会返回奔丧。
   唐人对尼僧为父母执丧视为大“孝”而加以褒扬(注:关于佛教的“孝”观念,参见陈观胜著、赵红译《中国佛教中的“孝”》,载《敦煌学辑刊》1988年第1-2期合刊,第130~145页。)。佛教信徒孙佰悦去世于隋末,因当时情况不允许而未经大殡。悦有一女出家为尼,法号智觉,住圣道寺。智觉感念其父鞠育之恩,于贞观廿二年按佛教丧葬方式为他建塔,以展孝思[4](《故大优婆塞晋州洪洞县令孙佰悦灰身塔铭》,p.89);[9](四,p.284);[7](012,p.154)。惠源也曾在出家之后,丁母忧而返回奔丧[4](p.1473)。
   李晓敏列举了一些僧尼为父母抄经造塔及参与家庭佛事活动的例子(注:李晓敏系南开大学2003届毕业博士生。参见其未刊博士论文《从造像记看隋唐民众的佛教信仰》,第88页。)。郝春文教授《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一书则分析说,在敦煌莫高窟供养人题记中,不少修建洞窟的家庭或家族都把已出家的家庭成员甚至亲属列入,而僧人主持修建的洞窟中也有将其家族成员列入的情况,“以上现象对家庭、家族来说,一方面体现出他们仍把已出家者视作本家或本族的一员,同时家中有‘临坛大德’、‘律师’、‘寺主’应该也是值得自豪的事情,列上他们的名字对于提高家族的社会地位有益无害”。因此,这些题名“反映出了敦煌僧尼与家庭、家族互为依存的关系”[3](p.95)。
   萧瑀第三女、济度寺尼法愿出家后,“乃于济度伽蓝,别营禅次”,过着相对独立、封闭的修行生活。但她与本家仍有联系,“若乃弟兄办供,亲属设斋……自非至戚,罕有睹其行仪者”[4](《大唐济度寺大比丘尼墓志铭并序》,p.386),说明比丘尼可以通过与家族交往来为寺院取得施舍。萧氏一族共有僧尼约20人。萧瑀佞佛,“或集亲属僧尼,数将二十,给惠以时,四事无怠。故封禄所及,惟存通济(注:参见《续高僧传》卷28《慧诠传》,载日本大藏经刊行会所编《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0卷,台北:世桦印刷企业有限公司印行,1998年版,第690页。)。可见世俗家庭不仅为尼僧在寺庙中的地位作了铺垫,更提供经济上的支持。

     二

   更能体现唐代尼僧并未完全断绝与世俗家庭关系的,是她们出家后仍居住在本家。《唐故法界寺比丘尼正性墓志铭并序》:
   夫释氏正法浸远,像法颓靡,其舍家求道,率自草野鄽閈而入。由是六识昧暗,难悟知见。如或佛性照融,宿惠圆朗,澄心利智,默契真谛者,见之于闍梨。闍梨裴族,释号正性,河东闻喜人。曾祖讳光庭,皇朝侍中吏部尚书忠献公;祖讳稹,祠部员外郎赠太子宾客正平公;考讳倚,驾部郎中御史中丞。闍梨即郎中之爱女,胤袭卿相,福流聪明,修然离尘,资于积善。故能弃铅华而甘落发,斥绮彀而披坏衣。繁曜不栖于心,嗜爱永离于著,则定惠之香,常乐之净,不待词而昭昭可睹也。呜呼!贞元六年八月十日,现灭于栎阳县修善乡之别墅,禀春秋之年四十有八,受菩提之夏二十有三,以其年十月八日迁神于城南神禾园□郎中之茔,从俗礼也。闍梨初隶上都法界寺,常云清净者心,心常解脱,故生不居伽蓝之地;严饰者相,相本无形,故殁不建荼毗之塔。从始愿也……[4](《唐故法界寺比丘尼正性墓志铭并序》,p.1858);[10](p.8253);[7](028,p.71)
   由上引碑文可知,当时尼僧并非全都按戒律规定居住寺中,也有仍居本家的。正性出身河东大姓裴氏,她的“生不居伽蓝”,完全是自觉自愿的行为。但出家而不离家,显然违反佛教戒律规定,因为佛教重视集体修行,布萨、安居等仪轨都是针对集体修行的僧伽,因此佛教自传入中国之初就建立了寺院体系,出家者应住寺。但事实上,随着佛教的世俗化,僧尼守戒也发生变通。蔡鸿生先生在论述中国比丘尼“以华情学梵事”(注:参见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上“礼仪沿革”条。赞宁评道安襄阳僧团:“今出家者以华情学梵事耳。所谓半华半梵,亦是亦非,寻其所起,皆道安遗法是。则住既与俗不同,律行条然自别也。”(前揭《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4卷,第239页))时说:“汉化的尼寺,没有照搬那些不合中国国情的印度戒律,如不准尼姑‘自手织纺’,不准尼姑‘学世俗技术以自活命’等等。”[1](p.171)尼僧住家也是一例(注:参见前揭郝春文书第77~88页关于敦煌地区僧尼不住寺院而与家人或亲属共居的论述。)。正性住家,按她自己的解释,是“清净者心,心常解脱”,“严饰者相,相本无形”,只要是修心养性,不必一定住寺。这体现出佛教经过与中国传统文化交融,出现一些变通,更加具有不舍世间、不离众生的精神(注:参见姚卫群《佛教的“涅槃”与“世间”关系观念》,载《宗教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98~101页;唐忠毛《试论“不舍道法而现凡夫事”》,载《宗教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87~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