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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雅提拉克的佛教民族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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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杰雅提拉克是近代斯里兰卡的著名佛教学者和政治家。他的关于在家佛教徒“三项责任”和“社会服务”的思想;他对佛教教义、传教方法的论述以及对基督教的批评都反映了他强烈地复兴佛教的民族主义思想。本刊以往刊登研究以斯里兰卡佛教为代表的南传佛教的稿件较少,希望以此引起佛学界的关注。


     

   D•B•杰雅提拉克,全名栋•巴隆•杰雅提拉克(Don BaronJayatilaka)。1868年2月13日出生于科伦坡地区的瓦拉古陀(Waragoda)村。他的父母都是僧诃罗人,世代信仰佛教。杰雅提拉克是长子,7岁前就被送到寺庙跟随长老学习佛教、僧诃罗文、巴利文、梵文。14岁时进入科伦坡威斯利学院(Wesley College)学习。20岁时参加奥尔科特领导的灵智会的工作。同年到康提法王学院(Dhammaraja College)学习。1896年获学士学位。1898年担任阿难陀学院(Ananda Collge)的副教务长。1900年任教务长。1910年开始发起禁酒运动。同年到英国、德国、法国等地开会、学习、交流。1913年获牛津大学学士学位回国。1916年再次到英国,从事禁酒、自由和改革的宣传活动。1919年返国。1922年领导反对殖民政府的斗争,次年担任民族大会主席。1927年被推举为灵智会主席。1931年被选为国家议会议员。1944年在孟加拉逝世。生前著述很多,重要的论文和著作有:《实践的佛教》(1901)、《暹罗论文集》(1934)、《佛教是一个世界宗教》(1929)、《锡兰的宪法》(1923)、《僧诃罗语源辞典》等20余种。杰雅提拉克是斯里兰卡本世纪上半叶的著名学者、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他曾经致力于教育、佛教、社会改革、禁酒运动等反对殖民政府统治的活动,尤其是他的民族主义思想对斯里兰卡独立解放运动,及斯里兰卡的当代政治曾经起过重要的影响。
   《实践的佛教》(Practical Buddhism)发表在《佛教徒》(TheBuddhist)杂志上。这篇文章曾经谈到了佛教居士的道路和他们在家庭中所行使的责任。他认为世俗的生命道路是一种自律,具体地说,克制或禁欲“是无上或一种高级的道路。”[1]自律可以独自引导自身解放的进程,所以它是一把打开生命奥秘的“金钥匙”,可以将人引向“永生之门”。在求取“高级道路”时,人们所从事的是一项渐悟的活动,其理论的基础是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家居者的道路是“预备进程”,属于“真正锻炼的阶段”,这一切都是为了未来的解脱事业而做的努力。所以他说:“这里,佛教的教义是教人们逐渐地发展,在未来的生命中,于是他可以适时地进入较高级的自律道路,从而引导到最后的解脱。”[2]
   杰雅提拉克还给在家的佛教徒规定了三项责任。一是持戒守律,二是支撑家庭,三是在世间行善。他进一步说明,第一个责任是根据戒条,培养好的行为举止。第二个责任是支撑一个实实在在的家庭,做一个家庭的保护者。他说:“以生命的活力和勤劳奉献作先决条件,完成应有的、必要的日常工作。”[3]西方学者则认为这一责任是“英国圣公会伦理的反映。”[4]第三个责任是针对社会,即以充足的精力来从事各种社会服务的活动。杰雅提拉克规定了在家者的三项责任,较好地解决了俗信者的信仰与世俗生活的关系、个人与家庭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持戒守律就是坚持佛教信仰;支撑家庭,就是担负对亲人的责任;广行善事,就是承担社会义务。这样既坚持了每个佛教徒的传统信仰,又体现了家庭的重要性,还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摆正了信仰、家庭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一体,缺一不可。信仰是人生观的建立,家庭是人生的义务,社会是人的交际。但在此三者中,信仰是人生的基石,家庭和社会二者都是建立在信仰之上的,是在受到了信仰的影响之后才发生的外化行为,所以信仰被摆在了第一位。佛教的伦理强调行善去恶,以善字当头,以善为归,信仰佛教就是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善的思想,做善业,行善事,做到了这些,反过来又增加了信仰。杰雅提拉克的三项责任的思想,是在斯里兰卡社会信仰佛教的居士地位得到提高,作用增大的情况下而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提出来的。
   杰雅提拉克是20世纪初斯里兰卡复兴运动的主要活动家。他长期担任了全锡兰青年佛教大会和灵智会这两个在家人组织的领导,因此他所提出的“三个责任”的思想实际上就是代表了斯里兰卡的思想。西方学者乔治•迪•邦德认为这一思想提出的背景是:“在这些组织(指全锡兰青年佛教大会和灵智会、全锡兰佛教大会等——译者注)的居士们,绝大部分受的是西方课程学校的教育,学习的是理性和人性的思想。当他们听到基督教批评佛教缺少社会关心时,于是他们试图进行应答,提出了社会服务是佛教的组成部分之一。但这种应答并不严整连贯,他们的愿望只是重建传统的上座部佛教而已。他们认为自从慈悲被描绘成一种主要的佛教的美德以来,社会服务减轻了人们痛苦,成为全体佛教徒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他们举出的一个例子,就是阿育王在护法与社会服务之间有联系。全锡兰青年佛教大会有一笔救济基金,用于救济受水灾和其它灾害的人。他们在疗养院和麻疯病院建立了神殿。所有这些,不管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很明显,他们的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开始建立社会服务的制度,并以此来回应基督教对佛教的批评。然而其它的活动,则为佛教徒建立一种机制,因为信士们相信基督教建立孤儿院和医院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改变佛教徒的信仰。佛教徒建立社会服务民族大会(National 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s)为未成年人举办的托儿所、孤儿院和其它的服务设施。在这些佛教大家庭里,能够关心他们的需要,要是没有这个强制性措施的话,他们自己的信仰可能会被放弃了。”[1]
   乔治•迪•邦德所提到的“社会服务”,反映了东西方两种宗教不同的社会观。佛教并不是没有社会服务,从古代起这一工作都主要是由寺庙来承担的。佛教的教义讲修习慈、悲、喜、舍四无量心。《清净道论》说:“就此等慈悲喜舍的语义。先当说爱而为‘慈’,即慈爱之义。或者对友人的态度及关于友谊的行动,故名为‘慈’。他人苦时,令诸善人的心震动(同情)为‘悲’;或者拔除杀灭他人之苦为‘悲’。或者‘悲’乃散布于苦者以遍满传而扩展之。‘喜’——即对所有之人而喜,或自己喜悦,或仅喜悦之意。弃舍‘愿彼等无怨’等的(慈等三者的)所作而至于中立的状态,是‘舍’的意思。”[2]修习四无量心,“即使一切有情保持自己无怨、无害、无恼、有乐,使一切生物、一切生类、一切人、一切动物保持自己无怨、无害、无恼、有乐”[3]的情形。可见,南传佛教的伦理观中以“慈爱”、“悲愿”等心来善待众生,与基督教所说的“博爱”精神是没有什么多大的区别的。“慈悲”成为佛教社会救济服务的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其意义已经超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我修习的局限。